彭祖福:
你对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作出的《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潼南公〈太〉行罚决字〔2026〕6号)不服,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6年3月20日依法予以受理。因本案情况复杂,本机关决定延期审理30日,2026年6月12日案件审理终结。本机关通过你书面提供的收件地址及联系方式以邮政快递方式依法向你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潼府复决〔2026〕41号),因你拒收,快递被退回。为充分保障行政复议申请人相关权益,本机关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前往重庆市潼南区司法局601办公室(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春阳街298号)领取《行政复议决定书》(潼府复决〔2026〕41号),逾期不领视为送达。
如对该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2026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