胥某某请求确认重庆市潼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案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潼府复终〔2026〕89号
申请人:胥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兴潼大道38号。
负责人:王芙蓉,重庆市潼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钟诚,重庆市潼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思锡,重庆市潼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工作人员。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6年7月20日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2026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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