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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请求确认重庆市潼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日期: 2026-08-17

行政复议决定书

潼府复决〔202664

申请人:谭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金佛大道68号。

负责人:马斌,重庆市潼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殷绍林,重庆市潼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工作人员。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657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其于20251210日通过电子邮箱实名举报某建设工程违法施工,被申请人已核查举报属实,但至今未发放举报奖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重点举报事项奖励标准〉的通知》(渝安办〔202149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市管工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建质安〔202181号)相关规定,若举报属实应当根据高效便民原则兑付奖励。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法定职责,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系举报事项核查主体,并非举报奖励发放主体,被申请人不是本案适格主体。根据《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渝应急发〔202132号)第三、四条规定,全市统一设置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由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安委会办公室(区县应急局)负责统一受理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被申请人收到区应急管理局转办的举报件后,于20251216日与项目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开展现场核查,对申请人投诉的两项问题(一是脚手架剪刀撑未按规范自底至顶连续设置,顶部未完全设置剪刀撑;二是作业层未设置挡脚板)及现场发现的安全用电隐患,立即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对作业层未设置挡脚板、安全用电隐患作出简易处罚,共处罚款1000元。施工单位于1225日完成整改。监督组于1226日复查检查合格。施工单位于1230日缴纳罚款。根据《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渝应急发〔202132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举报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高不超过30万元。被申请人以1000元罚款金额为基数,核算举报奖励金额为200元,并于202614日通过系统将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处理情况提交至区应急管理局,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申请人发放举报奖励。二、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未获得举报奖励采取积极措施。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潼府复答〔202664号)后,于2026512日立即联系区应急管理局。2026514日,区应急管理局向申请人账户支付200元举报奖励,该事实足以佐证被申请人并非举报奖励发放主体。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51210日,申请人向12350发送电子邮件,举报某某公司承建的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施工行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违法事实为:一是脚手架剪刀撑设置违规,部分竖向剪刀撑未按规范连续由底至顶设置,违反《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第4.4.7条第2款;二是作业层防护缺失,未设置挡脚板,违反《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第4.4.4条第4款。申请人请求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并按规定发放最高额度举报奖励。20251211日,被申请人受理该举报事项。20251216日,被申请人向某某公司发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载明某某公司建设、施工的某建设工程项目存在剪刀撑未由底到顶连续设置、作业层未设置挡脚板等安全隐患,要求某某公司立即进行整改。同日,被申请人作出《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载明某某公司承建的某建设工程项目,于20251216日发现存在下列违法事实:1.用电线线缆沿地面拖拉,架空线路采用钢筋做吊点;2.作业层未设置挡脚板。违反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三项的规定。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四项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壹仟元。2026428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依法向其兑付举报奖励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026514日,区应急管理局向申请人兑付200元举报奖励。

以上事实,有《关于某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违法施工的投诉举报信》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受理单》《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重庆市潼南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站综合检查用表》《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处理单》《安全生产举报系统截图》《国库集中支付凭证》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重庆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渝应急发〔202132号)第七条第一项规定:“举报奖励的审核和实施:(一)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由市、区县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实施,举报奖励由受理核查处理的部门实施。”据此,被申请人负有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举报奖励实施的法定职责。二、《重庆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渝应急发〔202132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查证属实后,对有效举报人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一)举报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高不超过30万元。”第七条规定:“举报奖励的审核和实施:(一)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由市、区县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实施,举报奖励由受理核查处理的部门实施。(二)举报经核查属实的,实行一事一奖励,应在核查属实后20日内发出领奖通知。(三)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举报人认为不宜或者不便现场领取的,可以提供指定的银行账号进行转账;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本案中,申请人通过12350举报某某公司存在剪刀撑未由底到顶连续设置、作业层未设置挡脚板的违法行为。经被申请人核查,申请人反映的举报内容属实。20251216日,被申请人向某某公司发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并作出《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对某某公司罚款1000元。按照前述规定,被申请人在举报事项核查属实后,应当按照规定流程、期限完成举报奖励兑付工作,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核查属实后20日内向申请人发出领奖通知,200元举报奖励直至2026514日才由区应急管理局向申请人兑付。据此,被申请人本次举报奖励办理的流程、时限均不符合《重庆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渝应急发〔202132号)的相关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间内履行法定职责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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