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不服重庆市潼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所作关于投诉举报调查情况的回复案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潼府复终〔2026〕60号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金佛大道333号。
负责人:唐凡云,重庆市潼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吉泉忠,重庆千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所作《重庆市潼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投诉举报潼南区某某日用百货经营商行违法销售“野地瓜苗”调查情况的回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6年4月27日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情况复杂,本机关决定延期审理30日。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2026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