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不服重庆市潼南区应急管理局作出的答复案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潼府复终〔2026〕34号
申请人:周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应急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金佛大道46号。
负责人:张长国,重庆市潼南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卢兰雪,重庆市潼南区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黄鹏,重庆市潼南区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所作《关于重庆某某有限公司某某加油站举报投诉办理情况的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6年3月11日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2026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