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南区塘坝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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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3009332546A/2026-00043 [ 发文字号 ] 塘坝府发〔2026〕65号 [ 发布机构 ] 潼南区塘坝镇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成文日期 ] 2026-06-05 [ 发布日期 ] 2026-06-15 [ 体裁分类 ] 公文

关于印发《潼南区塘坝镇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考核管理制度》的通知

塘坝府发〔202665

重庆市潼南区塘坝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潼南区塘坝镇公益性岗位安置

人员考核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板块、事业单位、各村(社区):

现将《潼南区塘坝镇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考核管理制度》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潼南区塘坝镇人民政府

                             202665

  (此件公开发布)


潼南区塘坝镇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考核

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充分发挥他们的社会效能,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杜绝拿钱不干事,“吃空饷”的现象,本着“谁用人,谁管理,谁考勤,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关于印发重庆市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39号)和《关于印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渝就发〔2023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塘坝镇公益性岗位用人部门、村(社区)及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

第二条公益性岗位人事和资金由镇人民政府统一管理。日常工作、业务、人员安全教育和考勤等由用人部门和村(社区)负责管理,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坚持总量控制,先批后用的原则。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考核由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各相关部门和村(社区)负责提供考核依据,实行“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原则。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平时考勤由用人部门和村(社区)负责,村(社区)于每月3日前交上月考勤表到镇人民政府,作为发放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的依据。有缺勤、旷工者,从岗位补贴中扣除。

第五条各相关部门和村(社区)要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档案,主要存入聘用合同、管理制度,考勤记录和工作成效等。聘用和被解聘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档案应当长期保存。

第六条 各相关部门和村(社区)要及时组织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学习本考核管理制度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学习、会议、考勤、工作等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簿册,同时村(社区)要根据岗位需要制定岗位职责,并将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作息时间规定,参照(渝就发〔202322号)文件和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若因岗位的特殊性和工作需要,作息时间可适当调整。

第八条公益性岗位被聘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相关部门和村(社区)及时上报解除劳动合同,报镇人民政府备案,停止发放各项补贴:

(一)达到退休年龄或死亡的;

(二)因身体健康状况或技能水平不适应等原因而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

(四)无故旷工连续7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15天的;

(五)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管理制度的;

(六)有违法行为的;

(七)有冒名顶替、有岗无人的。

第九条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工作纪律和安全教育,由用人部门和村(社区)负责。

(一)镇政府机关工作的全日制公益性岗位人员,与本单位正式职工相同,严格执行上下班纪律要求和请假审批制度。

(二)严格遵守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脱岗。

(三)爱岗敬业,对工作认真负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四)团结同志,服从安排,认真完成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五)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

第十条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管理体制

公益性岗位本着以事定岗、以岗设人的原则,实行用人部门和村(社区)具体实施管理,镇人民政府实施宏观管理的管理办法。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各村(社区)要认真配合,据实提供有关资料及人员情况。对镇人民政府检查推诿、应付和弄虚作假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村(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不得随意更换和冒名顶替,若随意更换和冒名顶替公益性岗位人员,一经发现,镇人民政府将取消其一切待遇。检查时发现不符合条件和不在岗位的,一律解除合同,并由所在村(社区)追还不在岗期间工资。

第十一条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奖惩办法

(一)对在公益性岗位上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表现突出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经考核,由镇人民政府表彰奖励。

(二)对工作不认真负责,违反规章制度或不能达到规定工作标准和要求的,由用人部门和相关村(社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经教育不予改正的,可报镇人民政府解除聘用合同。

(三)对于录用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凡是连续7日或年累计15日不上岗工作的,拒绝各部门和村(社区)工作安排的,其他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违反劳动合同达到辞退条件的,可以报镇人民政府解除聘用合同。

重庆市潼南区塘坝镇基层治理综合指挥室              20266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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