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心镇2022-2023年度受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工作方案
米心镇2022-2023年度受灾群众
冬春生活救助工作方案
今年以来,我镇大部分地区遭受暴雨、干旱等多种自然灾害,给受灾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较大影响,部分受灾群众当前和长远生活遭受不同程度影响,特别是今冬明春期间的基本生活面临一定困难。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扎实做好受灾群众帮扶救助工作,防止因灾致贫返贫。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提前做好保障受灾群众安全温暖过冬的工作。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有序做好2022-2023年度受灾群众冬春救助工作,确保受灾群众安全、温暖过冬过节,按照《应急管理部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2022-2023年度全国受灾群众冬春救助工作的通知》(应急函〔2022〕100号)、《重庆市应急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2-2023年度受灾群众冬春救助工作的通知》(渝应急发〔2022〕66号)、《重庆市潼南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2023年度受灾群众冬春救助工作的通知》(潼减灾办〔2022〕1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提高政治站位,提早部署安排
冬春救助是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防止因灾致贫返贫的重要举措,体现党和政府对受灾群众的关心关怀。今年是党的二十大召开之年,各村(社区)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做好冬春救助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要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条例》、《重庆市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渝应急发〔2019〕68号)要求,早部署、早谋划、早行动,扎实推动本年度冬春救助工作取得实效,确保受灾群众人心安定、社会大局稳定。
二、深入摸底调查,精准确定对象
各受灾村(社区)要认真开展当年灾害损失情况调查和冬春需救助评估。要组织人员深入田间地头、受灾农户家中,详细调查了解受灾困难家庭基本情况、灾害损失情况,要坚持“自下而上、程序规范、全面深入、应统尽统”原则,明确需冬春救助对象范围,掌握需救助人数、资金和物资需求等。及时做好汇总、评估工作,研究确定冬春救助对象,特别是要关注受灾的倒房重建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留守老人、留守儿童、散居孤儿、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以及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贫困户的救助需求。务必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人口一览表》(附件1)和《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附件2),将纸质档(加盖公章)及电子档于2022年10月18日前报送镇应急办。
三、明确救助标准,精细实施救助
今年,区级冬春救助指导标准为每人不低于150元。各村(社区)要按照“分类救助、重点救助”原则,对冬春救助对象按照因灾造成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农作物减产绝收、家庭财产损失、致伤致残等情况实行分类排队,优先考虑倒房重建户和受灾的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散居孤儿、留守老人、留守儿童及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以及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等受灾人员的救助。要严格按照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村(居)小组提名、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镇人民政府审核、区应急部门审批的程序规范,精准确定救助对象,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四、强化监管,切实促进救助实效
冬春救灾资金用于帮助受灾人员解决冬春期间基本生活困难,要管好用好冬春资金,确保冬春救助款物规范、有效使用。不得优亲厚友,不得平均发放,严禁资金截留挪用、发放迟缓或沉淀不用,严禁以慰问金形式发放,严禁将冬春资金用于行政管理、工作经费支出或平衡预算。冬春救助原则上实行资金救助。按照《重庆市财政局等十二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通知》(渝财农〔2021〕61号)要求,须通过个人自主申报的“一卡通”账户发放。确需采取实物救助的,要按照标准和程序及时规范发放。各村(社区)要按照重庆市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通过村(居)务公开栏等渠道,进行冬春救助资金发放情况公示,公示信息包含享受救助对象姓名、家庭住址、救助金额等内容,接受群众监督。
五、加强联动,推动救助有序衔接
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联动,特别是要加强应急办与民政、乡村振兴等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推动冬春救助和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困难帮扶等机制的有序衔接。冬春救助工作完成后,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仍存在困难的,符合条件的应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关社会救助和帮扶制度安排,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妥善保障。
附件:1.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人口一览表
2.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统计表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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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人口一览表 | ||||||||||||||
填表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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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号 |
应急统表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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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
__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___市(地区、自治州、盟)____________县(市、区、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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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机关 |
国家统计局 | |||||||||||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统计负责人:____________填表人:___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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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
国统制〔2020〕19号 | |||||||||||
报出日期: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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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 |
2023年2月 | |||||||||||
序号 |
行政区划 |
家庭情况 |
受灾情况 |
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 | ||||||||||
省 (区、市) |
地市 |
县 |
乡镇 (街道) |
村 (社区) |
户主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户主联系方式 |
家庭类型 |
家庭人口 |
家庭住址 |
一卡(折)通账号 |
灾种 |
需救助人口 | |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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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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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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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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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2023年度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 | ||||||
填报单位(盖章): | ||||||
镇街名称 |
农业人口 |
受灾人口 |
因灾生活困难需救助人数 |
本级政府 |
需上级政府 |
备注 |
需救助人口 |
计划安排资金 |
帮助解决资金 | ||||
(人) |
(人) |
(人) |
(万元) |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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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本表,镇(街道)于10月18日前报镇应急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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