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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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37907293725/2023-00043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潼南区桂林街道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成文日期 ] 2023-10-24 [ 发布日期 ] 2023-10-24 [ 体裁分类 ] 其他

桂林街道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申请指南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促进我街道现代农业发展,根据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规〔2021〕7号)《潼南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潼农〔2021〕333 号)文件精神及相关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补贴范围。根据重庆市农业生产实际需要和潼南区补 贴资金额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从农业农村部发布的 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中选定适合重庆市补贴机具种 类范围,潼南区对纳入重庆市补贴范围内的机具实行敞开补贴。 补贴机具种类主要有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 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 牧机械、水产机械、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农田基本建设机 械、动力机械、设施农业设备等14个大类37个小类118个品目, 详见《重庆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附件 1)。补贴范围保持总体稳定,必要时可根据具体情况按年度适时申报补贴需求,请求市级部门给予补充调剂。

按照市级相关规定,将适宜丘陵山区地形地貌特点及农业产 业发展亟需的农机新产品推荐到专项鉴定部门,通过专项鉴定后 申请纳入补贴范围。按要求全面开展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工 作,具体操作办法另行通知,在此之前继续按市级有关规定实施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

(二)补贴机具。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二、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 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 贴额由市农业农村委按相关规定测算确定后发布。补贴额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测算比例不超过30%,其中上年市场销售均价原则上通过我市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 (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补贴数据测算。根据我市丘陵山区 特点和农业产业发展现状,在粮食生产薄弱环节、特优农业生产 等方面选择先进适用、绿色智能、大中型、复式作业机具不超过 10个品目的产品,将其补贴额测算比例提高至35%,其中通用 类机具的补贴额可高于相应档次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提增 幅度控制在20%以内。对市内保有量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 品目或档次逐年降低补贴测算比例,到2023年将其补贴额测算比例降至15%及以下。

除上述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补贴机具以外,一般补贴机具 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 限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 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 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 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政策实施过程中应保持补贴额总体稳定,全面公开农机购置 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加强宣传,引导购机者根据各档次的补 贴定额自主议价。区、镇级部门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 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50%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并及时上报市级农业农村委;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并及时上报,由市农业农 村委会组织对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视情况及时调整。

三、资金分配和使用保障

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 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区级农机报废更新方案 另行通知)。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采用因素法(包括基础  性因素和政策性因素、绩效因素、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因素等) 测算分配资金,不突破区县级需求上限分配资金,调减资金结转 量大、政策实施风险高、资金使用效益低的区县预算额度。市农 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定期调度和发布 各区县资金使用进度,督促相关区县优先使用结转资金,督促预 算执行较慢的区县加快使用,并按需组织开展余缺调剂,重点将 实施进度低于序时进度区县的补贴资金调增给已出现供需缺口的区县,确保不发生资金大量结转,促进资金使用动态平衡。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按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市商委《关 于印发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发〔202075号)执行(区级农机报废更新方案另行通知)。

农机购置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用于 其他任务支出。各区县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市财政局依法安排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四、补贴操作程序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 县级结算、直补到户(卡)”方式实施。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 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 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 责任。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 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购机发票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按以下流程操作。

( 一)自主选机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并对购机行为 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鼓励非现金方式 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可查。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 自主使用,可依法依规处置。

(二)补贴资金申请。购机者自愿到户籍所在地、农业生产 经营组织注册登记地区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提出补贴资金 申领事项。购机者跨地区稳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也可在经营 所在地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出具 土地流转证明和经营所在地的镇(街)农业服务中心签字盖章证 明或跨区作业服务证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委托办理补贴资金 申请手续,需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和委托授权书,严禁委托经销商办理申请手续。

1.申请材料。购机者身份证明材料(个人为居民身份证原件,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登记证书原件)、购机者本人名字开户的农  村商业银行卡(折)、购机发票原件(发票要求为机打税务发票, 发票上应具有购机者、生产企业名称、机具名称、机具型号、机  具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等信息)。受理并审核通过的购机发票,  镇(街)农业服务中心应在 一 式四联的发票上注明“已申请 (   年)农机购置补贴”专用章,扫描后上传系统,避免购机  者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重复使用该票据。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 应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  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97号)的相关规定,先办理牌证后申领补贴。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补贴受理。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 连续开放,广泛推广使用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手机 App 等信息 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提交补贴申请,应录尽录,加快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处”。当区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额达到当年可用资金总额 (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的110%时,本区县行业主管部门将发公告停止受理补贴申请。

(三)审验公示信息。区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  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 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符合条件可以受  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 并在重庆市农机化信息网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四)兑付补贴资金。区县财政部门及时审核农业农村部门 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保证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 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农 机购置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不得不延期兑付 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与同级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向市级报告 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 额度不够、办理时间有限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或补贴 资金超录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 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对单台机具补贴额在3000元及以上的进行现场核验,并做 好核验记录、存档备查。对谷物烘干机、果蔬烘干机、简易保鲜 储藏设备、轨道运输机等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 机具,应按照“先建后申请、先核实再申请”的原则,在生产应用 一段时间后进行现场核验。对实行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由承担 农机安全监理的机构在上牌过程中进行核验。单台机具补贴额在 3000元以下的,由镇(街)农业服务中心进行电话核查及入户 核查,电话核查率100%并记录电话核查表,入户抽查率应达到  20%以上并记录入户核查表。区级农机监管电话抽查率不低于25%,区农委、区财政不定期组织人员到镇(街)村社抽查核实。

(五)退换货规定。 符合农机产品“三包”退(换)货规定, 购机者要求退(换)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换)货的,可以、退(换)货。对已补贴机具退(换)货的,购机者应将所得的补贴款返还财政部门,区级财政部门在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换)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经销企业方可退(换)货, 并及时书面告知区级农业农村部门。换货按程序重新申请补贴。退(换)货档案材料由经销企业交镇(街)农服中心,镇(街)上报复印件交区级农业农村部门留档备查。

五、受理单位及咨询渠道

桂林街道农服中心(桂林街道办事处227办公室)

尹艳玲:02381656650

六、政策咨询及举报电话

区农机推广站:02344590838

附件:1.重庆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 年度      区县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购机者信息表


附件1

重庆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14个大类37个小类118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 铧式犁

1.1.2 圆盘犁

1.1.3旋耕机

1.1.4深松机

1.1.5开沟机

1.1.6耕整机

1.1.7微机

1.2整机械

1.2.1 圆盘耙

1.2.2起垄机

1.2.3 灭茬机

1.2.4筑埂机

1.2.5铺膜机

1.2.6联合整地机

1.2.7埋茬起浆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播种机械

2.1.1条播机

2.1.2 穴播机

2.1.3 根茎作物播种机

2.1.4 免耕播种机

2.1.5 水稻直播机

2.1.6铺膜播种机

2.1.7精量播种机

2.1.8整地施肥播种机 2.2育苗机械设备

2.2.1种子播种前处理设备

2.2.2营养钵压制机

2.2.3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2.3 栽植机械

2.3.1水稻插秧机

2.3.2秧苗移栽机

2.4施肥机械

2.4.1 施肥机

2.4.2撒肥机

3.田间管理机械

3.1 中耕机械

3.1.1 田园管理机

3.2植保机械

3.2.1 动力喷雾机

3.2.2 喷杆喷雾机

3.2.3风送喷雾机

3.2.4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

3.3 修剪机械

3.3.1 茶树修剪机

3.3.2果树修剪机

3.3.3 枝条切碎机

4.收获机械

4.1谷物收获机械

4.1.1 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2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4.2 玉米收获机械

4.2.1 自走式玉米收获机

4.2.2玉米收获专用割台

4.3花卉(茶叶)采收机械

4.3.1采茶机

4.4籽粒作物收获机械

4.4.1 油菜籽收获机

4.5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4.5.1 薯类收获机

4.6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6.1 割草机(含果园无人割草机)

4.6.2打(压)捆机

4.6.3 圆草捆包膜机

4.6.4青饲料收获机

4.7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7.1 秸秆粉碎还田机

5.收获后处理机械

5.1 清选机械

5.1.1 风筛清选机

5.1.2复式清选机

5.2干燥机械

5.2.1谷物烘干机

5.2.2果蔬烘干机

5.3种子加工机械

5.3.1 种子清选机

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6.1 碾米机械

6.1.1 组合米机

6.2磨粉(浆)机械

6.2.1 磨浆机

6.3果蔬加工机械

6.3.1 水果分级机

6.3.2水果清洗机

6.3.3水果打蜡机

6.3.4蔬菜清洗机

6.4茶叶加工机械

6.4.1 茶叶杀青机

6.4.2茶叶揉捻机

6.4.3茶叶炒(烘)干机

6.4.4茶叶筛选机

6.4.5茶叶理条机

7.排灌机械

7.1 水泵

7.1.1 离心泵

7.2喷灌机械设备

7.2.1 喷灌机

7.2.2 微灌设备

7.2.3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压设备、过滤设备、水质软化

设备、灌溉施肥一体化设备以及营养液消毒设备等)

8.畜牧机械

8.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8.1.1 铡草机

8.1.2青贮切碎机

8.1.3 揉丝机

8.1.4压块机

8.1.5 饲料(草)粉碎机

8.1.6 饲料混合机

8.1.7颗粒饲料压制机

8.1.8饲料制备(搅拌)机

8.2饲养机械

8.2.1 孵化机

8.2.2 喂料机

8.2.3送料机

8.2.4清粪机

8.2.5粪污固液分离机

8.3 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8.3.1 挤奶机

8.3.2贮奶(冷藏)罐

9.水产机械

9.1水产养殖机械

9.1.1 增氧机

9.1.2投饲机(含投饲无人船)

10.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

10.1废弃物处理设备

10.1.1 残膜回收机

10.1.2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0.1.3秸秆压块(粒、棒)机

10.1.4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

10.1.5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

10.1.6有机废弃物干式厌氧发酵装置

11.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11.1挖掘机械

11.1.1 挖坑机

11.2平地机械

11.2.1平地机

12.设施农业设备

12.1 温室大棚设备

12.1.1 热风炉

12.2食用菌生产设备

12.2.1 蒸汽灭菌设备

12.2.2食用菌料装瓶(袋)机

13.动力机械

13.1拖拉机

13.1.1 轮式拖拉机

13.1.2履带式拖拉机

14.其他机械  

14.1养蜂设备

14.1.1养蜂平台

14.2其他机械

14.2.1水帘降温设备

14.2.2 热水加温系统

14.2.3 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14.2.4旋耕播种机

14.2.5 大米色选机

14.2.6杂粮色选机

14.2.7 畜禽粪便发酵处理机

14.2.8农业用北斗终端及辅助驾驶系统

14.2.9沼气发电机组

14.2.10 有机肥加工设备

14.2.11茶叶输送机

14.2.12茶叶压扁机

14.2.13 茶叶色选机

14.2.14根(块)茎作物收获机

14.2.15 果园作业平台

14.2.16果园轨道运输机

14.2.17秸秆收集机

14.2.18 水产养殖水质监控设备


附件2

年度区县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购机者信息表

购机者

补贴机具

补贴资金

所在乡镇(街

所在村

(居)组

购机者

姓名

机具

生产厂家

产品

名称

购买

机型

经销商

购买数量

(台)

单台销

售价格

(元)

单台补

贴额

(元)

总补贴额(元)

1

2

3

……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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