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见习工作手册-基地篇(试行版)
重庆市高校毕业生
就业见习工作手册
就业见习基地篇
(试行版)
重庆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重庆市大学生就业创业公共服务中心
2018年6月27日
目录
第一条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是高校毕业生根据自身意愿,到人力社保部门认可的就业见习基地见习,帮助其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就业能力的一项就业促进措施。
第二条 就业见习补贴是政府部门为了激励就业见习基地为高校毕业生持续提供见习岗位并帮助见习人员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就业能力,适度减轻就业见习基地用人成本的举措,其发放对象是就业见习基地。
第三条 满足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设立就业见习基地,在规定的银行开设专户,招募见习人员,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及时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通过专户为见习人员发放不低于重庆市主城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费,见习人员结束见习后,提交就业见习补贴申报材料,审核通过后接收财政就业见习补贴资金。
第四条 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30号,以下简称《办法》)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96号,以下简称《事宜》),制定本手册。
第五条 就业见习基地以及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开展见习工作均需通过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见习系统”)。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均可申请设立就业见习基地:
1.在重庆市范围内依法成立、注册或登记并取得相关证照的企事业单位(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和其他组织;
2.具有带教人员和就业见习管理制度,能够为见习人员提供安全健康的见习环境;
3.能够提供具有一定专业要求和业务内容的全职见习岗位,帮助见习人员提高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
4.能够积极吸纳、择优留用见习人员,就业见习留用率不低于20%。
上述“用人单位”不包含国家机关、非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及个体经济组织。
第七条 用人单位只能申报本单位见习人员的补贴,分公司或子公司要开展见习活动的,需独立备案成为就业见习基地,不得以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名义开展。
第八条 按照“谁用工,谁申报”的原则,申请就业见习补贴的单位必须与提供就业见习岗位、接收就业见习人员的单位一致,申报主体不得申请非本单位就业见习人员的见习补贴。例如:人力资源公司采用派遣形式的见习人员,实际工作岗位不由人力资源公司提供,由实际用工单位提供,因此,人力资源公司不得申请派遣人员的见习补贴。
第九条 申请就业见习基地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1.《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备案表》(附件1,签字并加盖单位鲜章);
2.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资质证明材料、法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
除以上资料外,分公司还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以及总公司授权分公司申请成立就业见习基地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条 受理用人单位进行就业见习基地备案申请的部门,为其备案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向注册地所在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进行备案,主管单位为市级行政管理部门的用人单位,向住所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备案流程如下:
1.通过见习系统注册账号,并进行网上备案申请;
2.提交第九条所述备案申请材料到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
3.就业见习基地申请单位相关信息必须通过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官方网站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经过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即备案为就业见习基地。
4.提交备案申请材料后,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备案成为就业见习基地后方可开展见习活动。
第十四条 备案信息变更是指就业见习基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备案信息,通过见习系统提交信息变更申请,将加盖单位鲜章的纸质材料提交至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审核通过后变更信息方可生效。
第十五条 就业见习基地根据变更类别,提交加盖单位鲜章的相应材料:
1.企业名称变更:提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更名通知复印件、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等其他资质证明材料;
2.法人变更:提交变更后的法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等其他资质证明材料;
3.经营范围变更: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银行专户信息变更:《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补贴申报专户信息变更申请表》(附件8,签字并加盖单位鲜章)。
第十六条 管理关系转移是指就业见习基地因注册地变化,管理关系需要从原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转出,由新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接收的过程。转移流程如下:
1.就业见习基地注册地发生变化后,及时通过见习系统提交管理关系转移申请;
2.原备案所在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受理,并通过见习系统办理管理关系转出;
3.就业见习基地将第十一条中的备案申请纸质材料提交到现注册地所在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
第十七条 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是对提供就业见习岗位质量好、招募就业见习人员多、就业见习效果优、留用就业率高的就业见习基地,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择优遴选原则,评选出“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并根据区县就业见习开展情况,通过转移支付给予区县和示范基地一定的资金奖补。
就业见习基地参与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评选,年度见习补贴发放人数必须达到50人以上。
第十八条 就业见习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受理其就业见习基地备案的人力社保部门责令整改:
1.申报就业见习补贴材料有效合格率不足60%的;
2.实际招募见习人员不足其年度见习计划人数60%的;
3.年度内被有效投诉2次以上的;
4.就业见习留用率低于20%的;
5.拒不接受审计、监察等有关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改正的,取消其就业见习基地资格。
第十九条 就业见习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受理其就业见习基地备案的人力社保部门取消其就业见习基地资格:
1.违反《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2.弄虚作假、虚报骗取就业见习补贴的;
3.未履行带教安全管理职责,见习人员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4.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对取消就业见习基地资格的单位,在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官方网站上公示,且三年内不再受理其就业见习基地备案申请。
第二十条 就业见习基地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制定见习岗位年度招募计划,每年12月报送次年计划;
2.参加各类就业见习供需对接活动,发布见习岗位需求信息,招募见习人员;
3.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及时为其购买每人不低于100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待见习人员保险生效后方可组织上岗见习;
4.开设就业见习基地银行专户,通过专户为见习人员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重庆市主城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费,接收财政就业见习补贴资金,实现发放数据联网共享、跟踪审核、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
5.建立完善的就业见习管理制度,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期间安全管理工作,安排带教人员开展见习工作,做好岗前培训,妥善解决见习期间有关问题和困难;
6.建立就业见习工作台帐,通过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系统动态记录见习人员招募、到岗见习、保险购买、基本生活费发放、补贴资金拨付、考核鉴定等相关信息;
7.为见习期满的见习人员出具见习考核鉴定,留用或推荐见习人员就业;
8.积极配合相关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及考核工作。
第二十一条 《事宜》第四条所称就业见习基地专户(以下简称“专户”)管理,是指通过银行专户核查和监管就业见习基地向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费以及领取见习补贴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专户是指就业见习基地专门用于发放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并接收就业见习补贴的企业银行账户。
第二十三条 就业见习基地专户开户流程:
1.用人单位备案成为就业见习基地后,通过见习系统打印开户函;
2.凭开户函到规定的银行开设专户;
3.专户开设后将专户信息录入见习系统内。
第二十四条 就业见习基地在首次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前,需完成以下工作:
1.明确本单位专户账号及开户行,通过见习系统自行填写备案信息;
2.为见习人员办理银行卡,用于接收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费,见习人员的银行卡必须与就业见习基地专户为同一家银行,不得跨行发放基本生活费。
第二十五条 就业见习基地根据备案主管部门所在区域,到相应的银行开设专户:
渝中区、大渡口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北碚区、渝北区、两江新区的就业见习基地专户开户银行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江北区、南岸区、巴南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开州区、梁平区、武隆区、丰都县、垫江县、忠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的就业见习基地专户开户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
巫溪县、城口县的就业见习基地专户开户事宜由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落实。
第二十六条 就业见习基地必须通过规定的银行专户,以批量代发工资的方式给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费。
第二十七条 就业见习人员范围包括: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以及对口支援西藏等地区的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以及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毕业学年在校生;我市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可将见习对象范围扩大到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中职毕业生。
第二十八条 上述“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是指普通全日制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在校就读的最后一学年。
第二十九条 毕业学年是指毕业前一年9月1日起至毕业。
第三十条 上述“离校两年内”,是指自毕业证上日期向后推两年,例如毕业证上毕业时期为2017年6月21日,离校两年内是指2017年06月21日—2019年06月20日。
第三十一条 上述“未就业”是指见习人员见习前无补贴申报单位社保缴纳记录,以及见习期间无其他用人单位社保缴纳记录。
第三十二条 上述“我市老工业基地”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规划(2013-2022)》明确的大渡口区;“国家级贫困县”指截至2017年底未整体脱贫的开州区、城口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酉阳县、彭水县,上述区县脱贫摘帽后次年不再享受就业见习人员范围扩大政策。
第三十三条 就业见习基地可以通过各类现场供需对接活动、各种网络招聘或其他方式发布见习岗位信息,进行见习人员招募。
第三十四条 就业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达成见习意向后,应及时为见习人员购买符合要求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且下列要素必须体现在人身意外险材料中:
1.投保人必须是当前申报补贴的就业见习基地,被保险人为见习人员且明确姓名、身份证号;
2.见习人员保费不低于100元/每人;
3.就业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购买的保险险种必须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得用“雇主责任险”或其他险种替代;
4.意外险的销售机构必须是在重庆市范围内注册登记并取得合法销售权利的保险机构;
5.意外险需一次性购买并覆盖整个协议见习期,即意外险生效日必须与见习协议开始日为同一天或之前,失效日必须与见习协议结束日为同一天或之后,否则视为不合格。若分多次为同一位见习人员购买意外险,每次的保费金额需达到100元且多次意外险有效期之间不得有间断;
6.同一保险单不得替换参保人员。
第三十五条 就业见习基地在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前,应核实其见习人员资格是否符合见习补贴申报条件,并为见习人员办理银行卡,用于接收就业见习基地发放的基本生活费。
第三十六条 就业见习协议由就业见习基地填写协议内容并提交见习系统自动生成并打印,经就业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见习协议一式三份。
第三十七条 见习月数是自见习协议开始时间起连续计算,时间为1-6个月。 见习期必须足月才能发放补贴,足月是指见习当天到下月的前一天为足月,例如:1月14日至4月13日,计算为3个月的补贴,1月14日至4月12日,计算为2个月的补贴。
第三十八条 见习人员入职时,就业见习基地应及时按照本手册要求,做好见习人员身份证、学历证明的收集存档工作。
第三十九条 见习人员工作地点必须在重庆市辖区内,见习期间不得派驻外地工作。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结束:
1.见习期满6个月的;
2.见习期不满6个月,见习人员主动提出终止就业见习协议的或出现《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由就业见习基地终止就业见习协议的;
3.见习期不满6个月,就业见习基地签订劳动合同的;
4.见习人员离校时间满两年的。
第四十一条 就业见习基地必须通过专户,以批量代发的方式为见习人员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重庆市主城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费,非专户发放的部分不能申请见习补贴。此标准根据重庆市官方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实时调整,目前最低工资标准是1500元。
第四十二条 见习人员每月基本生活费需一次性发放;
第四十三条 见习开始未满15天发放基本生活费的首月不计算补贴,
第四十四条 两次基本生活费发放时间必须间隔15天以上;
第四十五条 当月基本生活费最迟下月发放;
第四十六条 就业见习基地在见习人员见习结束后,必须及时通过见习系统预约申报就业见习补贴,按预约时间到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1.就业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首次申报补贴时间必须在见习结束后60天内,超过60天视为放弃申报;
2.当年开始见习的见习人员最晚于次年7月1日前申报,超过视为放弃申报;
3.就业见习管理系统内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否则视为不合格。
第四十七条 就业见习基地及时向备案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申报表》(附件4,法人、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鲜章);
2.《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5,签字并加盖单位鲜章);
3.就业见习协议原件(附件3,加盖单位鲜章);
4.见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
5.见习人员毕业证复印件或在校就读证明原件(附件6,加盖学校鲜章);
6.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发票以及保险单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上需加盖单位鲜章),收复印件审原件。
第四十八条 纸质材料其他注意事项:
1.实际见习结束时未毕业的见习人员,提交在校就读证明原件,包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学校及院系专业名称、学制、入校与毕业时间、学习形式、学历层次。在校就读证明上院校公章必须是学校或学校教务处的公章,不得以院系章或其他章代替;
2.实际见习结束日期在毕业当年8月31日后的见习人员,必须提交毕业证,不得以其他学历证明材料代替;
3.就业见习基地若未能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和保险单原件,必须提交保险销售机构加盖鲜章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证明(附件7);
4.保险单必须有投保人、保单号、保险险种、见习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保费、保险生效和失效时间等信息。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业见习补贴材料视为不合格:
1.系统录入信息错误导致见习人员信息与实际不符的;
2.未按规定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的。
第五十条 补贴标准与期限:
1.就业见习补贴按见习人员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划拨给就业见习基地,见习留用就业率达到50%以上的,留用人员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1200元执行,见习补贴期限按见习人员实际见习月数计算,最长不超过6个月;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按见习人员每人100元标准一次性划拨给就业见习基地;
3.同一见习人员只能申报一次补贴。
就业见习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的标准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重庆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就业状况等综合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五十一条 留用是指由申报补贴的就业见习基地在见习结束后为见习人员缴纳社保。
第五十二条 《办法》第二十条所述见习留用就业率达到50%,是指同一批次同一单位享受补贴人员中缴纳社保的人数和享受补贴总人数的比值达到50%及其以上。留用率达到50%或者以上的时候,留用人员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1200元执行,其他未留用人员仍按每人每月1000元执行。
第五十三条 就业见习基地提交纸质申报材料后,可在就业见习管理系统内查询审核进度。
第五十四条 首次公示期间因系统录入信息错误或纸质材料不足导致审核不通过,可提起申诉,申请修改错误信息或提交补充材料,首次公示期结束后不得修改。
附件1
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备案表
备案单位(公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
注册资本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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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社会信用代码 |
所属行业 |
员工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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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类别 |
□企业(分公司\其他) □事业单位 □其他组织 | |||||||||||
法人(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座机 |
传真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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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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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联系电话 |
座机 |
传真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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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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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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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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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 招聘计划 (本页不够可另附页) |
岗位名称 |
岗位职责 |
专业要求 |
学历要求 |
人数 |
预计招聘时间 |
见习时间 | |||||
单位简介 (本页不够可另附页) |
(注明生产经营规模、企业年收入、技术力量、带教师资、就业见习管理制度等情况)。 |
单位声明 |
本单位保证所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否则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法人(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
备案受理 情 况 |
□ 备案材料检查不合格未受理,已反馈申请单位。 □ 备案材料检查合格已受理,公示期有异议,已将结果反馈申请单位。 □ 备案材料检查合格已受理,公示期满无异议,年月_______日备案成为区\县\自治县号就业见习基地。
经办人(签章): 年 月 日 |
申请条件 |
1.在重庆市范围内依法成立、注册或登记并取得相关证照的企事业单位(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和其他组织; 2.具有带教人员和就业见习管理制度,能够为见习人员提供安全健康的见习环境; 3.能够提供具有一定专业要求和业务内容的全职见习岗位,帮助见习人员提高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 4.能够积极吸纳、择优留用见习人员,就业见习留用率不低于20%。 |
备注 |
申请单位应提供如下材料: 1.本表格; 2.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 4.除以上资料外,分公司还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以及总公司授权分公司申请成立就业见习基地的授权委托书。 |
附件2
就业见习基地银行专户开户函
银行 支行:
谨代表 区/县人力社保部门介绍已签约就业见习 基地: 公司及其经办人员 来贵行办理:公司账户开立、代发协议签约等业务。该单位系 “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服务合作项目”新合作准入单位,请贵行营业部经理在核实后,给予绿色通道支持。
咨询电话:
银行联系热线:
电子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
甲方(见习基地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乙方(见习人员): 身份证号码:
依据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甲方与乙方就就业见习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1、乙方在甲方的就业见习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乙方在甲方的就业见习岗位名称为 ,主要工作内容: ,工作时间: ,工作地点: 。
3、甲方应在乙方上岗前为其购买见习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且保险费用不低于100元(保险公司: ,保单号: ,保险期限:自 年____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4、甲方通过银行专户向乙方每月支付基本生活费, 标准为 元/月,发放日期为每月 日。乙方领取基本生活费的银行账户信息为开户行: ,银行卡号: 。
5、甲方不得在见习期间以任何方式收取见习人员任何费用,包含培训费、伙食费、住宿费等。
6、见习期间,甲方应安排见习带教人员对乙方进行见习岗位职责带教培训,乙方应按照甲方安排参加就业见习,服从带教老师的业务指导和工作管理,遵守甲方规章制度。
7、见习期间,甲方应做好安全管理,为乙方提供安全健康、无毒无害的工作环境,确保见习岗位的技术含量和安全性,符合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的需求。
8、就业见习期满,就业见习协议终止。
9、经双方协商,若甲方留用乙方在本单位就业,双方应签订劳动合同,甲方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
10、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落实就业见习岗位、发放基本生活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做好就业见习带教职责、安全管理措施等,乙方有权提前解除协议,并可向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甲方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就业(创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维护合法权益的诉求。
11、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或无正当理由脱离就业见习岗位,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1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订立补充条款解决。
13、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市人交流服务中心一份备案。
甲方: 乙方:
签章: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4
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申报表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见习基地 备案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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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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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人员总数(名) |
就业见习补贴 (元) |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元) |
申请补贴总金额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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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企业银行账户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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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银行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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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申明 |
本单位保证所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否则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法人(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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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机构 初审意见 |
经调查核实,申请单位不符合补贴人数;符合补贴人数;就业见习基地补贴总金额。
负责人: 调查人: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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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社保局 复审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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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1、招募的见习人员符合见习人员范围; 2、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按协议提供全职见习岗位并安排见习人员实际到岗见习,且见习期限符合规定要求; 3、按规定为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费,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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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见习基地申报就业见习补贴应提供如下材料: 1、本表格; 2、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情况统计表; 3、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原件; 4、见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毕业证复印件(毕业学年在校生提供在校就读证明原件); 5、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凭证的原件与复印件,包含保单和发票。 |
附件5
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情况统计表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毕业时间 |
毕业院校 |
所学专业 |
学历层次 |
见习岗位 |
见习协议起止日期 |
实际见习 月数 |
基本生活费标准 (元/月) |
联系方式 |
是否缴纳社保(是/否) |
缴纳社保时间(X年X月) |
就业见习基地名称(公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6
在校就读证明
兹证明_______,性别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现就读于我校_______________学院/系 专业,学制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至_____年_____月),该生毕业将取得_____________(全日制统招/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以及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_______(专科/本科/研究生)学历。
特此证明
(学校公章)
年 月 日
高校联系人: 联系电话:
备注:
1、该证明需提供打印版本,手写涂改无效。
2、除学校公章和教务处公章外,院系章或其他章无效。
附件7
投 保 证 明
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
为其单位的见习人员投保意外险时,由于 ,未能提供符合就业见习补贴申报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材料。因此特证明 为其单位的以下 名见习人员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我司开具的发票及对应的保险单明细如下: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保单号 |
发票号码 |
保费 (元/人) |
保险生效 时间 |
保险失效 时间 |
(申报补贴单位公章)(保险销售机构公章)
附件8
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补贴申报专户信息变更申请表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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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银行 专户信息 |
账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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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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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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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后银行 专户信息 |
账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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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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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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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变更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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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负责人) |
联系 电话 |
座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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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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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联系 电话 |
座机 |
||
手机 |
||||
本单位确认所填报专户信息真实无误,否则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法人(负责人)(签字):经办人(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