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村(居)务监督 委员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党委(街道党工委)、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区级各部门,区直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实施意见》已经区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重庆市潼南区委办公室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5日
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村(居)务
监督委员会的实施意见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是村(居)民对村(居)务进行民主监督的机构。建立健全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对从源头上遏制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促进基层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进一步完善村(社区)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居)民自治机制,加强基层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升基层治理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发〔2017〕1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7〕67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委办发〔2018〕2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建立健全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和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重庆代表团审议时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部署要求,建立健全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居)务监督工作,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和村(社区)集体利益,促进基层和谐稳定,夯实党的执政根基。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始终坚持村(社区)党组织领导核心地位不动摇,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要自觉接受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各项工作都要在党组织领导下进行。
——准确把握定位。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是村(居)民自治机制和村(社区)工作运行机制的完善,是村(居)民监督村(居)务的主要形式。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不直接参与具体村(居)务决策和管理,不干预村(社区)“两委”日常工作。
——严格依法监督。依法规范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产生及其职责权限、监督内容、监督方式,保证和支持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促进村(社区)事务公开公平公正。
二、成员产生
(一)人员组成。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3人组成,设主任1名、委员2名。
(二)人选条件。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提倡由非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的村(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或党员担任,原则上不由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兼任。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要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公道正派、坚持原则、敢于担当、群众公认,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热心为村(居)民服务。成员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居)民小组长及其近亲属、村(社区)会计(报账员)、综合服务专干、综合治理专干、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不得担任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镇(街道)党(工)委、村(社区)党组织要把好人选政治关、品行关、廉洁关、素质关。
(三)推选方式。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在村(居)民中推选产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推选方式上,可由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直接推选产生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也可先由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推选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再由村(居)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召开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会议,选举产生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任期与村(居)民委员会任期相同。
三、职责权限
(一)主要职责。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村(居)务、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受理和收集村(居)民有关意见建议。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要紧密结合村(社区)实际,重点加强以下方面的监督:(1)村(居)务决策和公开情况。主要是村(居)务决策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村(居)务公开是否全面、真实、及时、规范。(2)村(社区)财产管理情况。主要是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代行管理的村(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情况,村(社区)办公经费、服务群众专项经费管理情况,村(社区)其他财务管理情况。(3)村(社区)工程项目建设情况。主要是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等工程项目立项、招投标、预决算、建设施工、质量验收情况。(4)惠农惠民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主要是支农和扶贫资金使用、各项农业补贴资金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申请和发放等情况。(5)精神文明建设情况。主要是建设文明乡风、创建文明村(居)、推动移风易俗,开展环境卫生整治,执行村(居)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情况。(6)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居)民承担或由村(社区)集体承担或由财政给予补贴的聘用人员履行职责及廉洁自律情况。(7)其他应当监督的事项。
(二)监督权利。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有以下权利:(1)知情权。列席村(居)民委员会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居)民小组会议和村(社区)“两委”联席会议等,了解掌握情况。相关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内容等应提前告知村(居)务监督委员会。(2)质询权。对村(居)民反映强烈的村(居)务、财务问题进行质询,并请有关方面向村(居)民作出说明。有关方面应在收到质询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确有错误的,应及时纠正。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对有关方面的答复或纠正结果仍有异议的,可提请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决定,也可向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和村(社区)党组织等提出调查申请。(3)审核权。对民主理财和村(居)务公开等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审核。村(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由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代行管理的,村(社区)财务收支凭证等必须经村(居)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审核通过、由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印章后方能入账。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应对村(居)务公开的内容、时间、形式等进行审核,并在村(居)民委员会提请审核之日起5日内签署审核意见。(4)建议权。向村(社区)“两委”提出村(居)务管理建议,必要时可向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提出建议。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要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进行监督。(5)主持民主评议权。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对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居)民承担或由村(社区)集体承担或由财政给予补贴的聘用人员的履职情况开展民主评议,由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统一组织,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持。
四、监督方式
(一)监督程序。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一般按以下程序实施监督:(1)收集意见。根据上级党委、政府部署的重点工作和村(社区)决定的重大事项,通过接待来访、上门走访等形式广泛收集意见建议,确定监督事项。(2)提出建议。围绕监督事项,及时向村(社区)“两委”反映收集到的意见,提出工作建议。(3)监督落实。对监督事项进行全程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对发现的涉嫌贪腐谋私、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违法问题,及时向村(社区)党组织和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及纪检监察机关报告。(4)通报反馈。通过公开栏、召开会议、个别沟通等形式,及时通报反馈监督结果。
(二)运行机制。(1)完善议事规则,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讨论、决定事项须过半数成员通过,必要时可提请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决定。(2)建立定期收集意见制度,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每月至少收集一次村(居)民意见建议。(3)建立例会制度,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例会,梳理总结、研究安排村(居)务监督工作。(4)建立报告制度,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每半年向村(社区)党组织汇报一次村(居)务监督情况,重要情况随时报告,村(社区)党组织要认真听取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意见;每年向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5)建立工作纪实制度,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应对开展工作的有关情况在《重庆市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簿》中做好记录,按年度归档。
五、管理考核
(一)加强教育培训。分级分类有计划地开展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教育培训,帮助其提高政治素质、增强履职本领、提升工作水平。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区级有关部门负责培训,委员由镇(街道)负责培训。
(二)严格管理考核。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及村(社区)党组织要加强对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日常教育管理。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每年组织对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按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进行民主评议。镇(街道)每年对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的可给予适当奖励,对不认真履职的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三)健全退出机制。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履职不力、发生违纪违法行为被查处等,可由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或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居)民或三分之一以上的村(居)民代表提出,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罢免其职务;严重违纪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两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拘留处罚,或被判处刑罚,或连续两次民主评议不称职,或丧失行为能力的,其职务自行终止。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因故出缺时,不足3人的,应在一个月内补选缺额成员;已足3人的,由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提出是否补选的意见,提请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决定。
六、强化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和区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工作,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具体组织实施,抓好工作落实,及时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区委组织部要牵头协调;区民政局要加强对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建设的具体指导,保证村(居)务监督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区农委等要共同参与、加强配合,为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区纪委监委要加强对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的指导和对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监督。
(二)严明有关纪律。对村(居)务监督工作不配合不支持、设置障碍,甚至对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打击报复的,要及时制止、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利用职权谋私利、泄私愤、搞无原则纠纷、挑起矛盾的,要及时提醒、批评教育,后果严重的要按有关程序终止其职务,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三)落实保障措施。要从实际出发,为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办公场地和设施,确保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有办公场地、有印章、有标牌。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正常运转所必需的开支,纳入村(社区)组织办公经费予以保障。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误工补贴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中共重庆市潼南区委办公室 2018年7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