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重庆市潼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潼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重庆市潼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潼南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对象和保障对象准入、退出等行为,区住房城乡建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 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2〕21号)、《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潼南府办发〔2022〕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潼南区实际情况,制定了《重庆市潼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希望各部门与广大市民积极建言献策,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5月2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建议:
一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潼南区桂林街道金佛大道68号区住房城乡建委,邮编:402660。
二是将意见发至邮箱1159003476@qq.com。
三是通过电话反馈意见建议,联系电话:023-44576233。
征求意见建议开始时间: 2025-05-13,结束时间:2025-05-20,征集部门: 区住房城乡建委
附件:《重庆市潼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潼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5年5月13日
重庆市潼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企业、个人:
为规范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对象和保障对象准入、退出等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 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2〕21号)、《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潼南府办发〔2022〕7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准入条件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在我区创业就业的新市民、青年人以及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人员,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本区合法就业(应届大学毕业生不受限制);
(三)申请人在申请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辖区内无住房(不含农房)或自有产权房屋距离申请的房源点通勤距离20公里及以上;
(四)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当前未在我区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可以在上述准入条件基础上,结合项目实际,细化准入条件。运营单位制定的具体准入条件应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报备。
二、申请资料
(一)《保障性租赁住房入住申请表》;
(二)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具有婚姻关系的提供结婚证;
(三)申请人合法有效就业材料,如劳务合同、聘用协议、录取通知等(应届大学毕业生提供毕业证);
(四)对其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同意接受对其住房状况等情况核查承诺书;
(五)运营单位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区级以上文件规定的准入条件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保障对象
一个家庭只能承租一套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先保障无房且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
保障性租赁住房既可以直接面向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配租,由申请人向运营单位提出申请;也可以面向用人单位整体配租,由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由用人单位安排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入住。
工(产)业园区、用人单位配套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优先或定向供应本园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条件的对象。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和申请单位可通过渝快办平台提交申请,也可到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单位直接提交申请。
(二)受理审核。运营单位应按照准入条件,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及时签订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为申请人办理入住。单位整体租赁的,用人单位应预审申请人条件,并集中向运营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运营单位应当将申请、审核的材料随租赁合同建档保留。
五、房源
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约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超过70平方米的,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对象标准,同等享受相关政策;可适量配置建筑面积不超过80-120平方米的家庭房;宿舍型房源为建筑面积不超过 50 平方米的小户型。
六、租金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年涨幅不超过5%。项目运营单位根据租金标准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后报区住房城乡建委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由项目运营单位直接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可以按月、季度或年度收取,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之日,按3 个月的租金标准一次性缴纳履约保证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七、租赁合同
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单位、整体租赁的用人单位应当与承租人签订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整体租赁的,用人单位应将承租人信息报运营单位建档登记。
租赁合同应包括租赁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交付方式、房屋修缮责任、违约责任、安全责任等条款。
租赁合同期限可结合承租人意愿确定,最长不超过3 年。
合同到期前1个月,承租人可提出续租申请,审核流程按上述办理流程办理,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出。
八、退出管理
租赁期间,承租人在潼南区购买、受赠、继承或其他途径获得住房不再符合准入条件的,应当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
租赁期间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运营单位或整体租赁的用人单位可解除租赁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二)转租、出借、私自调换的;
(三)擅自对租住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和改建、扩建等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使用用途影响房屋安全的或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故意损坏租住的住房及其附属设备的;
(五)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六)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七)在保障性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八)其他违法违规违约情形。
九、其他
(一)监督管理
区住房城乡建委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保障性租赁住房违规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运营单位应于每季度末汇总承租人信息向区住房城乡建委报备,每月25日前在重庆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系统更新项目相关信息。
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运营单位应定期检查房屋,确保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安全状态。租赁期间,承租人应在房屋设计及建设标准限定等范围内安全、合理使用该房屋、设施设备及相关物品,在租赁期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由承租人自行负责。
(二)违规处置
区住房城乡建委定期开展巡查、检查,对运营单位未按规定的保障对象、租金价格、租赁期限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情况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报市住房城乡建委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其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如财税支持政策、民用水电气价格政策等,并责令其退回财政奖补资金。
承租人采取隐瞒、虚报、伪造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保障性租赁住房,或者违规使用房屋。正在申请资格的,不予受理;已取得资格未配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不予配租;已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收回房屋,并自收回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重庆市潼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