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印发2021年全区建设安全突出违法行为集中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
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按照《2021年全区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要点》(潼南府〔2021〕19号)文件要求,为深入推进建设安全“两重大一突出”专项治理工作,区安委办组织相关部门制定了《2021年全市建设安全突出违法行为集中执法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潼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1年3月18日
2021年全区建设安全突出违法行为
集中执法行动方案
为防范化解建设领域重大安全风险,持续降低建设安全事故总量,有效防控较大及以上事故,按照《2021年全区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要点》(潼南府〔2021〕19号)文件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降总量、控较大”为目标,以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为主线,持续深化实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按照“两重大一突出”专项整治要求,围绕建设单位首要责任、施工单位主体责任和监理单位监理责任,持续深化“两防”专项整治,常态化开展“建安”系列集中执法行动,严肃查处建设安全突出违法行为,严控建设施工亡人事故,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推动全区建设施工领域安全形势持续向好。
二、执法内容
重点检查涉及建设单位安全质量首要责任(6个大项,15个小项)、施工单位主体责任(11个大项,54个小项)和监理单位监理责任(3个大项,11个小项)三方面的突出违法行为(具体内容见附件1)。
三、实施步骤
(一)实施主体。建设安全突出违法行为集中执法行动由住房城乡建委、交通局、水利局、规划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局等负有建设施工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是开展建设施工领域安全生产突出违法行为集中执法行动的主体。
(二)安排部署。住房城乡建委、交通局、水利局、规划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局等负有建设施工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需在3月20日前完成本行业领域实施方案文件制发和安排部署。
(三)常态执法。住房城乡建委、交通局、水利局、规划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局等负有建设施工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针对本方案提出的执法重点,结合年度执法计划,常态性开展执法检查,严肃查处突出违法行为。
(四)集中行动。在常态执法基础上,针对重点时段,开展5轮为期一周的集中执法行动(简称“建安”行动)。“建安”行动期间,由住房城乡建委、交通局、水利局、规划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局等负有建设施工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按各自职责具体组织实施,所有执法人员必须全员进现场、找问题、开罚单,有力震慑违法行为。区安委会要加强统筹指导、认真督促。具体安排见附件2。
四、保障措施
(一)每月调度执法情况。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每月底前向区安委办、区建安办报送本系统执法情况,区安委办、区建安办将对责改、停工、处罚、扣分、暂扣等查处措施进行分析通报。
(二)半年曝光典型案件。请各行业主管部门每季度向区安委办、区建安办报送典型案件,其中区住房城乡建委全年不少于30件、区交通局全年不少于4件。区安委办、区建安办在收集、分析和研究材料的基础上,定期公开曝光一批典型违法案件,以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活教材”作用。
(三)适时警示约谈督办。根据每月安全事故调度情况,区安委办、区建安办要对事故多发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适时启动警示约谈;特别是对问题突出、性质恶劣的参建企业,要警示约谈其上级集团总部。
(四)强化联动机制建设。区建安办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对建设市场五方主体实施统一监管的制度优势,以强化事故参建五方监管为突破点,建立定期议事、警示约谈、信息互通、联合惩戒等联动机制,逐步构建从招投标、承发包、施工阶段等全过程建设安全监管链条,推进专项治理,解决突出问题,促进建设行业安全平稳向好。
(五)强化综合统筹。区安委办将切实履行“指导协调、督查检查、考核奖惩和事故调查”等综合监管职责,指导区建安办规范运行,督促行业部门落实责任、严格执法,认真落实事故查处“一案双查” “三责同追”要求,严肃事故查处。
(六)强化督查考核。区安委会将该项工作作为综合督查的重点内容,特别是重点督查5轮集中执法期间,执法队员一线在岗情况,同时将该项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推动解决“降总量、严执法”方面压力不够、动力不足的问题。
请区住房城乡建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城管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等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分别于2021年3月20日和12月25日前,将“一方案一总结”(部署方案、年度总结)报送区安委办、并抄送区建安办。
区建安办联系人:冯波,电话:44577486,邮箱:529063770@qq.com;
区安委办联系人:徐亚红,电话:44599076,邮箱:974609302@qq.com。
附件:1.重点执法内容
2.“建安”行动安排
附件1
重点执法内容
执法对象 |
责任类型 |
突出违法行为清单 | |
建设单位 |
首要责任 |
(一)未执行法定程序和发包制度 |
1.未取得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擅自开工; 2.肢解发包工程、违规指定分包单位。 |
(二)未保证安全投入 |
3.未按规定单列和提取安全措施费; 4.未及时拨付涉及危大工程措施费; 5.未检查安全措施费使用。 | ||
(三)未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 |
6.盲目压缩造价,因不可抗力、重大活动保障等原因停工不给予合理工期补偿; 7.盲目赶工抢期,调整合同约定工期不调整相应工程费用; 8.迫使参建单位简化工序、以“优化”为名降低勘察设计标准。 | ||
(四)未认真防控重大风险 |
9.未对隧道、桥梁等开展总体风险评估; 10.在勘察、设计、施工阶段未全过程组织动态风险管控; 11.复杂地质条件隧道在工程量清单中没有保证瓦斯、突泥、突水等灾害的防治措施费用。 | ||
(五)危大工程管控 |
12.对危大工程不实施全程管理; 13.无危大工程辨识清单; 14.不督促危大工程隐患整改。 | ||
(六)房屋和市政工程关键节点风险管控 |
15.房屋和市政工程关键节点未组织监理、施工、勘察、设计、第三方监测等单位项目负责人核查合格后擅自施工。 | ||
施工单位 |
主体责任 |
(一)危大工程管控 |
1.无辨识清单或辨识不全; 2.未在施工现场公告清单; 3.未编制专项方案或方案明显抄袭; 4.专项方案内容不齐全或针对性不足、或未按要求签字盖章; 5.超规模危大工程专项方案未组织论证; 6.未按照专项方案施工(如材料、技术参数与方案不符)。 |
(二)房屋和市政工程关键节点风险管控 |
7.房屋和市政工程未按要求编制关键节点(开复工或施工过程中风险较大、风险集中或工序转换时容易发生事故和险情的关键工序和重要部位)分类清单,且未报监理单位审批。 | ||
(三)项目经理 |
8.人证不符、“挂证”; 9.备案项目经理未在岗履职; 10.签署虚假文件记录; 11.危大工程实施时未带班; 12.未参加危大工程论证验收和关键节点安全检查; 13.未组织“日周月”隐患检查; 14.未在日常检查记录、整改报告上签字或由他人代签。 | ||
(四)技术负责人 |
15.专项方案明显抄袭或针对性明显不足; 16.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未对专项方案审核签字; 17.专项方案审核签字作假或由他人代签; 18.技术负责人未参加专项方案论证;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19.未进行专项方案技术交底; 20.专项方案技术交底记录作假或他人代签。 | ||
(五)专职安全员 |
21.人、证不符; 22.无正当理由不在岗; 23.危大工程未在现场监督; 24.未开展“日周月”隐患排查; 25.“日周月”安全隐患排查记录作假; 26.未在安全技术交底记录上签字确认; 27.发现危大工程未按方案实施未报告。 | ||
(六)高处坠落 |
28.施工单位或协作队伍未发放安全带;29.高处作业人员未使用安全带,或安全带使用不当; 30.作业面未设置可靠挂点; 31.临边未设置护栏或护栏设置不当; 32.洞口未设置盖板、平网等防坠措施; 33.攀登、平台、悬空作业未设置有效通道、作业平台和攀登用具。 | ||
(七)物体打击 |
34.施工单位或协作队伍未发放安全帽;35.乱堆乱码和随意抛丢物料材料; 36.通道口、集中加工场上方不设防护棚,上下交叉作业未设置有效水平防护; 37.通行道路、拆除作业不设警戒线;起吊物下方有人员通行和作业。 | ||
(八)坍塌风险 |
38.模板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安装拆卸、工具式脚手架、悬挑脚手架、爬架、隧道暗挖、临时栈桥、水下围堰等重点工序存在突出问题,受力部位上超荷载、材料使用上减型号、技术上减参数、方案上减程序; 39.深基坑、边坡工程、隧道开挖前掌握不清、开挖中方法不当、开挖后支护不及时、过程中工序衔接不紧。 | ||
(九)触电风险 |
40.开关箱未设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器; 41.动力开关箱与照明开关箱没有分设;42.配电箱、开关箱进出线有接头; 43.负荷线有破损和接头; 44.使用家用插线板; 45.开关箱至设备端使用“花线”的。 | ||
(十)起重伤害 |
46.起重吊装作业无人指挥、无证指挥; 47.起重机械以小标大、以旧代新、标准节混装、非原厂制造; 48.无方案组织实施安装、拆卸、顶升等作业。 | ||
(十一)车辆伤害 |
49.工程车辆超载超限、人货混装、超员载人、无牌无证; 50.驾驶人员无证驾驶、超速行驶; 51.通行区域未落实人车分流; 52.多车通行和倒车时无人指挥; 53.隧道内灯光不好情形下通行; 54.施工便道不符合规范要求。 | ||
监理单位 |
监理责任 |
(一)危大工程管控 |
1.未将危大工程列入监理实施细则; 2.未按规定审核专项方案; 3.未对危大工程实施现场监理; 4.未对超规模危大工程实施旁站监理; 5.发现危大工程隐患未督促整改或发出停工指令。 |
(二)房屋和市政工程关键节点风险管控 |
6.房屋和市政工程未对关键节点(开复工或施工过程中风险较大、风险集中或工序转换时容易发生事故和险情的关键工序和重要部位)分类清单进行预核查。 | ||
(三)监理工程师 |
7.现场人员与合同备案不符; 8.未配置安全监理工程师、无危大工程监理细则、无安全监理日志; 9.专项方案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10.未参加危大工程论证、验收; 11.房屋和市政工程关键工序施工前未签字。 |
附件2
“建安”行动安排
1. “建安”一号。定于全国“两会”期间,即3月4日至3月10日。
2. “建安”二号。定于“高温汛期夯基础”时段,即5月10日至5月14日。
3. “建安”三号。定于“建党100周年”重要时段,即6月28日至7月2日。
4. “建安”四号。定于“中秋、国庆”长假时段,即9月13日至9月17日。
5. “建安”五号。定于“年末赶进度、抢工期”时段,即11月1日至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