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医学证明办理指南
死亡医学证明办理指南
一、区内人员死亡后尸体处置程序
(一)医疗机构内死亡
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救治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录入死亡卡并确认(推送渝快办),医院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上传办理人信息,选择领证人并办理,打印2-4联并盖章给家属。
(二)医疗机构外死亡
人员在医疗机构外正常死亡,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录入死亡卡并确认(推送渝快办),家属要求开具死亡证,上传办理人信息,上传病例信息(没有可不传),打印第一联,家属在第一联死亡调查记录签字,上传签字后的死亡调查记录,选择领证人并办理,打印2-4联给家属。如系异常死亡,按照公安机关规定及程序办理(详见警方调查阶段)。
(三)他院已报开具死亡证
他院在死亡监测或漏报调查等环节已录入该个案,家属要求开具死亡证,使用死者身份证查询,系统显示已开具,告知家属开具医院,让其至该院办理补办等相关手续;系统显示可开具,将死亡个案报告卡嵌入本院,进入正常开具死亡证流程。
(四)以往死亡人口上报
由需要《死亡证》的家属填写相关的免责声明,并带上相关的身份证等证明材料,然后户籍地的医疗机构开具《死亡证》。
(五)尸体处理阶段
区殡仪馆应严格按规定开展尸体火化工作。
1. 殡仪馆仅将医疗机构出具的《殡葬证》(《死亡证》第四联)、公安机关出具的《法医学检验后尸体处理通知书》(无命案嫌疑时应提供《殡葬证》)作为提供尸体火化服务的凭证,无相关证明者不予火化。
2. 死亡地点不在医疗卫生机构内,其《殡葬证》需死亡地派出所签字、盖章,否则不予火化。
3. 殡仪馆有义务向未办理《殡葬证》的死者家属提供办理指导。
二、死亡医学(推断)证明签发及使用流程
(一)《死亡证》签发
《死亡证》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
1. 《死亡证》需签章后生效。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安机关必须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死亡证》四联(后三联信息一致)及《死亡调查记录》,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私自涂改。
2. 遇《死亡证》遗失,可由原申请者持有效身份证件向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补发办法如下:已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仅补发第三联;未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补发第二至第四联。需在第一联及补发联注明“补发”及补发时间。
3. 非正常死亡证明者,死者亲属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法医学检验后尸体处理通知书》,到辖区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死亡证》。
(二)人口死亡医学证明的使用
《死亡证》是进行户籍注销、殡葬等人口管理的凭证,由卫生健康委、公安、民政部门共同管理。
1. 死者家属持《死亡证》第二、三、四联向公安机关申报户籍注销及签章手续。公安机关凭第二联办理死者户籍注销手续,加盖第三、四联公章(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死亡者,第四联无需公安机关签章)。死者家属持第四联《殡葬证》到殡仪馆办理尸体火化手续,殡仪馆凭第四联办理殡葬手续。
2. 《死亡证》第一联是原始凭证,由出具单位随病案保存或按档案管理永久保存,以备查询。第二联由死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永久保存。第三联由死者家属保存,第四联由殡仪馆收集保存。
三、举报投诉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举报投诉电话:81656632、81656638。
区卫生健康委网上投诉渠道:http://www.cqtn.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