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争议处理
医疗事故争议处理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
【服务对象】患者或其家属
【服务机构信息】医疗机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区卫生健康委、区人民法院
【服务的内容】发生在医疗机构中,患方(及家属)认为医方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
1、医患双方协商解决,患者或其家属就争议的认识和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医疗机构调查落实后提出解决方案,与当事人协商处理意见,如患者或其家属接受,处理到此终止。
2、医患双方本着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在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医患纠纷调解室负责人的主持下进行调解;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3、患者或其家属也可以向区卫生健康委申请行政调解。
4、患者或其家属向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由法院组织安排司法鉴定或医疗事故鉴定,并依据鉴定结论,依法作出民事判决。
5、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终止处理。
【纠纷受理】
潼南区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科电话:81656621。
网上投诉渠道:http://www.cqtn.gov.cn/
【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 ,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