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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横店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潼南电影城分公司行政处罚决定的公示

日期: 2022-05-24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潼)文综罚字〔2022F-000001

当事人:横店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潼南电影城分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91500223097120518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黄刚(宋阳)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外滩西路3133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203141520分至202203141550分,重庆市潼南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丁伟(200230009)、夏小利(200230007)、陈思锡(200230015)、陈说(200230008)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横店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潼南电影城分公司(以下简称:横店潼南电影城)检查时,发现该影院凯尔贝尔厅(5号影厅)正在放映《生死下一秒》电影,在检票口发现有该电影自制票,未发现兑换的正规电影票。检查该影院售票终端发现,该电影未在售票终端排片,也未将该电影放映后的相关收入上报国家系统。综上所述,当事人涉嫌有瞒报销售收入的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现场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影院负责人宋阳到区文化综合执法支队接受进一步调查。

经进一步调查取证确认,横店潼南电影城于2022311121415日,每日下午3点将电影厅租赁给王某放映《生死下一秒》,共放映电影四场,租金2380元。但当事人未将王某自制的电影票兑换正规电影票,电影的放映及相关销售收入也未上国家规定的售票系统,其瞒报销售收入的事实清楚,违法行为属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应当如实统计电影销售收入,提供真实准确的统计数据,不得采取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观众,扰乱电影市场秩序。”

202243日,影城负责人宋阳主动通过“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补报了《生死下一秒》放映的销售收入:1190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渝潼)文综检(勘)字〔2022031401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2、《国家电影局电影公映许可证》复印件一份;3、电影《生死下一秒》发行委托书复印件一份;4、《场地租赁协议》复印件一份;5、文书编号为(渝潼)文综调通字〔2022031401号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6、横店潼南电影城工作人员陈薇薇调查询问笔录和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7、横店潼南电影城工作人员王英明调查询问笔录和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8、横店潼南电影城负责人宋阳调查询问笔录两份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9、横店潼南电影城工作人员黄秀敏调查询问笔录和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10、编号为:(潼)文化综保字〔2022032301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和编号为:(潼)文化综保单字〔2022032301号各一份;11、《潼南横店潼南电影城影厅巡厅记录表A面(B面)》复印件4份;12、《横店电影城检票口统计表》复印件3份;1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14、场所《重庆市电影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15、证据复制(提取)单十份。16、编号为:(潼)文化综保告字〔2022032901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一份;17、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网页截图一份;18、申请书一份。

(处罚理由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由于当事人在调查取证期间积极配合,认识到自己的违规行为后,主动补报票房信息和补交国家专资,所以没有违法所得。再因为当事人有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罚内容)综上,我委要求当事人责令改正以上违法违规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贰万元整(2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潼南区东风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潼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潼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潼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20505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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