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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潼)文综罚字〔2026〕005号

日期: 2026-08-04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潼)文综罚字〔2026〕005号

当事人:重庆市潼南区铂铂网咖店

证照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1500223346015509D

投资人:杨**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外滩国际城4—5#楼2层21、22号商铺

2026年6月9日,我委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检查发现:1、该场所正在经营;2、发现45号、46号、130号、131号、133号、134号、135号电脑上网人员均为未成年人(现场对7名未成年人进行调查询问);2、执法人员现场进行照相取证;3、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场所负责人到我委接受调查询问。本次执法与2026年6月9日17时53分结束。

我委于2026年06月09日,立案调查。

经对取得的证据进行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审查后,现查明:

当事人接纳7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据有:1、文号为(潼)文综检(勘)字〔2026〕060901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文号为(潼)文综调通字〔2026〕060901号的《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3、未成年人赖**调查询问笔录一份;4、未成年人赖**常驻人口信息一份;5、未成年人龙**调查询问笔录一份;6、未成年人龙**常驻人口信息一份;7、未成年人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8、未成年人黄**常驻人口信息一份;9、未成年人雷**调查询问笔录一份;10、未成年人雷**常驻人口信息一份;11、未成年人安**调查询问笔录一份;12、未成年人安**常驻人口信息一份;13、周**未成年人调查询问笔录一份;14、未成年人周**常驻人口信息一份;15、未成年人全**调查询问笔录一份;16、未成年人全**常驻人口信息一份;17、编号为02002606056357的重庆市“民呼我为”政务咨询投诉办理请示用笺;18、投资人杨**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9、周*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0、丁**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1、《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一份;22、《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23、《委托书》一份;24、周*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5、丁**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6、《证据复制(提取)单》五份。

我委于2026年06月12日,调查终结。

我委于2026年06月15日,召开案审会。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年06月24日,本机关依法向潼南区铂铂网咖店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潼)文综罚告字〔2026〕第005号),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重庆市潼南区铂铂网咖店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接纳7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之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第二项之规定:“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接纳7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符合《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中:“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政处罚,单次接纳4名以上未成年人或 1 年内累计 2 次接纳未成年人的”,符合违法情节严重的情形,行政处罚具体标准为“责令停业整顿”。

综上,本机关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停业整顿1月(2026年7月3日至2026年8月2日)。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可通过“重庆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线上申请,也可通过邮政寄送、现场提交等线下渠道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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