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部门 > 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处罚/强制 > 办理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潼)文综罚字〔2026〕004号

日期: 2026-08-04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潼)文综罚字〔2026〕004号

当事人:重庆市潼南区潮乐派对歌舞俱乐部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1500223MA614G7L0K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卢**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潼南大道北一段534附1号2-1

2026年3月23日,接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线索移送函告知,2025年8月2日,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重庆市潼南区潮乐派对歌舞俱乐部涉嫌组织未成年人提供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活动。2025年8月4日对该案立案侦查,2026年1月21日依法移送潼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并依法对该单位做出停业整顿六个月的行政处罚(从2025年8月2日起至2026年2月1日止)。该案件潼南区人民检察院于2026年3月2日移送起诉,3月17日潼南区人民法院完成判决。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函告我委进行查处。

我委于2026-03-31立案调查。

经对取得的证据进行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审查后,现查明:

经查,2025年5月以来,该场所营销人员陈*组织刘**、刘**、易**3名女性未成年人在重庆市潼南区潮乐派对歌舞俱乐部从事盈利性陪侍活动,并对陪侍人员进行管理,包括安排提供服务、考勤、开会、罚款等。2025年8月4日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并已对重庆市潼南区潮乐派对歌舞俱乐部相关负责人、陪侍人员和消费者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将相关资料移交我委。2026年1月21日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将该案依法移送潼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并依法对该单位做出停业整顿六个月的行政处罚(从2025年8月2日起至2026年2月1日止)。该案件潼南区人民检察院于2026年3月2日移送起诉,3月17日潼南区人民法院对陈*完成判决。本案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并招募3名女性未成年人从事以营利为目的陪侍的行为,事实清楚,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其违法情节严重。陈*作为未成年人组织者,对此案负有直接责任。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1、文号为潼公函〔2026〕22号的《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线索移送函》1份;2、陈*的《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1份;3、文号为潼南公(桂)诉字〔2026〕2号的陈*的《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起诉意见书》;4、《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案件研究记录》1份;5、《接受证据材料清单》1份;6、谭*《辨认笔录》1份;7、《辨认照片》1份;8、《辨认说明》1份;9、谭*手机截屏证据《提取笔录》1份;10、谭*手机截屏证据照片1份;11、唐*《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12、唐*《询问笔录》1份;13、《唐*的常驻人口信息》1份;14、刘**《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15、刘**《询问笔录》1份;16、《刘**的常驻人口信息》1份;17、谭*《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18、谭*《询问笔录》1份;19、《唐*的常驻人口信息》1份;20、刘**《询问笔录》1份;21、《刘**的常驻人口信息》1份;22、邓**《询问笔录》1份;23、《邓**的常驻人口信息》1份;24、聂**《询问笔录》1份;25、《聂**的常驻人口信息》1份;26、龚**《询问笔录》1份;27《龚**的常驻人口信息》1份;28、蒋**《询问笔录》1份;29、《蒋**的常驻人口信息》1份;30、易**《询问笔录》1份;31、《易**的常驻人口信息》1份;32、陈*第一次《讯问笔录》1份;33、《陈*的常驻人口信息》1份;34、陈*第二次《讯问笔录》1份;35、卢**《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36、卢**《询问笔录》1份;37、《卢**的常驻人口信息》1份;38、《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1份;39、《听证告知》1份;40、文号为潼南公(桂)行罚决字〔2026〕133号的《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41、文书号为(2026)渝0152刑初59号的《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4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43、《娱乐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44、卢**身份证复印件1份。

我委于2026年04月20日调查终结。

综上,当事人招募3名未成年人从事以营利为目的陪侍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的规定。同时参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第八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八)侵害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等受特殊保护群体利益的;……”,办案人员认定:当事人构成《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所称“情节严重”。

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因陈*被潼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6)渝0152刑初59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所以不再对陈*进行处罚。

综上,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 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2. 自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之日起,依法限制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卢**5年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