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重庆潼南不玩娱乐有限责任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1500152MAE036UY4M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李新平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向阳路141号2-38、2-39商铺
我委于2026年01月23日立案调查。
经对取得的证据进行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审查后,现查明:当事人设置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1、 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1份;2、文号为(潼)文综检(勘)字【2026】113001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3、文号为(潼)文综调通字【2026】113001号的《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4、现场照片20张;5、梁耀第一次询问笔录1份;6、梁耀身份证复印件1份;7、《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8、《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9、《委托书》1份;10、李新平身份证复印件1份;11、梁耀第二次调查询问笔录1份;12、梁耀提供的游戏游艺设备购买合同2份;13、梁耀提供的游戏游艺设备电子标识扫描打印件4份;14、远程勘验证据21份。
2026年02月6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调查取证,当事人一共设置了6台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2026年02月11日,本机关向重庆潼南不玩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梁耀),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潼)文综罚告字〔2026〕001号),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重庆潼南不玩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梁耀)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设置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不得设置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依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重庆市文化综合行政执法处罚裁量权基(2025版)》中《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关于违法情节轻重认定中的一般情形:“设置设备6台-10台的”,和处罚具体标准:“责令改正,处6500元-8500元”。现本机责令你立即改正,并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罚款:陆仟捌佰元整(68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可通过“重庆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线上申请,也可通过邮政寄送、现场提交等线下渠道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