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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潼)文综罚字〔2025〕004号

日期: 2025-05-06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潼)文综罚字〔2025〕4号

当事人:重庆市潼南区角度网吧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1500223MA5U436H0R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张某君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奋进大道288号

2025年3月29日,潼南区桂林街道派出所执法人员对重庆市潼南区角度网吧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未按规定核对、登记4名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同时发现涉案的4名上网消费者中有1名为未成年人,该场所的经营行为已违法违规。2025年3月29日晚,潼南区桂林街道派出所将该案件移送我委。

我委于2025年4月3日立案调查。

经对取得的证据进行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审查后,现查明:当事人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3名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另1名上网消费者为未成年人,当事人涉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已另案移送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查处。)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桂林派出所移送证据:网吧检查情况记录表1份,陈某的常住人口信息1份,胡某的常住人口信息1份,彭某博的常住人口信息1份,张某的常住人口信息1份,张某彬的常住人口信息1份,陈某的询问笔录1份,胡某的询问笔录1份,彭某博的询问笔录1份,张某的询问笔录1份,张某彬的询问笔录1份;2、张某君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3、张某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6、《关于重庆市潼南区角度网吧涉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案件移送的函》1份。

2025年4月15日,本案调查终结。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4月15日,本机关依法向重庆市潼南区角度网吧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潼)文综罚告字〔2025〕4号,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重庆市潼南区角度网吧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应当给与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

2、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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