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潼南区电子商务产业高质量发展,潼南区商务委草拟了《重庆市潼南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7月13日—2022年8月12日,公众可将意见发送到电子邮箱974391898@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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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重庆市潼南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重庆市潼南区商务委员会
2022年7月12日
附件
重庆市潼南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推动潼南区电子商务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19〕17号)、《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十四五”电子商务发展规划的通知》(渝商务发〔2021〕30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引育壮大电子商务企业
﹙一﹚鼓励电子商务企业落地投产。对年度网上销售额达2.4亿元以上,在潼南区内购买办公用房的电子商务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其所购办公用房总价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在区内租用办公用房、租用数据专线的,每年给予不超过其年租金30%的补助,补助期限为2年,累计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二﹚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升限入统。对年网上销售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且新增纳入限上统计的电子商务类法人企业(互联网零售代码5292),除享受潼南区鼓励和支持企业升限入统补助政策外,一次性再给予2万元补助。
﹙三﹚鼓励传统企业转型升级。对存量限上商贸法人企业、规上工业企业、规上农业企业,年网上销售额部分首次达到200万元及以上,一次性给予2万元补助。
﹙四﹚鼓励打造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协助申报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争取专项资金支持。
﹙五﹚支持企业策划开展电子商务活动。对举办网上购销对接活动、网络直播、线下展会以及在农产品包装策划、农产品宣传营销推广等方面直接投入2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经认定按不高于企业投入20%比例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六﹚支持特色电子商务企业发展。对经认定每年在网络平台销售区内农产品、消费品等分别达到50万元、200万元以上,且对区内产业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企业,第二年按照上一年度平台实际销售数据的1‰给予激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强化电子商务要素保障
﹙七﹚支持引进高端电子商务人才。对电子商务法人企业引进的C类人才中年薪(税前)20万元以上的高层次人才,按照潼南府发〔2018〕10号文件规定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人数最多不超过8人。
﹙八﹚支持培训电子商务人才。鼓励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办电子商务相关工种培训班,将符合条件人员纳入政府补贴性范围。
(九)支持打造直播基地、网货基地。对网络直播基地面积达2000平方米以上,运营一年以上,持续运营情况良好,且培育有影响力的带货主播/人气主播100人以上,通过网络平台销售5000万元及以上,经认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支持网货示范基地建设,对基地已建成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运营一年以上,持续运营情况良好,且集聚同一类产品或产业链生产企业超过5家及以上,通过网络平台销售5000万元及以上,经认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三、支持发展农村电商产业
﹙十﹚支持扩大农产品线上线下推广渠道。参加由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在国外、市外、市内的线上线下展示展销推介活动的企业,经认定分别给予适当活动补助。
﹙十一﹚支持打造镇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村(社)示范站点。对有产业发展带动明显,激发电子商务创业就业活力,且通过网络平台年销售2000万元及以上的镇级电子商务中心、网络平台和年销售额达500万元及以上的村(社),分别授予农村电子商务镇级示范站点、村(社)示范站点称号,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的奖励。上述奖补资金由所在镇人民政府初审后统一向区商务委申报。
﹙十二﹚支持农村物流快递网络建设。支持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提供物流快递服务功能,打通农村电子商务物流“最后一公里”。对经认定运营一年以上的村级电子商务物流综合服务站点,给予0.2万元一次性补助。
四、鼓励发展跨境电商产业
(十三)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主体发展。对在潼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且注册当年交易额不低于10万美元,一次性给予1万元补贴。企业入驻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且跨境交易总额达到500万美元(含)以上的,按照企业实际入驻平台服务费的70%给予支持,单个企业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年度。
(十四)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对自建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的,正常运营一年以上,且年交易额达500万美元以上,按照最高不超过其平台建设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其他要求
﹙十五﹚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在潼南区的电子商务企业。对潼南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电子商务企业,可享受“一企一策”,按程序报区政府审定。
﹙十六﹚本办法适用对象需提前到区商务委备案登记。申报企业以虚报、冒领等违规违法手段骗取财政资金补贴的,经查证属实,依法追回有关资金,同时移送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十七﹚本办法与其他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含上级政策),相关企业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奖补政策资金,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本办法所指网络平台销售数据,均以平台后台导出数据为准。
(十九)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商务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