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情况
一、乡镇污水处理厂排水超标案件
2018年3月14日,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某公司运营的崇龛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某公司在未向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崇龛污水处理厂提升泵(自吸泵)未运行,崇龛镇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从提升井前端溢流至泄洪沟排入琼江;水解酸化池、曝气池和二沉池内均装满了污水,池内存积的污水异常,污泥干化池内存满污泥,总排放口无水排放。经调查核实,自2018年3月13日起崇龛污水处理厂格栅池连接提升井的污水管被完全堵塞,导致部分设施设备未能正常运行,其中二沉池因两个蝶阀均出现故障,池内污泥未能及时清理,致使二沉池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重庆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严禁以下列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五)项“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六)项“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的规定。经鉴定评认为,崇龛镇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从崇龛镇污水处理厂提升井前端溢流至泄洪沟排入琼江,对琼江水质造成影响,生态环境受损事实成立。经区生态环境局与重庆某公司磋商一致后,于2021年1月4日达成协议,双方一致认可重庆某公司采取开展自行修复和支付赔偿金相结合的方式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因损害发生后,该公司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污染,支付了污染控制工程费用99828.95元,有相关凭据为证,该公司还需承担已排放污染物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61318.4元、鉴定评估专家费用4500元。共计赔偿金额16.564735万元。截至目前已磋商结案。
二、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2021年3月18日,经匿名群众举报,有人在太安镇滩石村正用气枪狩猎野生鸟类。2021年3月18日14时许,潼南区公安局民警查获了猎杀的白鹭1只(已死亡)、斑鸠4只(其中3只已死亡,1只鲜活),上诉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第五条规定和《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符合“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启动条件。经鉴定机构鉴定后认为,张某、刘某某猎杀的白鹭1只(已死亡)、斑鸠4只(其中3只已死亡,1只鲜活),造成该处生态环境即森林生态系统遭受损害的事实成立,应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非法狩猎野生动物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价值1700元,经区林业局与张某、刘某某磋商后签订赔偿协议,双方一致认可张某、刘某某采取支付赔偿金的方式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非法狩猎野生动物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价值为1700元,全部缴至区财政局指定账户。截至目前已磋商结案。
三、廖某某、余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
2021年5月6日晚,潼南区护渔队员夜间巡逻时发现柏梓镇、崇龛镇与安岳县交界的水域龙台河有人电捕鱼。5月7日早上4点多时,电鱼人员廖某某、余某某上岸后被执法人员捉获。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电鱼工具一套、渔获物数尾,经执法人员与当事人一起对渔获物称重,重量为9.5公斤。上诉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第五条规定和第六条第三款规定,造成该处生态环境即水生态系统遭受损害的事实。经鉴定评估机构鉴定后,认为廖某某、余某某电捕作业造成该处生态环境即水生态系统遭受损害,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同时考虑到生态修复的实际效果和可操作性,建议采用直接放流鱼苗的方式对受损水体进行修复。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价值为1710元。2021年8月2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与廖某某、余某某经磋商后,双方一致认可廖某某、余某某采取直接购买鱼苗并放流的方式进行生态修复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价值为1710元,鱼苗放流于12月底前完成。2021年8月3日在重庆市潼南区小渡镇高坎电站外琼江天然水域增殖放流价值为1710元的鱼苗,对破坏的水生生物资源进行生态修复。截至目前已磋商结案。
四、邓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
邓某某于2021年6月26日上午,在重庆市潼南区玉溪镇高家湾铁桥下附近的涪江天然水域,向水中投放兑水稀释的溴氰菊脂(俗称“敌杀死")毒取河虾准备作为钓饵钓鱼,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查获渔获物河虾5只(民警带回过程中遗落3只,剩下2只)、溴氰菊脂3支,经鉴定,认为毒鱼对水生生物的破坏十分显著,建议强制嫌疑人对破坏的水生生物资源进行生态修复。针对本案邓某某使用投放农药“敌杀死”在涪江河非法捕捞对水生生物造成的破坏,导致总损失量达3斤,同时也对浮游生物、无脊椎动物、底栖软体动物等造成致命伤害,考虑到对涪江水生生物生态环境修复的实际效果和可操作性,建议收取2000元钱作为生态修复费用。2021年10月12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与邓某某经磋商后签订赔偿协议,双方一致认可邓某某采取直接购买鱼苗并放流的方式进行生态修复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2021年10月13日,邓某某在潼南区滨江公园涪江天然水域投放价值2000元鱼苗用于生态环境修复。截至目前已磋商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