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重庆强靓电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2MACA6MKH75
地址:重庆市潼南区田家镇罗盘路97号30幢1-2
2025年7月21日,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强靓电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在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金属表面处理项目,该项目投资总额为98万元,该行为属于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重庆强靓电镀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2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周强身份证复印件;
2.重庆强靓电镀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2日提供的装饰镀铬生产线验收报告复印件、市内电子联单复印件、危险废物处置服务三方协议复印件、设备采购安装合同复印件、付款发票复印件、电镀车间租赁合同复印件;
3.重庆强靓电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强于2025年7月21日签字确认的《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影视频资料等证据为凭。
1.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强靓电镀有限公司;
2.3.4证明重庆强靓电镀有限公司存在“环评制度(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进行陈述,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参考《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对处罚金额进行计算,经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贰万伍仟肆佰捌拾元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账户(现金或转账):
收款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行
户 名:重庆市潼南区财政局
账 号:1701010120010002489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潼南支行
户 名:重庆市潼南区财政局
账 号:31190101040002327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