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某某不服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作出的注销机动车驾驶许可决定案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潼府复终〔2026〕96号
申请人:米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兴潼大道126号。
负责人:邹涪波,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沈旭,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所作《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注销机动车驾驶许可决定书》(编号:〔2026〕第50522607218877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6年8月6日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2026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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