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南公证处公证服务指南
潼南公证处公证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公证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二)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该公证机构在其执业区域内可以受理公证业务的范围。
四、公证的受理范围
(一)公证事项
1.证明民事法律行为
证明民事法律行为是公证机构的一项主要业务。常见的有以下几种证明合同(协议)。
a、证明各类经济合同。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包经营合同、承揽合同、联营合同、借(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劳动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股权(设备、技术 ) 转让合同、企业兼并合同等。
b、证明各类民事合同、协议。包括赠与合同、合伙协议、赡养(抚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财产分割协议、婚前(夫妻)财产约定协议、赔偿协议、拆迁协议、宅基地使用协议等。
(2)办理继承公证。
(3)证明收养和认领亲子。包括收养协议、解除收养协议、事实收养、扶养事实、认领亲子协议(文件)等。
(4)证明单方法律行为。包括办理遗嘱、委托、声明、赠与、承诺以及单方出具的担保和保证、制作票据拒绝证书等。
(5)对现场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和证明。包括招(投)标、拍卖、公司创立大会、抽签、开奖等特定和不特定多数人参加的现场活动等。
2.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公证机构证明的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主要包括:
(1)法律事件。如出生、死亡、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意外事件等。
(2)其他法律事实。如亲属关系、婚姻状况、职务、职称、学历、经历、身份、健康状况、受(未受)刑事处分、民族、国籍、法人的资信情况等。
3.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1)公证机构所证明的法律文书主要包括: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商业活动记录、专利注册证书、商标注册证书等。
(2)公证的范围包括:证明文书的内容属实、证明文书上的签名 (印鉴)属实、证明文书的签署地点和日期、证明文书的副本(影印本、复印本、节本、译本等)与原本相符、证明译文与原文相符等。
4.赋予无疑义的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5.保全证据。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行为过程和事实的保全。
(二)其他法律事务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登记事务。
2.提存。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
3.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4.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5.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五、办理公证应当向哪个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一)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二)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受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事项,可以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三)二个以上当事人共同申办同一公证事项的,可以共同到行为地、事实发生地或者其中一名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申办。
(四)当事人向二个以上可以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受理申请的公证机构办理。
(五)根据《司法部关于同意调整重庆市公证机构执业区域的批复》(司复〔2015〕14号),2015年11月3日起,整个重庆市所辖区域设置为统一的一个公证执业区域,重庆市所有公证机构均可在全市各区县(自治县)范围内执业,当事人可以选择在重庆市任意公证机构就近办理公证。
六、申请公证的方式
(一)线下申请:到公证处申请办理。重庆市潼南公证处地址:重庆市潼南区巴渝大道中段845号附1号2-1(区中医院对面),咨询电话:023-44577681、44577680、44577958。
(二)线上申请:通过公证处微信公众号、公证云在线平台线上提出公证申请并提交证明材料,公证处使用“公证签”系统线上办理公证。
七、公证办理的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30,14:0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八、申请公证时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供的材料?(详见附件1)
(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3、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名称;
4、提交证明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5、申请的日期;
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或者盖章,不能签名、盖章的由本人捺指印。
(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3、申请公证的文书;
4、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5、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对于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规定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公证机构能够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方式获取的,当事人可以不提交,但应当作出有关信息真实合法的书面承诺。
九、是否需要亲自前往申请办证?委托他人申请代办需要准备什么资料?(详见附件2)
一般可以自行前往申请,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请。但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须本人亲自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申请:其他组织由其负责人代表申请。
委托他人代理申请时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如果申请人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涉及继承、财产权益处分、人身关系变更等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公证,或者经司法部指定的机构、人员证明。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前款规定的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驻外使(领)馆公证。
十、公证办理的期限?
公证机构审查后,认为可以出证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事实上,我市公证机构落实减证便民工作,简单公证已实现当天办结,除继承等较为复杂的公证事项外,其他需调查核实的公证事项在10个工作日内即可办结。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十一、公证书是否需要本人领取?
公证书由申请人或其委托的其他人到公证机构领取,也可以要求公证机构发送。收到公证书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回执上签收。
公证机构交付各方当事人公证书正本各一份,并可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制作若干份副本。
十二、受理申请后是不是一定能出公证书?
不一定。公证机构经审查,发现公证事项有《公证程序规则》第48条、第50条所规定情形的,如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因当事人的原因致使该公证事项在六个月内不能办结的: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等,将不予办理公证或者终止公证。
十三、申请办理发往台湾地区使用的公证书有什么特殊规定?
根据《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要求,涉及继承、收养、婚姻、出生、死亡、委托、学历、定居、扶养亲属以及财产权益证明、病历、税务、经历、专业证书等公证书需要办理副本审核寄送手续。公证机构通过市公证协会将公证书副本统一寄送至台湾海基会,台湾海基会收到公证书副本后,申请人持公证书正本到海基会办理核验手续后再行使用。
十四、认为公证书有错误时,如何处理?
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但能证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复查的期限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复查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申请人认为公证书存在的错误及其理由,提出撤销或者更正公证书的具体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机构作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地方公证协会投诉。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涉及当事人之间或者当事人与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内容有争议的,公证机构应当告知其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十五、公证收费(详见附件2)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制定的《重庆市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
(一)公证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制定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收费项目目录,目录以外的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证服务收费由公证机构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公证机构与当事人协商公证服务项目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1、耗费的工作时间;
2、事务的难易程度:
3、当事人的经济承受能力;
4、公证机构、公证员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等。
(三)公证机构为当事人提供公证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公证服务费,应当事前与当事人协商一致,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按照实际发生额另行支付。
1、委托鉴定、检验检测、评估、翻译、公证书邮寄等费用;
2、公证机构到公证执业场所外办理公证事项和公证事务所需的差旅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3、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事项,但当事人因举证有困难,委托公证机构进行取证发生的费用;
4、公证机构提供的其他与公证服务相关的事宜所发生的费用
十六、办理公证流程图
附件1
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2023年版)
一、委托
(一)(自然人申办)城市房屋所有权委托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受托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3.涉及不动产处分的,提交婚姻状况证明;
4.不动产权利证明。
(二)(法人、非法人组织申办)城市房屋所有权委托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受托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3.法人、非法人组织章程(协议),涉及法律法规及章程(协议)规定需经权力机构决议或者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决议或者批文;
4.不动产权利证明。
(三)(法人、非法人组织申办)建设用地使用权委托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受托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3.法人、非法人组织章程(协议),涉及法律法规及章程(协议)规定需经权力机构决议或者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决议或者批文;
4.建设用地权利证明。
(四)(自然人申办)动产物权委托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受托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3.涉及动产物权处分的,提交婚姻状况证明;
4.动产物权权利证明。
(五)(法人、非法人组织申办)动产物权委托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受托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3.法人、非法人组织章程(协议),涉及法律法规及章程(协议)规定需经权力机构决议或者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决议或者批文;
4.动产物权权利证明。
(六)一般事务性委托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受托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3.与事务性委托相关的证明。
二、声明
(一)放弃继承权声明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等相关人员死亡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3.亲属关系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4.财产权利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5.有遗嘱的,需提交遗嘱。
(二)涉及法律事实的声明(出生、死亡、婚姻状况等)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与声明的法律事实相关的证明。
(三)商标转让声明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受让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3.商标权利证明;
4.申请人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提交章程(协议),涉及 法律法规及章程(协议)规定需经权力机构决议或者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决议或者批文。
(四)涉及其他法律行为的声明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与声明的法律行为相关的证明;
3.申请人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提交章程(协议),涉及 法律法规及章程(协议)规定需经权力机构决议或者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决议或者批文。
三、(自然人申办)赠与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受赠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3.赠与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4.涉及具体财产的,提交财产权利证明;
5.赠与人与受赠人系亲属的,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四、(自然人申办)受赠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涉及具体财产的,提交财产权利证明;
3.经公证的赠与书,或者其他含有赠与意思表示的文书;
4.赠与人与受赠人系亲属的,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五、遗嘱
(一)处分财产的遗嘱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受益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3.遗嘱涉及具体财产的,提交财产权利证明;
4.指定遗嘱执行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二)处理事务的遗嘱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指定遗嘱执行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3.与处理事务相关的证明。
六、公司章程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公司章程文本;
3.发起人协议或者股东名册;
4.享有表决权的参会人员名册及身份证明;
5.会议通知(或公告)及会议文件;
6.事前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文。
七、认领亲子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被认领人身份证明;
3.亲子鉴定报告;
4.被认领人已经被收养的,提交收养关系解除证明。
八、出生(婚生子女)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出生证明;
3.生父母的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
九、生存
1.申请人身份证明。
十、死亡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死亡证明;
3.申请人与死者的关系证明。
十一、身份
(一)国籍
1.申请人身份证明;2.申请人户籍证明。
(二)法定监护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被监护人身份证明;
3.申请人与被监护人关系证明;
4.被监护人为成年人的,提交对被监护人民事行为能力确认的证明。
(三)指定监护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的文书;
3.被监护人为成年人的,提交对被监护人民事行为能力确认的证明。
(四)意定监护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被监护人身份证明;
3.申请人与被监护人形成监护关系的监护协议等证明;4.对被监护人民事行为能力确认的证明。
(五)因死亡户籍注销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因死亡注销户籍的证明;
3.申请人与死者的关系证明。
(六)因迁移户籍注销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因迁移注销户籍的证明。
(七)未做过户籍登记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查无户籍档案记载的证明;
3.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提交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身份证明。
(八)遗产管理人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3.申请人取得遗产管理人身份的材料。
十二、曾用名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更名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十三、住所地(居住地)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申请人户籍证明;
3.户籍地与经常居所不一致的,如需证明住所地,提交一年以上的居住证明;如需证明居住地,提交居住证明。
十四、学历
1.申请人身份证明;2.学历证明。
十五、学位
1.申请人身份证明;2.学位证明。
十六、经历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经历证明及关联性材料。
十七、职务
(一)职务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职务证明及关联性材料。
(二)专业技术职务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专业技术职务证明。
十八、资格
(一)法人资格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二)非法人组织资格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十九、无(有)犯罪记录
(一)无犯罪记录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二)有犯罪记录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有犯罪记录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刑事判决书。
二十、婚姻状况
(一)未婚
1.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离婚未再婚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离婚证明。
(三)丧偶未再婚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结婚证明;
3.配偶的死亡证明。
(四)已婚(初婚)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结婚证明;
3.要求证明婚姻关系终止的,提交死亡证明。
(五)已婚(再婚)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结婚证明;
3.原婚姻关系终止证明。
二十一、(非继承)亲属关系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关系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3.亲属关系证明。
二十二、收入状况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收入证明及关联性材料。
二十三、(自然人申办)纳税状况
1.申请人身份证明;2.纳税证明。
二十四、票据拒绝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被拒绝承兑(付款)的票据。
二十五、选票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选票。
二十六、指纹
1.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十七、不可抗力(意外事件)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证明。
二十八、查无档案记载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查无档案记载证明。
二十九、证书(执照)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申请公证的证书(执照、其他证明)。
三十、文本相符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申请公证的文本原本。
三十一、保全证据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与保全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
三十二、现场监督
(一)拍卖
1.申请人身份证明;
- 申请人资质证明;
- 竞买人资格证明;
4.拍卖师资格证明;
5.拍卖标的物权利证明及委托拍卖合同;
6.拍卖须知及拍卖规则;
7.需审批或者公告的,提交批文或者公告;
8.需要对结果一并监督的,提交结果确认文件。
(二)招标、投标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根据相应阶段提供招标文件、评标报告(含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信息)、中标通知书及中标人身份证明;
3.需审批或者公告的,提交批文或者公告。
(三)开奖(评奖)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开奖(评奖)的活动规则、公告、通知;
3.奖池的原始数据;
4.需审批或者许可的,提交相关证明;
5.需要对结果一并监督的,提交结果确认文件。
(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3.参会人员身份证明及现场签到名册;
4.会议通知及送达凭证;
5.股东会决议。
(五)商品房(经适房、两限房等)摇号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摇号的规则、公告、通知;
3.摇号的原始数据;
4.购房者名册;
5.商品房(经适房、两限房)的销售许可证、预售许可证;
6.需要对结果一并监督的,提交结果确认文件。
(六)升学派位(摇号)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派位(摇号)的规则、公告、通知;
3.派位(摇号)的原始数据;
4.生源名册;
5.主管部门的批准或者许可文件;
6.需要对结果一并监督的,提交结果确认文件。
(七)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拍挂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土地使用权的权利证明;
3.土地招拍挂活动的公告;
4.土地出让活动须知;
5.竞买人身份证明及资格证明;
6.需要对结果一并监督的,提交结果确认文件。
三十三、合同(协议)
(一)婚前财产约定协议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协议涉及具体财产的,提交财产权利证明。
(二)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
3.协议涉及具体财产的,提交财产权利证明。
(三)离婚协议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婚姻状况证明;
3.财产权利证明;
4.涉及子女抚养的,提交子女的身份证明、出生证明。
(四)离婚后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协议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婚姻状况证明;
3.财产权利证明;
4.涉及子女抚养的,提交子女的身份证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证明。
(五)同居关系析产及子女抚养协议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婚姻状况证明;
3.财产权利证明;
4.涉及子女抚养的,提交子女的身份证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证明。
(六)收养协议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被收养人身份证明;
3.收养人婚姻状况证明;
4.送养人、收养人、被收养人符合收养条件的证明。
(七)解除收养协议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收养关系证明;
3.被收养人未成年的,提交身份证明。
(八)抚养协议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
3.被抚养人身份证明;
4.申请人之间以及与被抚养人关系证明。
(九)变更抚养权协议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被抚养人身份证明;
3.原抚养权证明。
(十)析产协议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婚姻状况证明;
3.财产权利证明。
(十一)(自然人申办)遗赠扶养协议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
3.协议涉及具体的财产的,提交财产权利证明。
(十二)监护协议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被监护人身份证明;
3.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关系证明;
4.监护资格证明;
5.对被监护人民事行为能力确认的证明。
(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转让方为自然人的,提交婚姻状况证明;
3.申请人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提交章程(协议),涉及法律法规及章程(协议)规定需经权力机构决议或者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决议或者批文;
4.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
(十四)房屋买卖合同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卖方为自然人的,提交婚姻状况证明;
3.申请人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提交章程(协议),涉及法律法规及章程(协议)规定需经权力机构决议或者有关部门批 准的,提交决议或者批文;
4.不动产权利证明。
(十五)知识产权使用许可(转让)合同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知识产权权利证明;
3.许可(转让)方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提交章程(协议), 涉及法律法规及章程(协议)规定需经权力机构决议或者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决议或者批文。
(十六)赠与合同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赠与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婚姻状况证明;
3.申请人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提交章程(协议),涉及法律法规及章程(协议)规定需经权力机构决议或者有关部门批 准的,提交决议或者批文;
4.涉及具体财产的,提交财产权利证明;
5.赠与人与受赠人系亲属的,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十七)房屋租赁合同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不动产权利证明等有权出租房屋的证明;
3.存在共有人的,房屋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文件;
4.申请人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提交章程(协议),涉及法律法规及章程(协议)规定需经权力机构决议或者有关部门批 准的,提交决议或者批文。
(十八)金融贷款合同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债权人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3.涉及财产的,提交财产权利证明;
4.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婚姻状况证明;
5.债务人、担保人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提交章程(协议),涉及法律法规及章程(协议)规定需经权力机构决议或者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决议或者批文。
(十九)融资租赁合同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融资租赁业务许可证;
3.融资租赁的基础合同;
4.财产权利证明;
5.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婚姻状况证明;
6.承租人、担保人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提交章程(协议),涉及法律法规及章程(协议)规定需经权力机构决议或者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决议或者批文。
(二十)股权转让协议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目标公司身份证明;
3.股权证明;
4.公司章程;
5.申请人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涉及法律法规及章程(协议)规定需经权力机构决议、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其他股东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提交决议、批文或者股东同意书。
清单所涉证明例举
本清单所涉证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例举材料,由公证机构根据所办公证事项的实际情况选择适用:
一、身份证明
(一)自然人
1.境内自然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居民居住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等;
3.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居住证等;
4.华侨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等;
5.外籍自然人提供所在国护照、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等。
(二)组织
1.境内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提供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等;
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代理
本清单中可以由代理人代为申办公证的,代理人按以下情况提供相关证明:
1.监护人代为申办的,需要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和代理权证明;
2.委托代理人代为申办的,需要提交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二、不动产权利证明
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不动产查档资料、购房合同、契税发票、生效裁判文书、公证书、拆迁安置协议等。
三、婚姻状况证明
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婚姻档案、夫妻关系证明书、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等。
四、死亡证明
公安机关出具载明死亡日期的死亡户口注销证明、死亡证明,死亡医学证明,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民事判决书、死亡(继承)公证书、人事档案等。
五、亲属关系证明
生效裁判文书、公证书,户籍档案、人事档案、学籍档案,出生医学证明、亲子鉴定报告、婚姻状况证明、收养登记证,村(居)委会证明、单位人事部门证明等。
附件2
重庆市实行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
序号 |
公证服务项目 |
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
一、证明法律事实 | ||
1 |
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 |
1、受益额在50万元以下部分(含50万元),按0.5%收取,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按0.4%收取;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按0.3%收取;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1%收取。 2、居民房产可采取按房产面积计费和按受益额计费的方式,从低选择。农村的农民自有住房收费标准不得超过15元/平方米,其他居民房收费标准为60元/平方米。单套居民房产办理继承、赠与、接受遗赠公证费用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万元。房产价值1000万元以上的,在收取1万元公证服务费基础上,对房产价值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加收0.1%公证服务费。 3、证明单方赠与或者受赠的,减半收取。 |
2 |
证明离婚、抚养、赡养、监护、劳动(劳务)、寄养、遗赠扶养、收养、解除收养关系、出国留学等民事协议 |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19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475元。 |
3 |
证明遗嘱 |
每件收费600元(提供起草遗嘱服务的,每件加收400元)。 |
4 |
证明委托、声明、保证、认领亲子等其他单方法律行为 |
不涉及财产处分的,每件收费190元;涉及财产处分的,每件收费475元。 |
5 |
生存、曾用名、住所地(居住地)、职务(职称)、指纹、资格、资信、选票、户籍注销、国籍 |
每件收费95元。 |
6 |
出生、死亡、身份、学历、学位、经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婚姻状况、亲属关系 |
每件收费150元。 |
7 |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属(财产凭证)、收入状况、纳税状况、资格、资信、章程、决议 |
每件收费380元。 |
8 |
收养关系、抚养事实、票据拒绝、查无档案记载、不可抗力事件、意外事件等 |
每件收费285元。 |
9 |
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买卖、转让,股权转让,投资合作等经济合同(协议) |
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部分(含50万元),按0.15%收取,按比例收费不到300元的,按300元收取;5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按0.1%收取;5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部分,按0.07%收取;5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04%收取。 |
10 |
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
标的总额6亿元(含6亿元)以下的,按标的总额的0.05%收取,最低每件收费300元。标的总额超过6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公证服务费。 |
11 |
签发执行证书 |
申请执行债务总额6亿元(含6亿元)以下的,按申请执行债务总额的0.1%收取,最低每件收费500元。申请执行债务总额超过6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公证服务费。 |
二、证明文件文书 | ||
1 |
公民个人的证书(执照) |
每件收费285元,其中涉及学历证、学位证、身份证的,每件收费95元。 |
2 |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证书(执照) |
每件收费380元。 |
3 |
文本相符 |
每件收费285元,其中涉及学历证、学位证、身份证的,每件收费95元。 |
4 |
公证书译文与原文相符 |
每件收费95元。 |
5 |
公民个人的签名、印鉴、日期 |
每件收费285元。 |
6 |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 |
每件收费38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