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农〔2026〕146号重庆市潼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潼南区规范完善强村公司运营机制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潼农〔2026〕146号
重庆市潼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印发《潼南区规范完善强村公司运营机制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独资、控股企业财务管理,规范完善强村公司运营机制,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将《潼南区规范完善强村公司运营机制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重庆市潼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6年5月11日
潼南区规范完善强村公司运营机制指导意见(试行)
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独资、控股企业财务管理,规范完善强村公司运营机制,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市委农办《关于规范强村公司发展严格控制经营风险的指导意见(试行)》(渝委农办〔2025〕22号)等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本指导意见所称强村公司,是指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并登记赋码取得特别法人身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和增加农民收入为目的,在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愿前提下,依法出资设立(独资),或者参与设立且出资比例在51%及以上(控股),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公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其出资为限对其设立或参与设立的市场主体的债务承担责任。
一、健全治理机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通过参与制定强村公司章程等方式,加强对强村公司的监督管理,保障农村集体资产安全,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应当定期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强村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运行情况。
强村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完成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办理税务登记。强村公司应当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董事会、监事会应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强村公司章程条款需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章程应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股比例、权责边界、利润分配规则以及强村公司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农村集体资产处置方式等内容。
二、加强财务管理
强村公司应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财务报告制度,严格收支管理,规范产权变动等事项,真实反映财务状况,及时报告财务动态,准确反映资产运营情况和经营状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强村公司财务应实行独立核算,分别开设银行账户、分别设置会计账套、分别执行会计制度,禁止“资金混用、资产混同、账目混做、核算混淆”。强村公司要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等要求,规范会计核算,做到收支与合同内容相符(业务真实)、账务与银行流水相符(记录真实)、发票与业务实质相符(凭证合法),禁止虚构经济合同或交易等行为,禁止收入少记、漏记或不入账等行为,禁止将强村公司各项收入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益进行核算等“注水过账”行为。
三、规范利润分配
强村公司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约定,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对投资人按规定进行分配,严禁举债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强村公司取得的收益,应作为投资收益入账,及时向成员公示公开,投资收益不得直接分配到成员,应结算全年收支后根据章程和收益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四、严控债务风险
强村公司要健全对外担保和债务管控制度,严格规范对外担保、举债决策审批程序,有效落实债务风险监管、防范措施。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吞、挪用、平调、私分、套取强村公司资产和资金,不得强制强村公司捐款捐助或进行摊派。严禁以强村公司名义为政府举债融资,严禁行政推动或引导强村公司以举债等方式购买理财产品或投入平台公司等,严禁长期挂账不还、将个人债务转嫁强村公司等产生债务风险的其他情形。强村公司不得违规对外提供担保和出借资金,严禁强村公司向个人及非金融机构借款。
五、强化监督管理
各镇街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根据各自职责,落实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相关规定,从紧从严监管强村公司非生产经营性支出。及时将经营管理和财务运行情况向投资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公示公开。将强村公司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范围和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范围。
强村公司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要求,守牢“三农”底线红线,严控经营风险和债务,严防农村集体资产流失。规范完善内控制度,未经集体研究擅作主张最终造成公司损失的,将依纪依规依法处置。强村公司破产清算时,集体资产应返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资额(资方)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镇街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域强村公司管理、运营等制度。
重庆市潼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5月1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