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校外培训机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开展集中整治的通知
渝教民发〔2020〕8号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校外培训机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开展集中整治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公共服务局)、市场监管局,万盛经开区、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重庆经开区市场监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校外培训机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开展集中整治的通知》(教基厅函〔2020〕28号),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合同行为,化解校外培训合同纠纷,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市教委、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开展全市校外培训机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集中整治,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重点
此次集中整治主要针对各类中小学校外培训服务机构利用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各区县教委、市场监管局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于培训机构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法定权利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二、工作安排
(一)2020年11月—12月,整治行动部署阶段。
各区县教委、市场监管局要建立工作机制,并结合辖区实际,进一步细化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相关区县教委要按照市教委提供的中小学校外培训服务机构名单(见附件1),收集辖区校外培训机构使用的各类培训格式合同文本一式两份。
(二)2021年1月—10月,实施阶段。
2021年1月—2月,合同文本初审。区县教委、市场监管局,按照各自职能依次对收集到的合同格式条款进行初步审查。区县教委主要审查格式条款是否符合教育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区县市场监管局主要审查格式条款的公平性,两部门形成初审意见后,于2021年2月26日前将收集的合同文本(纸质件)、梳理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及初审意见(附件2,纸质件和电子件),分别报送市教委民办教育处和市市场监管局网监处。
2021年3月—5月,专家评审。市教委、市市场监管局对各区县上报的初审情况进行汇总,两部门共同组织召开合同格式条款专家评审会,对初审中涉嫌不公平、不合理的合同格式条款进行审查,形成统一的点评意见。
2021年6月—9月,集中规范。各区县教委、市场监管局根据统一点评意见,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开展执法规范。可以采取联合执法集中约谈、利用年检检查等方式,引导经营者积极整改。对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市教委、市市场监管局视整治情况,适时公开点评一批典型不公平格式条款和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例。
(三)2021年10月—11月,总结阶段。
各区县教委、市场监管局要认真总结整治工作情况,并于2021年11月15日前,将工作总结、统计数据(附件4)和2—3个典型案例分别报送至市教委民办教育处和市市场监管局网监处。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此次集中整治工作,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化解校外培训机构合同纠纷的重要举措,关系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区县教委、市场监管局要高度重视,健全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确保高质量完成集中整治。
(二)密切沟通配合。各区县教委、市场监管局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依据各自职责落实好责任分工。对于发现行业中存在的问题要加强信息共享,及时沟通联络,综合运用各种监管手段形成执法合力,确保执法的准确性和专业性。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区县教委、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宣传,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营造有利的舆论氛围。可以将此次集中整治工作与推行《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附件3)工作结合起来,引导规范教育培训机构签约履约行为。
附件:1.校外培训机构名单
2.校外培训机构不公平格式条款及初审意见
3.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4.校外培训机构格式条款监管工作统计表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市场监管局
2020年12月7日
附件1
校外培训机构名单
序号 |
区县 |
培训机构名称 |
办学地址 |
1 |
万州区 |
万州区雅韵艺术培训学校 |
万州区太办白岩路152号艺术馆二楼 |
2 |
万州区 |
万州区领凡教育培训股份有限公司 |
万州区孙家书房路34-38号商场第四层 |
3 |
万州区 |
万州区百聪汇课外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
万州区北滨大道三段274号附1号3-4 |
4 |
黔江区 |
重庆高良课外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
黔江区城东解放路祥龙苑B栋2单元2楼 |
5 |
黔江区 |
重庆市英尚英语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
黔江区城南街道山台山B栋Y01、3F、4F |
6 |
黔江区 |
重庆市黔江区培蒙教育培训学校 |
黔江区城东街道县府街188号 |
7 |
渝中区 |
渝中区英孚英域成语言培训有限公司 |
渝中区龙湖时代天街C馆L2、B馆L1 |
8 |
渝中区 |
渝中区学而思教育培训中心 |
渝中区美专校街66号4层、5层 |
9 |
渝中区 |
渝中区广电教育培训学校 |
渝中区中山三路159号 |
10 |
大渡口区 |
大渡口区欧文英语培训有限公司 |
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松青路1046号(义乌商贸城三层) |
11 |
大渡口区 |
大渡口区心田花开课外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
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松青路1029号春光购物广场二楼 |
12 |
大渡口区 |
重庆市大渡口区壹心壹教育培训学校 |
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春晖花园5区5幢3号 |
13 |
江北区 |
重庆江北欧文外国语培训学校 |
江北区建新南路2号附88、附120号、附139号 |
14 |
江北区 |
重庆市江北区摩比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
江北区建新北路八支路8号附1号中耀大厦 |
15 |
江北区 |
新东方教育培训学校江北区分公司 |
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2号4-1、4-2、302 |
16 |
沙坪坝区 |
重庆市沙坪坝区英才文化教育培训学校 |
沙坪坝区渝碚路50号融信大厦商业裙楼3楼 |
17 |
沙坪坝区 |
重庆市沙坪坝区英孚语言培训有限公司 |
小龙坎新街49号LG层 |
18 |
沙坪坝区 |
重庆市沙坪坝区中公教育培训学校 |
沙坪坝区汉渝路16号2楼 |
19 |
九龙坡区 |
天籁艺术文化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
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161号 |
20 |
九龙坡区 |
九龙坡区欧文英语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
杨家坪珠江路48号2幢龙湖西城天街L馆3F |
21 |
九龙坡区 |
九龙坡区思玛德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
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55号26幢4-1号 |
22 |
南岸区 |
重庆市南岸区迪思教育培训有限公司 |
南岸区江南大道23号A栋1单元6-1 |
23 |
南岸区 |
重庆南岸新思维文化培训学校 |
南岸区南坪南城大道198号 |
24 |
南岸区 |
重庆市南岸区鑫联英语培训有限公司 |
南岸区江南大道28号协信星光时代广场LG2层 |
25 |
北碚区 |
北碚区心田花开课外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
北碚区双元大道47号-12# |
26 |
北碚区 |
北碚区学而思课外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
北碚区嘉陵风情步行街8号3-1、2-1 |
27 |
北碚区 |
北碚区英豪教育培训机构 |
北碚区新房子260号 |
28 |
渝北区 |
渝北区龙文教育培训有限公司 |
渝北区新南路6号龙湖花园2-1幢 |
29 |
渝北区 |
渝北区学而思课外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
渝北区双龙湖街道福畅路29号 |
30 |
渝北区 |
渝北区龙湖欧文外国语培训学校 |
渝北区龙溪街道新南路6号 |
31 |
巴南区 |
巴南区舞之美艺术培训有限公司 |
巴南鱼洞巴县大道57号3楼、2号,4楼4号 |
32 |
巴南区 |
巴南区惊尘教育培训学校 |
巴南李家沱都和广场重百4楼 |
33 |
巴南区 |
巴南区学之行课程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
重庆市巴南区解放街16号-3 |
34 |
高新区 |
高新区新远伦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
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中路36号1幢3-6~3-10 |
35 |
高新区 |
高新区橙光向上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
重庆市沙坪坝区西科大道22号23幢111 |
36 |
高新区 |
重庆九龙坡区鲁轩美术培训学校 |
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高腾大道999号19栋 |
附件2
校外培训机构不公平格式条款及初审意见
填报单位:填报时间:
序号 |
不公平格式条款原文 |
点评意见 |
法律依据 |
引用的合同文本名称、条款序号 |
培训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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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2020-2604
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制定部门:[教育部 市场监管总局]
2020版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供受培训者(学员)监护人与校外培训机构之间签订培训合同时参照使用,双方当事人也可使用本合同电子版在电子商务平台上签约。
二、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约之前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特别是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
三、双方当事人应结合具体情况选定本合同文本的选择性条款(在方框内打“√”,以示双方确认),空白行供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者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除,但不得随意减轻或者免除依法应当由校外培训机构承担的责任。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四、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五、学前教育阶段培训机构可参考本示范文本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合同文本。
六、本合同文本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面向中小学生开展非学历其他文化教育培训的培训机构。合同签订前,培训机构应当出示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
七、本合同示范文本由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制定。
合同编号:
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甲方(提供培训方):
机构名称(与营业执照或办学许可证一致):
办学地址(与营业执照或办学许可证一致):
审批机关:登记注册机关:
办学许可证编号:办学许可证有效期:
线上机构ICP备案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民非登记证/营业执照有效期: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接受培训方监护人):
学员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就读学校:就读年级:
联系电话:
监护人姓名: 与学员关系: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循教育规律和青少年健康成长规律,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适用对象
本合同适用受培训者(学员)一般为在校的中小学生。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收取培训费用。甲方收取培训费用后应当及时向乙方开具正规发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向乙方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线上培训机构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
(二)甲方应当向乙方明示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办学事项、退费办法、上课时间和服务承诺等内容,公开透明培训,接受社会监督,甲方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向乙方收取其他费用。
(三)甲方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适合其机构自身的培训管理制度并在甲方培训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遵照执行,以确保培训活动顺利进行。
(四)甲方开设培训项目符合国家及培训场所所在地有关规定,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甲方及甲方的教职员工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员传播、讲授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内容。
(五)甲方保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配备与培训项目及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及实训设施设备,配备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培训队伍,从事中小学学科知识培训的人员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聘用的外籍从业人员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甲方应加强对所聘用人员的管理,确保不出现打骂、猥亵、虐待等损害学员身心健康或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甲方应确保提供给学员的培训班次与学员所处年级相匹配,提供的培训安排与乙方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时间不存在冲突。
(七)甲方应做好消防、食品、公共卫生等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防范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每次培训课程结束后,甲方应确保学员被乙方安全接走,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八)甲方若改变培训方式,需双方协商一致。
(九)甲方应当依法保护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获悉的乙方及学员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或者以其它不正当的方式使用乙方及学员个人隐私信息。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擅自使用乙方及学员的姓名、肖像、影像用于商业用途。
(十)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约定的培训服务转让给第三方,不得擅自将学员转交给第三方机构进行培训。
(十一)甲方应当设置处理合同和服务争议的内设部门或者专员,甲方的客服电话为:。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有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接受甲方培训服务的权利。
(二)乙方对培训过程以及培训人员的从业背景和执教信息享有知情权。乙方可以通过公开课、学习报告等适当方式了解学员的学习状况,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方便,接受乙方监督。
(三)乙方应当按时足额向甲方缴纳培训费用。
(四)乙方及学员应当自觉遵守甲方的各项培训管理制度和课堂纪律,不得妨碍其他学员的正常学习活动。乙方应当自觉遵守培训场所的各种安全规定,不从事危害自身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当行为。培训期间如因乙方或学员的原因造成甲方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五)乙方及学员应当尊重甲方的知识产权,不得擅自对培训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于甲方拥有知识产权的培训材料或者课件,乙方及学员除在正常学习过程中合理使用外,不得私自复制、散发、销售,不得通过互联网进行分享、扩散和传播。
(六)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课程转让给第三方,或者将听课凭证转让、出借给他人使用。
(七)如学员身体健康状况有特殊情形不再适合参与培训的,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甲方可按照相关培训管理制度处理。
第四条 培训服务
(一)培训项目
课程名称: 班级编号:
课程顾问(经办人): 总课时数(节):
每次培训课时(节): 上课时间:
开课日期: 预计结课日期:
(二)培训要求
1.培训方式:
☐线下培训 ☐线上培训
☐一对一(或一对 )面授
☐大班额面授课(标准:人--人)
☐小班额面授课(班级限额≤人)☐其他方式:
☐最低开班人数,低于此人数可不开班;☐本班开班不受最低人数限制。
2.是否指定授课教师:☐否 ☐是(指定教师姓名: ,指定教师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更换);是否有教师资格证 ☐有 ☐没有
3.实际授课地点:
4.学员接送方式:
第五条 培训收费
(一)收费标准(人民币)
培训费用合计:(大写)(小写)元。
1.课时费:共计元(元/节)。
2.培训资料费:元,
培训资料包括:。
3.其他费用:
名称: 金额:元,收费依据:
名称: 金额:元,收费依据:
名称: 金额:元,收费依据:
(二)付费方式(人民币)
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采取以下第种方式付款:
1.☐培训周期超过个☐月/☐课时的,☐培训费用金额超过 元的,
年月日之前支付培训费用的%,计元;
年月日之前支付培训费用的%,计元;
年月日之前支付剩余%,计元;
2.年 月日之前一次性付清培训费用;
3.其他方式(说明)。
(三)付费渠道
乙方采取 ☐现金 ☐银行卡 ☐支付宝 ☐微信 ☐其他方式支付培训费用。甲方的培训费用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银行:,银行账号:
支付宝账户:
微信账户:
其他方式:
第六条 培训退费
(一)乙方在培训班正式开班前[ ]天或开班后[ ]☐天 ☐课时前提出退学的,有权要求全额退费。
(二)由于乙方的原因申请提前退学的,双方同意按照第种约定方式办理退费。
1.退还乙方未消耗课时所对应的培训费余额。
2.参加课程培训未达[ ]%者,退还乙方未消耗课时所对应的培训费余额;参加课程培训超过[ ]%者,退还乙方未消耗课时所对应培训费余额的[ ]%。
3.其他方式
(三)在办理退费时,对于已发放给乙方的培训资料的费用、已转付给第三方并无法索回的代收代支费用以及已向银行(第三方)支付的合理手续费用等,由甲方出示相关证明材料后,经协商,由方承担。
(四)乙方所报班次低于最低开班人数不能开班的,甲方应退还乙方已缴付的全部费用。
(五)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退费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将相应退费款项支付给乙方。
(六)退费方式:按乙方缴费原路径或双方协商一致路径退回。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场所、教师等培训条件的,或甲方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变更培训方式或培训教师的,乙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要求甲方退还剩余培训费并支付剩余培训费[ ]%金额的违约金。
(二)由于甲方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办学许可证过期,被吊销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被责令停业整顿等原因,无法继续向乙方提供培训服务的,乙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要求甲方退还剩余培训费并支付剩余培训费[ ]%金额的违约金。
(三)甲方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中对培训师资和效果等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培训合同的订立以及课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相关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本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甲方所提供服务与上述相关说明和允诺不相符的,乙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要求甲方退还剩余培训费并支付剩余培训费[ ]%金额的违约金。
(四)未经乙方同意,甲方擅自将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转给第三方或将学员转交给第三方机构进行培训的,乙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要求甲方退还剩余培训费并支付剩余培训费[ ]%金额的违约金。
(五)因甲方违约,双方就退费事宜书面达成一致后,甲方应于(≤20)个工作日内将各项相关费用支付给乙方,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金额[ ]%的标准(不超过万分之六点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六)乙方逾期未支付培训费用的,甲方有权终止或中止培训服务,乙方需支付实际已培训天数的课时费,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金额[ ]%的标准(不超过万分之六点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擅自将本合同课程转让给第三方,或者将听课凭证转让、出借给他人使用的,甲方有权拒绝为非学员提供培训服务。
(八)由于乙方的原因,无法继续接受培训服务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九)因战争、自然灾害、传染性疾病等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双方按照实际消耗课时结算(或协商结算)培训费用。
第八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一致同意选择以下解决方式:
1.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其他。
第九条 补充协议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下列补充条款进行约定。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其他条款不一致的,以补充条款为准。
1.
2.
3.
4.
5.
第十条 生效方式
本合同自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或双方采用合法有效的电子签名方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合同正本连同补充条款共页,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合同附件
1.甲方服务项目说明与教学安排;
2.甲方培训收费标准;
3.甲方培训退费办法;
···
甲方(盖章): 乙方(接受培训方监护人签字):
甲方代表(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附件4
校外培训机构格式条款监管工作统计表
填报单位:填报时间:
项目 |
约谈企业次数(次) |
行政建议书份数(份) |
责令整改通知书份数(份) |
立案数(件) |
结案数(件) |
罚没金额(万元) |
查处依据 | |
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查处 |
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查处 | |||||||
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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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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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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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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