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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动态调整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的通知

日期: 2021-06-23

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办公室

关于动态调整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

目录清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革行政管理,优化行政审批,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营造良好营商环境,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实行动态调整机制。经归集整理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办公室调整后的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动态调整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的通知》(渝经信发〔2020108)同时废止。

附件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

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办公室

(代章)

      2021514   


附件

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

序号

政策类别

政策措施主要内容

责任单位

依据文件

咨询方式

备注

16

行政事业性收费

自2019年7月1日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降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出入境证照类收费、商标注册收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市经济信息委、市公安局、市知识产权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19〕729号)

67518873

减征

27

经营服务性收费

鼓励基础电信企业发挥市场主体责任,给予中小企业宽带和专线资费优惠,降低中小企业经营成本。中小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有效期截止到2021年12月31日)。

市通信管理局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生产经营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28号)

重庆电信:10000重庆移动:10086-8重庆联通:10010

减征          

69

生产要素优惠

加大市外水电采购力度,合理按安排市外水电使用,支持更多制造业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研究制定对能效“领跑者”和绿色工厂在用能成本方面的激励性政策。

市经济信息委、市发展改革委(资环处)、市能源局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1号)

63899510


70

生产要素优惠

电力用户符合以下条件可直接交易: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节能减排政策。2.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能源局《关于贯彻落实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工作措施》(渝发改能源〔2019〕529号)要求,全市工商业两部制用户均不受电量门槛限制,可自行参与电力直接交易,也可通过售电公司代理参与。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均需完成准入手续。3.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和工艺属于淘汰类的企业不得参与直接交易。发电企业符合以下条件可直接交易: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并取得发电业务许可)的统调公用发电企业。火电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容量可放宽至10万千瓦以上),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具有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设施并正常投运的发电企业。所有统调水电企业均应参加。鼓励统调新能源发电企业参加。

市经济信息委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渝经信发〔2018〕57号)

63899510


71

生产要素优惠

两部制电力用户可自愿选择按变压器容量或合同最大需量缴纳电费,也可以选择按实际最大需量缴纳电费。符合变压器容量要求的工商业单一制用户可选择执行两部制电价。

市经济信息委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工作措施》(渝发改能源〔2019〕529号)

63899510


72

生产要素优惠

对具有调峰能力的工业企业日均用气量1万―5万立方米部分,配气价格降低0.1元/立方米;日均用气量5万―10万立方米部分,配气价格降低0.15元/立方米;日均用气量10万―20万立方米部分,配气价格降低0.2元/立方米;超过20万立方米部分,配气价格降低0.3元/立方米。按月用气量实行阶梯价格结算。对经批准的新建分布式能源项目用气,配气价格降低0.2元/立方米。

市经济信息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55号 )

63899510


77

生产要素优惠

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要充分保障工业用地供给,做到应供尽供,对纳入市级产业发展相关规划的制造业项目优先保障。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各区县政府、市住房城乡建委、市经济信息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55 号)

63158318


78

生产要素优惠

对符合产业政策且用地集约的制造业项目用地,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格标准的70%执行。积极推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鼓励各区县采用出让年限小于50年、长期租赁、租让结合、先租后让、分期供地等方式供应工业用地。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租赁期满达到合同约定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原租赁企业优先受让,并同步完善与弹性供地相符的企业融资支持政策。以出让方式用地的,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允许制造业龙头企业的工业物业产权按标准厂房基本单元分割,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金融监管局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55 号)

63158239


79

生产要素优惠

制造业企业依法通过扩大生产性用房、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及地下空间利用等途径提升集约化利用水平增加用地用于扩大工业生产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工业园区标准厂房项目容积率上限按 2.0 控制,研发机构、孵化平台可按工业用地性质供地。工业项目配套设施占地面积按照不大于项目总建设用地面积的 7%控制,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区域规划实际确定。鼓励利用闲置的工业厂房打造小企业创业基地,为制造业企业提供低成本生产经营场所。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经济信息委、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人民防空办、各区县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55 号)

63158287


80

生产要素优惠

标准厂房和楼宇产业园项目相关税收政策参照普通工业项目执行。项目建设业主销售房产,土地增值税按 2%预征,预征时点延至房产竣工并办理过户手续环节,待项目整体达到可清算条件时清算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

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财金处)、市经济信息委、市住房城乡建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55 号)

63158239


81

生产要素优惠

开展差异化能效诊断专项行动,针对度电成本较高的用户,通过指导合理投切变压器,及时办理暂停、减容,正确选择基本电费计收方式,优化调整生产班次,加强无功补偿等措施,降低用电成本。鼓励第三方综合能源服务企业参与帮助用户降低用电成本。

市经济信息委、国网市电力公司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55 号)

63899510


82

生产要素优惠

定期组织开展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大手牵小手”供需洽谈活动,通过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对龙头企业采购中小微企业配套产品年累计在1亿元及以上的,按不超过新增采购结算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55 号)



83

生产要素优惠

鼓励银行推广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积极参与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试点。鼓励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基于企业的纳税、社保、水电气等涉企经营信息,积极创新多种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支持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条件下,开发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产品。

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市发展改革委(财金处)、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55 号)



85

生产要素优惠

对经市金融监管局认定的市级以上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在3年重点培育期内,以其上一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为基数,缴纳的增量部分,由市财政局在其纳入重庆证券局上市辅导备案后,按市级留存部分给予奖补,累计奖补额度最高不超过600万元,上市成功后不再享受。

市金融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重庆证监局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55 号)

67572051


86

生产要素优惠

支持重点企业加大装备智能化改造力度,以设备和软件投资金额为基准给予补助,对单个项目的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55 号)



87

生产要素优惠

支持重点企业建设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对在建的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项目,以设备和软件投资金额为基准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对建成并认定的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项目,单个项目一次性分别奖励 50万元和100万元。

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55 号)



88

生产要素优惠

支持企业建设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服务型制造、人工智能及物联网在工业领域深度应用等项目,对上述项目以项目投资额(包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运维、软硬件、网络、系统集成、平台及云服务、融资租赁、研发投入等费用)为基准给予补助,对单个项目的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55 号)



91

生产要素优惠

严格落实高速公路通行费减免政策,全面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取消港口建设费,民航发展基金航空公司征收标准降低20%。支持构建全市城乡冷链物流体系,逐步提升我市铁路货运分担比例,强化水运物流服务能力。

市交通局、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发展改革委(收费处)、市经济信息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生产经营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28号)



92

生产要素优惠

完善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在产业功能区内合理规划布局用于融合研发、设计、检测、中试、新经济等创新性业态的产业用地,可按新型产业用地类型管理,并兼容配套一定比例的职住平衡生活性服务设施。对科技型企业新建总部、研发中心等使用商务用地的,实行差异化土地供应价格。对大科学装置等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以及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基地项目用地,予以重点保障。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经济信息委、市科技局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生产经营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28号)

63158318


93

生产要素优惠

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原则和风控要求,增加制造业中长期信贷投放。对先进制造业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重庆银保监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财金处)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生产经营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28号)



97

生产要素优惠

探索建立企业信贷风险共担机制,由市级和试点区县共同出资设立风险分担资金池,对合作银行发放且符合支持方向的中小制造企业贷款发生风险后给予风险分担,引导银行金融机构提高抵(质)押率,提升企业贷款可获得性。推动转贷应急、商业价值信用贷款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予以重点倾斜。

市金融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财金处)、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1号)

67572127


100

提振消费扩大内需

推进线上线下消费。支持汽车、日用消费品、副食品等行业大力发展“直播带货”。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采用“社区团购+集中配送”“中央厨房+线下配送”“无接触配送”“餐饮+零售”等新发展模式进行经营。推进旅游企业和旅游电商合作,提升全方位线上线下精准营销服务水平,探索发展去中心化电商。

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委、市文化旅游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生产经营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渝府办发〔2021〕28号)

63236016       63899510


102

提振消费扩大内需

支持发展“首店”“首发”经济。支持国内外零售企业在我市开设全球首店、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西南首店、重庆首店。鼓励国际知名品牌在渝设立法人机构,开设全球性、全国性和区域性品牌首店、旗舰店。对新开的具有引领性、示范性和带动性的零售品牌首店,择优给予一定资金奖励。对引进企业(商业场所业主或该商业场地实际经营单位),按照引进品牌首店层级、数量、运营情况及经济影响等综合情况,择优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生产经营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28号



114

行政管理

持续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将一般工业项目从取得土地到开工审批时间压减至15个工作日以内。切实强化并联审批、联合审批、一站式审批制度,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市经济信息委、市政府职转办、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处、高技术处)、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55 号)

63158287


122

行政审批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实行网上办理,精简审批流程,取消公司章程、公司概况等申请材料,对人员社保实行容缺受理;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50%;制定《行政审批服务指南》,公示办理流程。

市通信管理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信息通信领域“放管服”改革的通告》(工信部政法函[2020] 99号)

68573892


123

行政审批

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申请经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的企业实施告知承诺制度,制定了《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告知承诺审批工作实施细则》、《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审批服务指南》,并于官网上公示了申请服务指南,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申请表单模板,申请审批流程等内容。

市通信管理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通告》(工信部政函〔2019〕383号)

68573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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