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南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城区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日期:202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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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发改〔2014〕796号
潼南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调整城区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重庆市潼南县自来水公司:
根据你司申请,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城市自来水价格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于2014年11月6日召开调价听证会,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并参考周边区县价格,拟定了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报经潼南县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和县委第61次常委会会议审定通过。现将自来水价格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此次调整自来水价格的范围为梓潼、桂林街道办事处使用重庆市潼南自来水公司自来水的各类用户。
二、自来水价格调整标准
1、生活用水水价由2.30元/m³调为2.60元/m³加上污水处理费1.00元/m³后,终端水价为3.60元/m³。
2、按上级要求,生产用水和商业服务用水两类合并为一类。原生产用水水价由2.90元/m³调为3.20元/m³,原商业服务用水水价由3.10元/m³调为3.20元/m³,并类后生产商业服务用水水价为3.20元/m³,加上污水处理费1.30元/m³后,终端水价为4.50元/m³。
3、建筑用水水价由3.10元/m³调为3.40元/m³,加上污水处理费1.30元/m³后,终端水价为4.70元/m³。
对经济承受能力较差的五保户、特困户执行优惠价格政策,按现行水价执行,不作调整。
三、做好调价的相关工作
自来水价格关系到企业和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局。供水部门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科学、和谐发展思想,增强社会责任感;认真遵守价格法规,严格执行规定供水价格;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利用电视台、报刊、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宣传水价政策。同时,要提高供水质量,保证用户用上放心水。要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接受用户监督。
四、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自来水价格从2015年1月抄表水量起执行。
潼南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