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家对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特别是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后,重庆获得了更多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支持。但在全国大宗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电力供应持续紧张以及我市工程建设项目低价中标机制等综合因素影响下,部分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中标企业因自身准备不足,出现建设成本过快上涨甚至出现亏损,引发系列问题需引起高度关注。
一、存在三大隐忧
(一)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引发项目建设系列问题。受原材料价格大幅飙升影响,燃煤电力供应严重不足,最终导致工程建设项目中大量所需的各类金属、水泥、混凝土等产品价格大幅上涨。同时,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实行低价中标,竞标单位通过压低投标价格来争抢项目,盈利空间有限。项目施工合同中,虽然会制定原材料价格上下波动的调价条款,但通常不会覆盖所有原材料品种。部分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中标企业因自身准备不足,在当前背景下出现建设成本过快上涨导致盈利降低甚至出现大幅亏损,便采取“磨洋工”的方式进行应对,并希望区县政府将未纳入调价范围的原材料进行调价以弥补企业损失,影响项目建设和资金支付进度,在农民工工资支付、项目后期施工进度、部分规划设计调整等方面带来较大隐患。比如,铜梁区中医院整体迁建及外科大楼建设项目计划总投资5.6亿元,其中,土建工程项目中标企业反映受到铜等价格大幅上涨已经亏损680万元,因无法继续承受损失选择“磨洋工”并希望政府调整铜等原材料的合同价格;装饰等配套工程中标价格比最高限价下浮26.7%,中标企业反映已亏损材料费1300万元,提出调价申请,并迟迟不拿出钢结构专项施工方案导致项目实施进度缓慢。
(二)约束惩戒机制无法有效督促企业履约。中央预算投资内建设项目对建设进度和资金支付进度等有严格要求,施工合同中的违约处罚条款通常能够有效约束施工企业相关行为,但在当前背景下,部分中标企业利润被严重挤压,开工即亏本、停工即违约,甚至亏本金额大于违约处罚金额,此时违约处罚条款约束力将大大下降。同时,在全市信用惩戒机制中,需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才可将企业相关行为纳入信用惩戒范围,但中标企业在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出现的“磨洋工”、停工甚至违约行为,均不会纳入行政处罚范围,无法进行信用惩戒,更不会影响中标企业继续参与全市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区县政府将承担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进度滞后所带来的系列风险。比如,铜梁区中医院整体迁建及外科大楼建设项目进度有所滞后,若按照合同逾期竣工违约金处罚条款,可对土建工程、装饰等配套工程中标企业最高分别罚款667.83万元、548.5万元,均低于中标企业反映的当前亏损金额,如无原材料价格全面下跌情况出现,仅以市场方式较难有效推动项目加快建设。区县政府虽然还可使用“约定工期后30天(或约定天数)未竣工的,视为承包人无履约能力,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合同条款,但可能因此带来信访维稳、经济纠纷等系列问题。
(三)补助调整机制受限影响项目统筹。一方面,除特殊地区外,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通常以一定比例或者定额补助的方式下达,但多数项目补助标准偏低,地方配套资金压力较大。比如,潼南区大佛中学分校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22721万元,其中建安投资11529万元、征地拆迁费用9240万元。2020年,潼南区获批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资金4500万元,仅占大佛中学分校建设工程建安投资的39%、总投资的20%,地方配套资金高达18221万元。另一方面,部分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可能涉及方案优化调整减少投资,出现中央预算内资金结余现象。按照现行政策,结余资金可由地方财政收回并统筹安排到同类项目中,但需要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要求,并由地方政府按比例配套资金。由于结余资金量不大,安排到其他项目后,地方政府又需要配套大比例资金,会进一步增加财政压力。以潼南区上和镇老花市片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为例,计划总投资482万元,2015年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第二批)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300万元,实施过程中根据当地居民需求对项目优化调整后最终投资240万元,中央预算内资金结余60万元,目前仍未找到合适项目使用。
二、工作建议
中央预算投资内建设项目是中央对我市及各区县加快发展的有力支持,但在当前背景下,部分项目中标企业面临较大困境、区县政府面临较大压力。建议:一是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协调市级相关部门,统筹指导各区县政府妥善解决因原材料价格上涨导致部分中央预算投资内建设项目进度滞后等系列问题,确保年内或项目工期内顺利完成建设和资金支付进度。二是市发展改革委进一步完善全市“诚信履约网”建设并指导各区县政府使用,实时记录中标企业履约情况,从全市层面督促中标企业及时履约;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农业农村委、市交通局等市级部门共同研究,对中央预算投资内建设项目实施信用评价,对故意拖延项目进度,特别是造成超期的,指导区县政府对其在行政处罚、信用记录、市场准入、招投标条件等方面进行惩戒或限制。三是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指导区县政府在不额外增加财政负担的前提下,高效利用中央预算内结余资金,或争取政策允许区县政府不受项目类别限制,用于其他区级配套金额较大的中央预算内项目,整体推进中央预算类项目资金使用和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