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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区政府政策性文件公开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23-04-27

潼南府办发〔202310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区政府政策性文件

公开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政务公开、建设法治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围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政府政策性文件公开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43号)、《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办法的通知》(潼南府办发〔202040号)、《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潼南区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办法的通知》(潼南府办发〔202243号)要求,经区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区政府政策性文件公开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准确认定公开属性。严格执行《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办法的通知》以区政府(含区政府办公室,下同)名义印发的所有下行文和除议案以外的平行文,起草部门(多个部门共同起草的,由牵头起草部门负责、其他部门配合,下同)要明确主动公开或者不予公开属性,并在文件附注位置准确标注。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见附件1),必须认定为主动公开;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豁免公开情形的(见附件2),可以认定为不予公开;一般不得认定为依申请公开。认定为主动公开的,起草部门要从政治、法律、政策、保密、文字、公开时机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核把关,确保内容表述准确、公开时机得当。

二、广泛征求公众意见。除依法保密的文件外,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公开专区、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起草部门或者重大行政决策承办部门要发布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按照《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7号),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7日(纳入重大行政决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按照一般不少于7日要求执行)。征求意见期结束后,公开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应予公布,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公布时要说明理由。

三、扎实做好政策解读。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社会关注度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或者政策解读工作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解读的其他政策性文件(如应急预案、规划计划等),起草部门要按流程开展政策解读(见附件3)。政策解读要以社会公众准确理解政策、下级机关准确执行政策为目的,使用形象化、通俗化语言,说明政策措施出台背景、政策依据、目的意义、主要内容、核心举措、适用对象、执行标准(时限)、注意事项以及政策中涉及的关键词和专业名词解释、新旧政策差异对比等。坚决杜绝照搬照抄原文、以文件解读文件等形式主义问题。

各起草单位要坚持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属于解读范围的政策性文件,至少应当发布3种解读材料,文字解读和新闻通稿为必选解读材料,还可运用图表图解、动画、音频视频等展现形式制作解读材料,任选一种或多种即可,其中新闻通稿为区政府新闻办进行指导发布。区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重庆市行政机关新闻发布工作办法》(渝府办发〔202129号)的规定通过发表讲话、撰写文章、接受访谈、参加发布会等多种方式,带头解读政策,传递权威信息,与民生密切相关以及社会关注事项较多的区政府部门负责同志每年带头开展政策解读应不少于2次,具体形式由文件起草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自行选择。重点行业部门每年还应当在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新闻办的业务指导下,在区融媒体中心配合下,主动分解任务,丰富解读形式,增强政策的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

    四、规范开展信息发布。认定为主动公开的区政府政策性文件,应在成文日期之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发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区政府各部门要及时在本镇街、本部门网站转载,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推广,抓好区政府政策性文件的贯彻落实。其中,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版本为标准版本,严禁将内部版本发布到互联网。政府网站发布政策性文件时,应当标题规范、内容完整,注明成文日期、发布日期、有效性等基础信息,并提供在线浏览和下载链接。

    各级各部门应当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制度,区司法局每年应当按照《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7号)收集我区重大行政决策,形成当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区司法局应当及时予以公开,各级各部门应当按时准确报送并及时公开本部门承办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决策草案全文、草案说明、解读材料、意见征集情况、决策结果等信息。

五、有效回应社会关切。区政府政策性文件及其政策解读信息公开发布后,起草部门要密切关注各方反映,监测收集相关舆情。发现社会公众或者执行机关存在模糊认识、误解误读的,要主动对接宣传、网信部门,在其指导下于24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进行引导和纠正;对虚假和不实信息,要在及时回应的同时,将涉嫌违法的有关情况和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网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起草部门要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实体服务大厅和政府网站,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一号答”“一站式的政策咨询服务,积极解答政策执行机关和企业、群众的咨询。

六、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各起草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压实工作责任。起草区政府政策性文件时,要认真做好公开属性认定、公开征求意见、政策解读等工作,切实把好出口关。上报代拟稿时,要附具《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政策性文件公开属性认定表》(见附件4),如认定为不予公开,还应附具认定依据材料、公开征求意见情况、《政策解读方案》(见附件5)和解读材料;未附具的,区政府办公室将予以退文。区政府政策性文件公开发布后,要认真做好转载推广、舆情监测、关切回应等工作,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七、持续强化监督检查。区政府办公室将按季度对区政府政策性文件的公开属性认定、公开征求意见、政策解读、公开发布、关切回应等有关工作进行检查,发现不标注公开属性、标注此件不公开但未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充分、未公开征求意见或者征求意见结果未公开、未同步报送《政策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应解读未解读、解读质量不高、公开发布不规范、社会关切不回应等情况的,将对起草部门进行通报批评,通报结果纳入政务公开年度考核。各镇街、区政府各部门以本单位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公开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区政府办公室将不定期对各镇街、区政府各部门印发的政策性文件公开工作进行抽查,并纳入政务公开年度考核。

附件:1.法定主动公开情形

2.法定豁免公开情形

3.政策解读工作流程

4.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政策性文件公开属性认定表

5.政策解读方案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426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法定主动公开情形

一、            一般性原则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策性文件,应当主动公开。

二、            具体情形

(一)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         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         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         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三、            兜底性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例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23号)规定重大会议信息应当公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规定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复函应当公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规定政府工作报告及其执行情况应当公开。

1


附件2

法定豁免公开情形

序号

豁免公开

情形

豁免公开

性质

认定理由

备注

1

国家秘密

不予公开

依法启动定密程序,不再标注公开属性。

未依法履行定密手续的,不得以国家秘密作为不予公开的理由。

2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不予公开

说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及具体条目。如:《**法》第*条规定“**不得对外公开

3

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不予公开

提供信访部门出具的风险稳定评估报告。

4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不得公开

围绕公开后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进行合理说明。

5

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

可以不予公开

具体说明属于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的哪一类及认定理由。

6

过程性信息

可以不予公开

具体说明属于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的哪一类及认定理由。

7

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可以不予公开

政策性文件一般不涉及该情形。







注:除上述7类法定豁免公开情形,其他政府信息原则上均应当公开。


附件3

政策解读工作流程

序号

工作阶段

工作内容

备注

1

文件起草时

1.同步起草解读方案、解读材料;

2.将解读方案和文字解读材料送区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

3.依据文字解读材料,制作并发布图表图解、动画、音频视频等(文字解读和新闻通稿为必选,图表图解、动画、音频视频三选一)展现形式的解读材料

图表、视频等形式解读材料可联系融媒体中心制作,联系人:卜荣忆

联系电话:023-61268833

2

上报代拟稿时

1.随代拟稿同步报送经区政府办审核的《政策解读方案》和文字解读材料。

2.依据文字解读材料,制作并发布图表图解、动画、音频视频等展现形式的解读材料

3

文件印发后

挂网发布

1.在本区政府网站同步发布政策性文件和文字、图表、视频等解读材料(需至少两种形式才可挂潼南区人民政府网站)

2.对于涉及面广的规范性文件,准备新闻通稿,在区政府新闻办的指导下,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按程序送审后,协调主流媒体发布;

区政府门户网站联系人:刘天艺

(区政府电子政务中心)

联系电话:023-44529367

4

文件发布后舆情监控

1.密切关注各方反映,监测、收集相关舆情;

2.发现公众存在模糊认识、误解误读的,在24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进行引导和纠正;

3.发现虚假和不实信息的,在及时回应的同时,将涉嫌违法的有关情况和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网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附件4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政策性文件公开属性认定表

拟发文件

牵头起草

配合单位

文件类型

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其他文件

公开属性

主动公开

已从政治、法律、政策、保密、文字等方面进行公开前审查

公开时机无特别要求

公开时机有特别要求,具体发布时间为:(公开时机有特别要求的,应当在政策性文件成文日期后20个工作日内发布)

不予公开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过程性信息

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

认定理由:

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文件类型为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此项必填)

已于___日至_日,通过口政府网站、口政务新媒

体、口报刊、口广播、口电视、口其他渠道:________, 公开征求意见,收到有效意见建议___,采纳___,_条意见因为______________等原因不予采纳。

是否开展政策解读

文件起草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或单位盖章:

区政府办公室

秘书科

同意起草单位意见。

不同意起草单位意见,建议修改为:

处室负责人签字:






: 1.本表与《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办法的通知》(潼南府办发〔202040)附件不一致的,以本表为准。

2.确定为不予公开的,需随文报送认定依据材料。

3.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不再填写本表。

4.联合行文的,需签署各部门(单位)负责人意见。


附件5

政策解读方案

拟发件

文件

类别

行政规范性文件

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社会关注度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政策性文件

政策解读工作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解读的其他政策性文件

解读

形式

发布文字解读材料*(由区政府办公室指导)

发布图表图解、动漫、音频视频等展现形式的解读材料*(由区政府办公室指导)

发布政策解读新闻通稿*(由区政府新闻办指导)

召开新闻发布会

召开政策吹风会

部门负责人接受媒体专访

部门负责人发表解读文章

其他:

发布

渠道

政府网站*(名称:

新闻媒体*(名称:

政务微信公众号(名称:

政务新浪微博(名称:

其他政务新媒体(名称:

公开栏、宣传单等其他发布渠道

拟发布

无特别要求

有特别要求,具体发布时间为:

(有特别要求的,应当在政策性文件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发布)

起草位

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或者加盖单位公章:

区政府

办公室

意见

负责人签署意见或者加盖单位公章:

注:1.表中加*的选项,原则上为必选项。

2.此表需报区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工作承办科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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