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区县级 > 政务公开

重庆市潼南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日期: 2017-11-01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重庆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要求知晓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二、依申请公开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方便快捷、保障权利。
    三、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四、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
    五、公民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要求。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六、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向申请人提供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格式文本。也可创造条件,方便申请人通过互联网直接下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表格。
    七、各行政事业单位收到申请表格后,能当场予以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八、各行政事业单位对申请人提出的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不予答复。
    九、各行政事业单位对依申请公开应提供相应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对阅读、行动有困难的残疾人、文盲申请人,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十、各行政事业单位向依申请公开当事人提供政府信息,可按照区物价部门的规定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申请人属于低保家庭的,凭有关证明免收费用。
    十一、各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
   (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造成一定影响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十二、申请人认为有关行政事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行政事业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投诉。对投诉处理不满意的,可向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十三、各部门可依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定期组织监督检查,确保依申请公开工作顺利进行。
    十四、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潼南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表
重庆市潼南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表
申请表编号:
公民
姓  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法人、其他组织
机构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营业执照号
联 系 人
法人代表
联系
方式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提出申请的方式(单选)
○当面  ○邮寄 ○传真  ○其他
所需的政府信息(请准确描述)
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具体用途请准确描述,可多选)
具体用途:
 
 
 
类型:□生产 □生活 □科研 □查验自身相关信息 □其他
希望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单选)
○当面领取 ○当场阅读、抄录 ○邮寄 ○电子邮件 ○传真
希望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
□纸质文本   □电子文本
费用免除理由(可多选)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有其他经济困难的
申请人签名(盖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受理机关名称
经办人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向行政机关提出的申请行为。
2、“○”为单选符号;“□”为可多选符号;表中带“*”的表项被选中或填写,请附上原件复印件或证明材料。
3、以公民个人名义,或以法人、组织名义申请时,如非公民本人或法人代表本人,请出具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
4、“受理机关名称”、“经办人”、“受理时间”、“申请表编号”项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填写。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