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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3327812406P/2021-00018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潼南区卫生健康委 [ 主题分类 ] 组织机构简介 [成文日期 ] 2021-02-21 [ 发布日期 ] 2021-02-21 [ 体裁分类 ] 机构职能 [有效性 ]

区卫生健康委

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市委市政府批准的《重庆市潼南区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重庆市潼南区委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潼南区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潼南委发〔2019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重庆市潼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重庆市潼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市委、区委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统筹规划卫生健康资源配置,负责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负责区级卫生健康领域综合执法,具体执法交由执法支队承担,并以部门的名义统一执法。

(二)指导深化医改,研究提出深化医改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议。指导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指导疾控规划、免疫规划以及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根据国家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开展相关工作。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四)组织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承担重庆市潼南区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标准,负责食源性疾病及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流行病学调查。

(六)承担职责范围内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负责卫生健康机构安全监督管理。根据《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做好相关工作。

(七)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

(八)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落实计划生育政策。

(九)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和行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导直属单位、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承担健康扶贫工程相关工作。

(十)负责区级保健对象和高层次人才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卫生保障工作;承担区委、区政府指定的有关保健医疗方面的工作。

(十一)拟订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总体规划。

(十二)完成区委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重庆市潼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潼南实践,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与重庆市潼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重庆市潼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落实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重庆市潼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2.与重庆市潼南区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重庆市潼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健康工作。重庆市潼南区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3.与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重庆市潼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落实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共同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重庆市潼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与重庆市潼南区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重庆市潼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潼南区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 重庆市潼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稿起草、政务公开、机要保密、督查考核、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卫生健康系统宣传、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承担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指导对外宣传。负责办理群众来信来访、公开电话、网络舆情及网上投诉、热线等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处置卫生健康系统突发安全稳定事件;负责卫生健康机构安全监督管理。承担招商引资相关工作。

(二)组织人事科。贯彻落实人事人才政策;拟订卫生健康人才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科级干部、后备干部管理、党的建设、统战、群团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本机关及所属单位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受理单位和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受理人员不服的申诉;督促本机关及所属单位建立廉政、勤政方面的规章制度;监督机关作风建设。

(三)财务科。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的监督管理;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基本建设、固定资产投入等项目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四)医政医管科。拟订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以及行风建设等行业管理政策规范、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无偿献血工作;承担推进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拟订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医疗废物、废水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组织卫生健康领域交流合作、援外工作;承担区内干部保健对象及有关单位医疗照顾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医疗管理服务和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承担医疗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编制专项预案,承担预案演练工作;指导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院前急救体系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医患纠纷和医疗事故的鉴定及处置工作。参与军民共建设及武装工作。

(五)公共卫生科。拟订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承担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和应急处置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实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牵头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指导营养健康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妇幼卫生健康政策和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负责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病残儿童鉴定工作。承担公共卫生应急、救援工作,组织编制专项预案,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负责指导和开展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各类卫生及健康创建活动;指导城乡病媒生物防治工作。根据《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做好相关工作。

(六)法制审计科(行政审批科)。开展卫生健康综合性政策调研;组织实施卫生健康综合性政策和标准;承担重要文稿审核工作。组织卫生健康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标准的实施工作;牵头推进行业放管服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负责牵头法治政府建设;承担依法行政的监督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合规性审查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法律事务工作。负责审批事项的统一受理、审批和批件、证书的发放工作。指导查处医疗服务市场违法行为的监督工作;指导开展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病媒生物防制检查执法;指导规范执法行为。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标准;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拟订卫生健康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制度;指导和监督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组织实施所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组织实施对重大项目进行内部审计;指导所属单位开展专项审计工作。

(七)中医科。负责拟订中医发展规划、科技教育专项规划、综合性工作计划;负责中医科技创新、中医科技项目评审及成果推广;组织对传统中医药整理、总结和推广;负责中医药人才培训、继续教育、师承教育。负责中医监督管理;负责中医医疗护理质量管理,组织协调中医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医疗纠纷的处理;负责联系中医机构药事监管工作;负责协调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拟订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目标、规划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承担卫生健康系统科学普及工作;承担健康扶贫工程相关工作。

(八)体制改革科。研究提出医改的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议,承担重庆市医改专项小组安排事项;组织实施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拟订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承担医疗集团(医共体)建设相关工作。

(九)人口家庭和老龄健康科。承担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组织实施生育政策;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组织实施应对老龄化的政策措施;负责医养结合政策、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

(十)信息化建设和规划统计科。拟订卫生健康信息化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承担卫生健康系统的信息化建设,负责行业统计调查制度建设和管理;开展行业大数据智能化应用和产业发展。承担健康中国战略潼南实践协调推进工作,组织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卫生康服务体系建设,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基本建设、固定资产投入等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重庆市潼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编制14名。设主1名,副主任3名;科级领导职数10名(含机关党委副书记1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4名。

第六条 重庆市潼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重庆市潼南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重庆市潼南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3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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