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潼南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关于《潼南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我国土地制度的重大改革。为稳妥推进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和乡村振兴,按照《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潼南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潼南府办发〔2023〕22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牵头起草了《潼南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2〕34号)
(四)《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364号)
(五)《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潼南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潼南府办发〔2023〕22号)
三、主要内容
《潼南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共10章54条,主要对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能职责、入市主体等八个方面进行明确。
(一)职能职责。区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经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统筹和指导、监督全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各部门(镇街)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入市有关工作。
(二)入市主体。为具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三)入市途径及条件。入市途径为直接入市和调整入市。入市土地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权属清晰,依法登记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取得规划条件和产业准入、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
(四)入市方式及程序。可以通过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方式入市。入市程序包括入市前期工作、方案编制、入市决策、入市核对等。
(五)续期及收回。使用期限届满的,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可以续期。使用年期届满前,土地所有权人不得随意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
(六)土地使用权权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七)入市收益分配及管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入市及后期转让环节,入市主体、转让人应当向国家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其使用和分配应履行民主决策程序,接受审计和监督。
(八)服务和监管。“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核发、开发利用的法定依据。区人民政府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行计划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