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4年度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2024年度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
事项目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制定计划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前瞻性和计划性,促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从源头上规范政府行政行为,根据《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7号)、《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141号)等有关规定要求,现将2024年度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予以公布,同时根据实施情况对2023年度目录进行调整,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履行程序
《2024年度潼南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以下称“《决策目录》”)、《2024年度潼南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以下称“《制定计划》”)明确的承办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落实责任分工、把握时间节点,严格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在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时,报告履行相关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的情况。
二、加强目录管理
《决策目录》《制定计划》实行动态管理,未列入《决策目录》的事项,原则上不予启动决策程序,确需启动的,按照《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执行。对未列入《制定计划》或部门临时提请区政府审议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原则上不予行文,如法律、法规和规章修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制定具体办法的,或者按照中央、市级规定需临时出台规范性文件的,由起草部门向区政府书面请示,经区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启动制定程序。
三、强化工作责任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登记并审核承办单位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的议题及相关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督促承办单位认真履行决策前相关程序,完善有关材料;区司法局负责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区政府督查办负责对列入《决策目录》《制定计划》的事项牵头实施单位办理进度进行跟踪督办。
四、落实档案管理
各承办单位要根据档案管理相关规定,统一收集决策、文件制定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集体决策、执行、评估等文件材料,认真做好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制定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管理规范、资料完整,实现全过程记录。
附件:1.2024年度潼南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2.2024年度潼南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3.2023年度潼南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目录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2024年度潼南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
决策事项目录
序号 |
决策事项名称 |
承办单位 |
计划完成时间 |
1 |
编制潼南区林区专项规划—森林防火暨森林质量提升规划(2023-2035年) |
区林业局 |
已于2024年1月完成决策 |
2 |
深化潼南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文件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已于2024年3月完成决策 |
3 |
潼南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调整 |
区生态环境局 |
2024年7月底前 |
4 |
调整潼南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 |
区发展改革委 |
2024年12月底前 |
5 |
实施琼江防洪综合治理工程 |
区水利局 |
2024年12月底前 |
(备注:1.编制潼南区林区专项规划—森林防火暨森林质量提升规划〈2023-2035年〉,2.深化潼南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文件,3.潼南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调整,以上3个决策事项已于2023年启动决策,但完成时间在2024年初,故将其调整至2024年度目录。)
附件2
2024年度潼南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制定计划
序号 |
拟发规范性文件标题 |
承办单位 |
计划完成时间 |
1 |
潼南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已于2024年3月15日完成制发 |
2 |
潼南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撤销方案的通知 |
区生态环境局 |
已于2024年3月27日完成制发 |
3 |
潼南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调整 |
区生态环境局 |
2024年7月底前 |
4 |
潼南区高龄津贴发放方案 |
区民政局 |
2024年12月底前 |
5 |
进一步做好殡葬改革工作的通知 |
区民政局 |
2024年12月底前 |
6 |
推动潼南区文化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4—2027年) |
区文化旅游委 |
2024年12月底前 |
7 |
潼南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
区应急局 |
2024年12月底前 |
8 |
推进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改革,构建新型为农服务体系的实施方案 |
区供销合作社 |
2024年12月底前 |
(备注:1.《潼南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2.《潼南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调整》已列入2023年度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但文件的制发时间在2024年,故建议将其调整进入2024年度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附件3
2023年度潼南区人民政府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目录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 ||||
序号 |
决策事项名称 |
承办单位 |
完成时间 | |
1 |
调整潼南城区公交汽车票价 |
区发展改革委 |
2023年3月 | |
2 |
编制重庆市潼南区国土空间分区规划(2021-2035)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2023年2月 | |
3 |
制定重庆市潼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及其配套政策)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2023年5月 | |
4 |
制定重庆市潼南区“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 |
区生态环境局 |
2023年8月 | |
5 |
潼南区琼江上游示范片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规划(2023—2030年) |
区生态环境局 |
2023年11月 | |
6 |
潼南区琼江上游示范片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实施方案(2023—2030年) |
区生态环境局 |
2023年11月 | |
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目录 | ||||
序号 |
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 |
文号 |
承办单位 |
制发时间 |
1 |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
潼南府办发〔2023〕7号 |
区医保局 |
2023年4月4日 |
2 |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潼南府发〔2023〕5号 |
区司法局 |
2023年5月5日 |
3 |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
潼南府发〔2023〕6号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2023年5月16日 |
4 |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处置办法》的通知 |
潼南府办发〔2023〕14号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2023年5月16日 |
5 |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补助标准》的通知 |
潼南府办发〔2023〕15号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2023年5月16日 |
6 |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
潼南府办发〔2023〕24号 |
区生态环境局 |
2023年7月3日 |
7 |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声环境功能区 划分调整方案》的通知 |
潼南府办发〔2023〕28号 |
区生态环境局 |
2023年7月31日 |
8 |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潼南区推动企业挂牌上市工作实施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 |
潼南府办发〔2023〕36号 |
区国资委 |
2023年10月23日 |
9 |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潼南府发〔2023〕9号 |
区司法局 |
2023年10月25日 |
19 |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潼南区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 |
潼南府发〔2023〕11号 |
区农业农村委 |
2023年11月3日 |
11 |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潼南区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奖励资助办法的通知 |
潼南府发〔2023〕12号 |
区市场监管局 |
2023年11月7日 |
12 |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 |
潼南府通告〔2023〕3号 |
区公安局 |
2023年11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