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和声环境功能区的差异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用地现状,划定本行政区域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将以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是区域规划调整、引导产业布局和用地结构优化的科学依据,也是强化噪声源监督管理和环境执法的重要手段。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以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是为了加强该区域噪声污染防治,保障居民的安静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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