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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法律依据是什么?

日期: 2025-04-14

答:违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则:《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露天烧烤食品,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

罚则:《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市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政策原文: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露天烧烤区域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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