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潼南府通告〔2025〕3号
为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及公众身体健康,持续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我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梓潼街道、桂林街道、大佛街道全域;
(二)玉溪镇回龙村、五通村全域;
(三)群力镇白兔村、小龙村、马桑村全域;
(四)龙形镇高桥村全域;
(五)上和镇五岩社区全域;
(六)太安镇韦家社区全域;
(七)双江镇双江社区、金龙社区、五里社区部分区域:G93高速→双江潼南西收费站→金龙隧道→文南街→滨河路→连江路口→田坝正街路口→田坝正街停车场→兴隆街大院→猴溪河→滨江路→涪虹小院→双江镇、大佛街道行政区域分界线为止,所覆盖的封闭型区域(不包含双江镇五里社区6组56号);
(八)高新区东A区、东B区;
(九)其他场所或区域:
1.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2.文物保护单位;
3.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6.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
7.九龙山城市森林公园、重庆市马鞍山森林公园、重庆市五桂山楠木生态公园等重点林区;
8.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场所,由有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并负责管理。
三、重大节庆活动确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组织焰火燃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法律、法规对燃放烟花爆竹有其他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潼南府通告〔2024〕2号)同时废止。
附件:潼南区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示意图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潼南区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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