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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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巨灾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潼南府办发〔2019〕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潼南区巨灾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潼南区巨灾保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68号)有关精神,充分发挥保险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提高突发性灾害的应对能力,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巨灾保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121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不断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财政投入,健全灾害管理和民生救助体系。根据我区区情特点和巨灾风险,运用商业保险机制,积极稳妥推进巨灾保险工作,逐步形成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担机制。

(二)基本原则

1.保障民生,维护稳定。根据我区自然灾害风险特征,对灾害造成的以人身伤亡为主的风险事故给予经济补偿,提升我区居民人身的防灾减灾能力。同时,通过开展巨灾保险,着力化解集中度高、区域性强的巨灾风险,稳定人民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2.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政府做好组织推动、财政出资、防灾减损及机制建设。保险机构按照保本微利的经营原则,发挥机构网络布局、风险管理及损失评估等专业优势,提供专业化保险理赔和防灾防损服务。

3.分担风险,经济补偿。巨灾保险是用于分担巨灾发生后政府依法应承担的救助责任的保险。灾害发生后,保险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赔偿,赔偿范围覆盖我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对居民人身伤亡、居民房屋损毁以及居民生活补助救助范围的,政府不再另行救助;不能完全覆盖的,政府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差额部分进行救助。

4.广泛覆盖,分层保障。从自然灾害导致的常见损害入手,以保障人员伤亡救助为主要保障内容,逐步覆盖公共场所安全救助以及火灾爆炸、拥挤踩踏、见义勇为等其他政府救助项目。鼓励发展商业巨灾保险,形成覆盖全面、保障适度、分层救助的巨灾保险保障体系。

5.统筹兼顾,稳步推进。遵循保险发展规律,及时研究巨灾保险实施中的问题,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充分兼顾政府、保险机构、居民各方的利益、需求和承受度,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积极稳妥推进巨灾保险工作,实现巨灾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实施时间

2019年,全面启动实施我区巨灾保险工作。

二、主要内容

(一)保障对象

1.当灾害发生时处于潼南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自然人,包括户籍人口、常住人口,以及临时来潼南区出差、旅游、务工及抢险救灾、救援等人员。(以下简称居民)

2.潼南区所辖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地震除外)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居民房屋毁损以及由居民房屋毁损导致的居民临时生活安置费用。

(二)保障范围

1.自然灾害救助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在潼南区行政辖区内因自然灾害导致人身伤亡的,政府纳入救助范围内,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自然灾害包括气象部门发布的暴风、暴雨、暴雪、寒潮、雪崩、崖崩、雷击、洪水、龙卷风、台风、飓风、海啸、风暴潮、巨浪、赤潮、海冰、地震、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山体崩塌、地面塌陷、地裂缝、冰雹、沙尘暴、干旱、森林火灾、草原火灾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灾害。

(2)上述自然灾害(地震除外)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居民房屋毁损以及由居民房屋毁损导致的居民临时生活安置费用,政府纳入救助范围内,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火灾、爆炸救助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在潼南区行政辖区内因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导致人身伤亡,如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赔偿的,政府纳入救助范围内,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3.公共场所安全保险(扩展公共场所的化工爆炸泄漏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身处潼南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居民在政府有管理责任的公共设施及公共场所区域内(指道路及附属设施(包括井盖、路灯)、市政广场、市政公园、车站码头、公共体育场地等)因意外导致人身伤亡的,政府纳入救助范围内,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扩展辖区内企业发生爆炸(包括企业爆炸泄漏)导致企业以外区域居民人身伤亡的,政府纳入救助范围内,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4.重大恶性案件伤害救助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自然人在承保区域内因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导致人身伤亡的,政府纳入救助范围内,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5.见义勇为救助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在潼南区行政辖区内因见义勇为行为导致人身伤亡的,政府纳入救助范围内,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6.高空坠物伤人救助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在潼南区行政辖区内因高空坠物导致的人身伤亡,如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赔偿的,政府纳入救助范围内,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7.拥挤踩踏救助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在潼南区行政辖区内因发生群体拥挤、踩踏事故导致人身伤亡,如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赔偿的,政府纳入救助范围内,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8.传染病救助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在承保区域内感染《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及肺炭疽、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狂犬病造成人身伤亡的,政府纳入救助范围内,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9.恐怖活动救助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在承保区域内因恐怖分子或组织进行恐怖活动导致人身伤亡的,政府纳入救助范围内,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0.精神病伤人救助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在承保区域内由于被诊断、鉴定为精神病人的故意伤害导致人身伤亡的,政府纳入救助范围内,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三)保险费率

承保保险公司要遵循保本微利原则,合理设置精算假设,保证保险费率水平科学。积极探索差别费率机制,根据我区区域面积、人口数量和灾情状况等,合理确定与风险状况相匹配的保险费率水平。保险费率每年根据协议实际执行情况以及巨灾保险的覆盖范围确定。缴费标准按照区内常住人口计算,其中居民人身伤亡每人每年保费2元,居民房屋重置费用及临时生活费用每人每年1元。保险资金在救灾资金中统筹安排,具体金额以实际签订协议为准。

(四)投保金额

1.因保险事故导致的居民意外身故投保金额不低于10万元;抢险救灾、见义勇为人员意外身故投保金额不低于20万元。居民因保险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在重庆市医保系统“一站式”结算后,医疗费用每人每次投保金额不低于1万元;抢险救灾、见义勇为医疗费用每人每次投保金额不低于2万元。全区每次灾害累计投保金额不低于3000万元,年度累计总投保金额不低于6000万元。

2.因自然灾害(地震除外)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居民房屋毁损重置费用,每户每次土坯房重置费用投保金额不低于0.5万元;每户每次砖(石)木结构房屋重置费用投保金额不低于1万元;每户每次钢筋混凝土结构、砖墙结构房屋重置费用投保金额不低于2万元。因自然灾害(地震除外)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居民房屋毁损,进而导致居民不能在现有住房中居住,需由政府进行安置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临时生活费用30元/人/天,居民房屋维修最高赔付15天,居民房屋重建最高赔付60天。全区每次灾害累计投保金额不低于500万元,年度累计总投保金额不低于2000万元。

(五)承保方式

由区国资(金融)中心牵头,区应急办、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协同商定巨灾保险方案,并报区政府审定。以区政府为投保单位,以区国资(金融)中心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购买巨灾保险,通过市场化手段分担巨灾发生后的政府依法应承担的救助责任。鼓励驻潼财险公司积极参与巨灾保险相关工作,探索组建共保体,选择一家保险公司为主承保方,其他保险公司为共保方。分散化解重大风险事故,提高巨灾保险承保能力。承保公司应具备与开展巨灾保险服务相适应的机构网点和服务能力。为鼓励保险公司加大防灾防损等投入,积累工作经验,原则上3年内不变更承保保险公司,因其他原因需退出的,按照协议约定的退出机制执行。

(六)理赔处理

承保保险公司按照监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时做好事故损失查勘、资料收集、定损核赔、赔款支付等各项理赔服务工作。属于保障范围内的灾害发生后,承保保险公司应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开展查勘定损工作,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受灾群众直接进行赔付。其中巨灾保险与居民所持有的其他保险不相冲突,赔付金额按照各保险合同约定独立计算,赔付额度按照各保险合同约定的投保金额确定。巨灾保险的理赔按照先保险后救助,先政策性保险后商业保险的顺序进行赔付。

三、配套措施

(一)建立灾害数据共享平台。承保保险公司应建立灾害数据共享平台,系统记录每次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剧烈程度、损失情况、赔付情况等信息,形成灾害数据库,为区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灾害数据的统一管理平台和共享服务。

(二)建立定期报告制度。承保保险公司应按季度出具当期灾害及赔付情况的统计分析报告,定期报送巨灾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年度出具灾害及赔付情况的统计分析报告和风险管理报告,对我区所面临的巨灾风险进行总结评估,提出防灾减损、应急管理、灾害救助等方面的建议和对策,提交潼南区巨灾保险工作联席会议讨论,并报送区政府。此外,一旦发生重大灾害赔付,保险公司应及时向区政府和巨灾保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报送相关赔付情况。

(三)建立理赔预付制度。发生灾害后,承保保险公司应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开展查勘定损工作。对于保险责任明确,损失清晰,但因客观原因导致最终理赔需要一定时限的案件,应建立理赔预付制度。对发生人员死亡或伤残的情形,按照人身伤亡救助限额的100%支付预付赔款;对未造成人员死亡的情形,按照医疗费用赔付金额的50%支付预付赔款。承保保险公司应第一时间将预付赔款划至受灾居民指定账户。

(四)推动完善补充巨灾保险体系。鼓励驻潼保险公司以居民人身安全和家庭财产为主要保障内容,加强产品研发和商业推广,满足居民更高层次、更多个性化的巨灾保险保障需求。鼓励我区城乡居民个人出资购买各类商业巨灾保险产品,多渠道、多形式提高巨灾保险保障水平,完善巨灾风险保障体系。

四、组织保障

(一)成立巨灾保险领导小组。建立由分管金融工作的区领导为组长,区委政法委、区应急办、区财政局、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国土房管局、区城管局、区卫生计生委、区安监局、区国资(金融)中心、潼南气象局和区内承保机构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巨灾保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国资(金融)中心,具体负责巨灾保险日常工作。

(二)明确职能职责。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共同把巨灾保险工作落到实处。区应急办负责组织开展灾害研究、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应急演练、灾害急救宣传等防灾防损活动,负责建立防灾减损、应急管理、灾害救助全方位的防灾减灾制度。区财政局负责保险资金的筹措及拨付工作。区民政局负责本单位职能范围灾害事故的认定,负责指导各镇街开展自然灾害灾情核查,为保险赔付提供依据。其他区相关部门及各镇街在职责范围内,及时提供灾害信息及数据,及时做好防灾防损工作,对灾害进行认定,支持承保保险公司开展理赔服务。区国资(金融)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保险方案,推动保险试点,负责巨灾保险沟通协调工作,负责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一次巨灾保险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解决巨灾保险开展过程中的重大工作事项。承保保险公司应按照本方案及巨灾保险合同约定认真做好承保、理赔工作,建立巨灾保险理赔响应管理机制,严格执行每天24小时全天候接报案制度,保证灾害发生后第一时间赴现场查勘,及时支付理赔款项。

(三)加强监督检查。区应急办、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国资(金融)中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巨灾保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总结工作经验教训,完善工作方案和推广政策,推动扩大覆盖面。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