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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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切实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

通知

潼南府办发〔2019〕8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促进残疾人就业,切实改善残疾人生存质量,实现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目标,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渝府令第162号)、《重庆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渝财综〔2016〕58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切实加强我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征收时间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5月1日至6月30日向区残联申报上年度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平台:http://113.207.113.38:10001/)。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时应提供如下资料:安排就业的残疾人、残疾军人的有效证件,加盖鲜章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系行政事业单位的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在岗在职证明)、工资表、加盖人力社保局鲜章的社保缴费证明等资料。

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审核通过后,用人单位应根据审核结果于7月1日至7月31日征收期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保金。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采取自核自缴的方式,通过网上电子税务局或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保金。

三、征收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残疾人须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军人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就业,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为: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当超过社平工资3倍时,按社平工资3倍计算,未超过3倍按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四、征收程序

按照全市统一要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申报审核工作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审核,不再提交纸质资料。用人单位安置残疾军人就业的需提供残疾军人证原件到区残联验证审核。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网址:http://113.207.113.38:10002/shenbao-webapp/upc/index.action

同时请用人单位加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QQ群239273312并下载申报操作流程。

五、工作要求

(一)各镇街、部门和单位务必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重要意义,严格做到应缴尽缴,应收尽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纳入区政府办督查室每年督查内容。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潼南税务局进行全额征收,对不按规定比例安排使用残疾人就业又拒缴残保金的单位,系财政拨款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由区财政部门予以代扣;系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按照《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进行处理。

(三)区人力社保部门应将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劳动监察和人事管理范围,定期监督、检查。

(四)区残联及相关部门要切实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赢得缴纳单位和缴纳人的理解与支持。

(五)区残联要统筹管理、妥善安排和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残疾人联合会的监督,确保资金全部用于助残事业,充分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

六、其他事项

原《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知》(潼南府办〔2017〕78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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