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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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潼南府办发〔2022〕2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潼南区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区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潼南区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对粮食的宏观调控能力,应对非常时期粮食供应,确保粮食安全,规范区政府储备粮管理,根据《重庆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3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重庆市分行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发改规范〔2021〕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储备粮的粮权属区人民政府,储备规模按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由区发展改革委和区财政局确定后,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储存品种为小麦、稻谷、玉米等原粮及其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三条 区政府储备粮主要用于调控全区粮食供求平衡,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供应。

第四条 相关单位要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区政府储备粮账实相符、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二章 区政府储备粮计划及库存管理

 

第五条 区政府储备粮的计划包括储备粮的收购、销售、新增、轮换、动用等。具体指标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潼南支行下达给承储企业执行。

承储企业应将各项计划执行情况,及时报送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潼南支行。

第六条 区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的确定。由区发展改革委从具有区政府储备粮承储资格的企业中择优选定承储企业。区发展改革委应当与选定的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合同解除等内容。

承储企业依法解散、被宣告破产,以及其他因法定原因而终止的,或者不具备储存能力和条件的,其储存的区政府储备粮由区发展改革委依法调出另储。

第七条 区政府储备粮的入库、 出库管理。承储企业必须按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联合下达的计划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时间等要求组织粮食入(出)库。入库粮食质量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并达到粮食质量国家标准中等及以上。国家和市对粮食质量另有规定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第八条 质量鉴定和数量核查。区发展改革委委托具有资质的质量检验检测机构,每年对区政府储备粮进行一次全面质量鉴定和数量核查。

粮食储备入库、出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入库、出库。

 

第三章 区政府储备粮轮换

 

第九条 区政府储备粮的轮换,是指在储备规模不变的情况下,按照轮换计划的要求,原则上以当年生产的符合质量要求的新粮等量替换库存粮食的活动。小麦每5年轮换100%、稻谷每3年轮换100%、玉米每2年轮换100%、大豆每2年轮换100%。

区政府储备粮轮换采取成本不变,实物兑换方式进行,即轮入的粮食按照轮出粮食的入库成本记账,轮出粮食销售处理由承储企业自负盈亏。

第十条 区政府储备粮的轮换实行计划管理。承储企业根据区政府储备粮的储存品质和年限等情况,原则上于每年10月底前向区发展改革委提出下一年度区政府储备粮分库点轮换的品种、数量等轮换计划书面申请,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审定后下达给承储企业实施。

第十一条 区政府储备粮的轮换原则。按照常储常新的原则,以存储年限和存储品质为依据,实行均衡轮换。轮换架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如遇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经区发展改革委批准可适当延长,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延长期内承储企业不能享受相应财政保管费用和轮换价差补贴。

第十二条 区政府储备粮主要采用同品种、同库点轮换。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品种串换、异库点轮换的,由有关承储企业提出申请,报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批准同意后实施。

第十三条 区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区政府储备粮轮换工作的指导,对储存区政府储备粮的企业要定期检查实物库存和品质,以确保账实相符,质量良好。

 

第四章 费用补贴管理

 

第十四条 区政府储备粮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按照区政府要求动用区政府储备粮的,发生的价差亏损由区财政全额负担;获取的价差收益,全额上缴区财政。

 

第五章 储备粮贷款管理

 

第十六条 区政府储备粮按照 “钱随粮走、购贷销还、专款专用、库贷挂钩、封闭运行”的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区政府储备粮贷款管理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按照《重庆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区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区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举报区政府储备粮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区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举报事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文件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重庆市潼南区区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潼南府办〔2015〕111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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