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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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潼南府通告〔2021〕8号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持续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我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驻地;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主次干道、隧道、桥梁(含立交桥)、轨道等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消防重点单位周边安全距离范围内;

(五)重要水利设施、输变电设施及水、电、燃油、燃气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幼儿园、学校、公共文化场所;

(七)森林等重点防火区以及大佛寺湿地公园、福山公园;

(八)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二、梓潼、桂林、大佛街道城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巴蜀大道与潼南大道交汇处(上城华府外红绿灯)→巴蜀大道→运河桥→金佛大桥→金佛大桥西桥头红绿灯处(左转)→老场路→涪江路→佛缘路→佛缘路与石院街交汇处红绿灯(右转)→石院街→石院街与创意大道交汇处红绿灯(左转)→创意大道→朝阳湖大桥→创意大道与朝阳东路交汇处红绿灯(右转)→朝阳东路→朝阳东路与创业大道交汇处→创业大道→产业大道→产业大道与翠柏路交汇处(左转)→翠柏路→翠柏路与学院路交汇处右转(福江名都)→学院路→谭家桥→航电枢纽→上坝支路→四海路→四海路与巴渝大道交汇处(右转)→巴渝大道→东安大桥北桥头红绿灯处(左转)→产业大道→产业大道与产业五支路交汇处(右转)→产业五支路 →产业五支路与S438交汇处(左转)→S438→火车站广场(掉头)→巴蜀大道→巴蜀大道与潼南大道交汇处(上城华府外红绿灯)为止,所覆盖的封闭型区域(含该区域外侧物理隔离的居民小区)。

三、双江古镇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正街、下西街、上西街、老猪巷、河街、闇公广场、猴溪路、兴隆街、南街、田坝正街、田坝后街、滨江路、新桥至连江路46号段、教导队环线(连江路46号→天然气配送站→教办→食品站)。

四、工业园区东区(田家工业园区)建成区内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五、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场所,由有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并负责管理。

六、重大节庆活动确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组织焰火燃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八、单位或个人在禁放区域或者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法律、法规对燃放烟花爆竹有其他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潼南府通告〔2019〕3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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