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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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潼南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

调整方案的通知

潼南府办发〔2019〕10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潼南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潼南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划定依据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加强长江经济带环境保护的讲话,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科学发展、富民兴潼”总目标,深入实施潼南四个“做大做强”发展战略,坚持“保供给”与“保环境”并重,优化全区畜禽养殖产业布局,科学合理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促进全区畜牧业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依法划定,分类管理

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禁止或限制畜禽养殖企业布局的区域分别划入禁养区、限养区并进行分类管理,优化区域畜牧业生产布局,改善环境质量。

2.统筹兼顾,多方协调

统筹区域资源环境承载力、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能力和环境质量现状,与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相协调,协同推进畜牧业发展和环境保护,加快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

3.务实管用,动态调整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后,必须实行严格管控,明确地理边界、坐标,将畜禽养殖禁养区落地、上图、入库,各区域可随着畜禽养殖科学技术的提高、区域环境质量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4.保护优先,从严划定

对于同一区域同时为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为禁养区;对于饮用水源和水域功能(I、II和III类水域)属性的河流或水库重叠区域,按饮用水源保护区最优,其次水域功能的先后顺序进行划定。

(三)划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

《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有关事宜的通知》(渝环〔2017〕102号);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渝环〔2019〕18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重庆市地表水环境功能类别调整方案的通知》(渝府〔2012〕4号);

二、区域类型及管理要求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

禁止建设养殖场(小区)和专业户的区域。畜禽养殖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

实行畜禽养殖存栏总量控制的区域。畜禽养殖存栏总量超过畜禽养殖存栏控制总量时,该区域内不得再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限养区内畜禽养殖存栏总量控制的数额由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生态环境局根据区域或流域的环境承载力和环境质量现状确定。

(三)畜禽养殖适养区

按照“以地定畜、种养结合、循环利用”的原则,符合全区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相应的污染治理、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三、划定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和《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将潼南区的以下区域划入畜禽养殖禁养区或限养区。

(一)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万州区等31个区县(自治县)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通知》(渝府办〔2013〕4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万州区等36个区县(自治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通知》(渝府办〔2016〕1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万州区等18个区县(自治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及调整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17〕21号),潼南区共有30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新增老鸦山水库、曹家山水库、大石桥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将以上33个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划入禁养区。

(二)风景名胜区

根据《潼南区定明山—运河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7-2030)》,潼南区定明山—运河风景名胜区规划总面积为31.49 km2,其中风景名胜区(含水面)面积为25.27 km2,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带面积6.22 km2,将风景名胜区划入禁养区,外围保护带划入限养区。

(三)森林公园

根据《重庆马鞍山森林公园总体规划(2018-2027年)》(修编),马鞍山森林公园规划面积为3.0 km2,将其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划入禁养区,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外的区域划为限养区。

(四)城镇建成区

将潼南区桂林街道、梓潼街道中心城区建成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密集区)划入禁养区,中心城区建成区外的城市规划区划入限养区。潼南城区外共有20个镇,分别为柏梓镇、双江镇、古溪镇、塘坝镇、小渡镇、崇龛镇、卧佛镇、龙形镇、太安镇、田家镇、玉溪镇、上和镇、米心镇、新胜镇、宝龙镇、群力镇、别口镇、花岩镇、五桂镇和寿桥镇,城镇建成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密集区)面积约28.76km2,将城镇建成区划入禁养区。

(五)执行I、II、III类水域功能区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重庆市地表水环境功能类别调整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2〕4号),将潼南区执行I、II类水域功能的水域水面及其200米陆域范围划入禁养区,执行III类水域功能的水域水面及其200米陆域范围划入限养区。

1.潼南区无执行I、II类水域功能的水域。

2.潼南区执行III类水域功能的河流共有5条,分别是涪江、琼江、古溪河、姚市河和平滩河,将以上5条河流水面及200米陆域范围划入限养区。

3.潼南区执行III类水域功能的水库共有3个,分别是从刊水库、青云水库、三块石电站水库,将以上3个水库水面及200米陆域范围划入限养区。

(六)工业园区

潼南区工业园区分为北区、南区和东区。根据《重庆潼南工业园区(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北区规划用地总面积9.42 km2;根据《潼南工业园南区及潼柏路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南区规划用地总面积12.37km2;根据《重庆潼南工业园区东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东区规划用地总面积6.27km2;本方案将潼南工业园区北区、南区和东区的规划范围全划入限养区。

(七)城市规划区外的文教科研区

根据《潼南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实施方案》,潼南区国家科技园区核心区主要以现代农业科技创新中心、现代农业科技研发专家大院等科学研究区域为主,将潼南区国家科技园区核心区划入限养区。

四、禁养区划定结果分析

(一)禁养区面积和空间分布

潼南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面积为131.59km2,占潼南区总面积的8.31%;主要分布于潼南的城区及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城镇建成区则离散分布于各镇街。

(二)不同类型禁养区的分布

潼南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分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城镇建成区共4大类(各禁养区空间范围有重叠,重叠部分面积按优先级原则只计算一次)。其中:

1.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类禁养区(含一级和二级保护区)面积为30.35km2,占潼南区畜禽养殖禁养区总面积的23.06%,离散分布于全区各街镇。

2.风景名胜区

风景名胜区类禁养区面积为30.46km2,占潼南区畜禽养殖禁养区总面积的23.15%,主要分布于桂林街道和双江镇。

3.森林公园

森林公园类禁养区面积为1.00km2,占潼南区畜禽养殖禁养区总面积的0.76%,主要分布在塘坝镇。

4.城镇建成区

城镇建成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密集区)类禁养区面积为69.78km2,占潼南区畜禽养殖禁养区总面积的53.03%,分布于全区各街镇。

 

表1  潼南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面积及分布统计

序号

禁养区类型

分布区域

面积km2

占禁养区比例(%)

1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涪江人工运河潼南区自来水公司水源地、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涪江潼南区自来水公司水源地、潼南区柏梓镇琼江自来水公司水源地、潼南区宝龙镇敬家沟水库宝龙镇水厂水源地、潼南区别口镇涪江别口金仙水厂水源地、潼南区崇龛镇琼江崇龛镇自来水厂水源地、潼南区古溪镇筲箕湾水库水源地、潼南区古溪镇冯家沟水库古溪惠光自来水厂水源地、潼南区古溪镇葫芦坝水库古溪镇金竹水厂水源地、潼南区花岩镇老君岩水库花岩镇水厂水源地、潼南区龙形镇豹子沟水库檬子自来水厂水源地、潼南区龙形镇南岸滩河龙形镇自来水厂水源地、潼南区米心镇新华地下水新华水厂水源地、潼南区米心镇涪江米心自来水厂水源地、潼南区群力镇双堰村地下水群力供水站水源地、潼南区上和镇涪江上和自来水有限公司水源地、潼南区寿桥镇郑家河寿桥供水站水源地、潼南区双江镇涪江人工运河双江自来水公司水源地、潼南区双江镇白云村白云水厂水源地、潼南区太安镇琼江太安自来水厂水源地、潼南区塘坝镇潼南创业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水源地、潼南区田家镇黄桷堡水库田家镇自来水厂水源地、潼南区田家镇琼江永胜供水站水源地、潼南区卧佛镇复兴河卧佛自来水厂水源地、潼南区五桂镇王家湾水库五桂水厂水源地、潼南区五桂镇郭家湾水库五桂水厂水源地、潼南区小渡镇羊马河小渡镇自来水厂水源地、潼南区小渡镇小肯河青云小学供水站水源地、潼南区新胜镇九曲溪新胜镇水厂水源地、潼南区玉溪镇涪江拦马山水厂水源地、潼南区五桂镇老鸦山水库五桂水厂水源地、潼南区卧佛镇曹家山水库卧佛自来水厂水源地、潼南区龙形镇大石桥水库重庆市潼桥水务工程有限公司水源地等33个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

30.35

23.06

2

风景名胜区

潼南区定明山—运河风景名胜区规划范围

30.46

23.15

2

森林公园

马鞍山市级森林公园的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

1.00

0.76

4

城镇建成区

桂林街道、梓潼街道、柏梓镇、双江镇、古溪镇、塘坝镇、小渡镇、崇龛镇、卧佛镇、龙形镇、太安镇、田家镇、玉溪镇、上和镇、米心镇、新胜镇、宝龙镇、群力镇、别口镇、花岩镇、五桂镇和寿桥镇共22个街镇的建成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密集区)

69.78

53.03

合计

131.59

100.00

注:各类禁养区空间范围有重叠,重叠部分的面积按优先级原则只计算一次。

五、限养区划定结果分析

(一)限养区面积和空间分布

潼南区畜禽养殖限养区划定面积为204.54km2,占潼南区总面积的12.91%,主要分布于中心城区建成区外的城市规划区和执行III类水域功能区范围。

(二)不同类型限养区的分布

潼南区畜禽养殖限养区包括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带、森林公园、建成区外的城市规划区、工业园区、执行III类水域功能区和城市规划区外科学研究区共6大类。其中:

1.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带

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带限养区面积为5.90km2,占潼南区畜禽养殖限养区总面积比例为2.88%,主要分布在桂林街道、梓潼街道和双江镇。

2.森林公园

森林公园类限养区面积为1.99km2,占潼南区畜禽养殖限养区总面积比例为0.97%,主要分布在塘坝镇。

3.建成区外的城市规划区

建成区外的城市规划区类限养区面积为120.12km2,占潼南区畜禽养殖限养区总面积比例为58.72%,主要分布在桂林街道、梓潼街道。

4.工业园区

工业园区类限养区面积为4.94km2,占潼南区畜禽养殖限养区总面积比例为2.41%,主要分布在田家镇、梓潼街道、桂林街道。

5.执行III类水域功能区

执行III类水域功能区类限养区面积为69.55km2,占潼南区畜禽养殖限养区总面积比例为34.00%,主要分布于琼江、涪江、古溪河、姚市河、平滩河等流经的镇街。

6.城市规划区外的科学研究区

城市规划区外的科学研究区限养区面积为2.05km2,占潼南区畜禽养殖禁养区总面积的1.00%,主要分布在太安镇。

 

表2  潼南区畜禽养殖限养区面积及分布

序号

限养区类型

分布区域

面积km2

占限养区比例(%)

1

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带

潼南区定明山—运河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带

5.90

2.88

2

森林公园

马鞍山市级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外的区域

1.99

0.97

3

建成区外的城市规划区

除城镇建成区及倒树村外的城市规划区范围

120.12

58.72

4

工业园区

潼南工业园区北区、南区和东区的规划范围

4.94

2.41

5

执行III类水域功能区

琼江、涪江、古溪河、姚市河、平滩河、从刊水库、青云水库、三块石电站水库水面及其200米陆域范围

69.55

34.00

6

城市规划区外文教科研区

潼南区国家科技园区核心区

2.05

1.00

合计

204.54

100.00

注:各类限养区空间范围有重叠,重叠部分的面积按优先级原则只计算一次。

六、适养区划定

潼南区畜禽养殖适养区为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区域,面积为1247.67km2,占潼南区总面积的78.78%。

七、组织实施

(一)部门职责分工

 区农业农村委牵头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督和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林业局和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协同配合,按各自职责分工,强化畜禽养殖禁养区边界的刚性约束。

(二)健全执法监管机制

健全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基础信息调查制度,做好全区畜禽养殖企业基础信息采集、统计工作,夯实动态监管基础;完善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巡查制度、现场核查制度、分析报告制度,及时查处畜禽养殖企业违法行为,重点加大对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综合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

(三)健全绩效评价考核制度

以禁养区和限养区内畜禽养殖企业取缔、搬迁、整治,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有机化肥还田利用、沼气和生物天然气使用等指标为重点,建立和完善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治理绩效评价考核制度,将评价结果纳入各镇街,相关部门和单位年度实绩考核并强化考核结果的应用,建立激励和责任追究机制。

(四)其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潼南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潼南府办发〔2018〕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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