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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3009330348N/2025-00064 [ 发文字号 ] 潼南府办〔2025〕11号 [ 发布机构 ] 潼南区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行政事务 [成文日期 ] 2025-03-21 [ 发布日期 ] 2025-03-24 [ 体裁分类 ] 其他 [有效性 ]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5年度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2025年度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前瞻性和计划性,促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从源头上规范政府行政行为,根据《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7号)、《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141号)等有关规定要求,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2025年度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予以公布,同时根据实施情况对2024年度目录进行调整,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履行程序

2025年度潼南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以下称“《决策目录》”)、《2025年度潼南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以下称“《制定计划》”)明确的承办单位应当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原则,认真组织实施、落实责任分工、把握时间节点,严格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在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时,报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

二、加强目录管理

《决策目录》《制定计划》实行动态管理,未列入《决策目录》的事项,原则上不予启动决策程序,确需启动的,按照《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7号)第十二条规定执行。对未列入《制定计划》或部门临时提请区政府审议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原则上不予行文,如法律、法规和规章修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制定具体办法的,或者按照中央、市级规定需临时出台规范性文件的,由起草部门向区政府书面请示,经区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启动制定程序。

  三、强化工作责

政府办公室负责登记并审核承办单位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的议题及相关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督促承办单位认真履行决策前相关程序,完善有关材料;区司法局负责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区政府督查办负责对列入《决策目录》《制定计划》事项的承办单位的办理进度进行跟踪督办。

  四、落实档案管理

各承办单位要根据档案管理相关规定,统一收集决策、文件制定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集体审议、执行、评估等文件材料,认真做好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制定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管理规范、资料完整,实现全过程记录。

附件:1.2025年度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目录

 2.2025年度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3.2024年度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目录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320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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