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潼南府征地方案确定公告〔2023〕14号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关于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本府于2023年5月19日至2023年6月18日期间,依法对建设重庆市潼南区五桂镇污水处理厂迁建工程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了公告(潼南府征地方案公告〔2023〕12号),现对该方案予以确定并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为建设重庆市潼南区五桂镇污水处理厂迁建工程需要,潼南区人民政府拟征收五桂镇倒狮社区1社部分集体土地0.1637公顷。根据《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实施缴费补贴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96号)、《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潼南府发〔2021〕9号)、《重庆市潼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潼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公布征地拆迁安置房建安造价的通知》(潼建委发〔2021〕7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土地现状
拟征收五桂镇倒狮社区1社集体土地0.1637公顷,其中:农用地0.1637公顷拟征收,具体征收范围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详见《土地分类面积及征地安置人员情况表》。
二、征收目的
土地征收后,拟用于建设重庆市潼南区五桂镇污水处理厂迁建工程。
三、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征收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分地类,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30%,安置补助费占70%,具体补偿费用情况详见《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明细表》。
1.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由区征地和房屋征收中心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征收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的8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发放给承包经营户,土地补偿费的2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征收未发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
2.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由区征地和房屋征收中心按照3.6万元/人的发放标准支付给人员安置对象。安置补助费支付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不足的,由区人民政府安排资金予以补足。
(二)农村房屋补偿费
农村房屋以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准,按照《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潼南府发〔2021〕9号)制定公布的重置价格标准补偿。
被搬迁房屋按照装修的建筑面积计算:地面、墙面和屋顶三项全部装修的,按300元/平方米予以补助;地面、墙面和屋顶任两项装修的,按200元/平方米予以补助;地面、墙面和屋顶任一项装修的,按100元/平方米予以补助。被搬迁房屋的装饰物由所有权人自行拆除。
为确保房屋拆迁安全,对被拆迁的房屋实行残值回购,标准为砖混结构房屋15元/平方米,砖木结构房屋10元/平方米,其他结构房屋5元/平方米。由五桂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拆除。
(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其他地上附着物(不含坟墓和被征地搬迁户除房屋外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青苗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被征收土地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1.5万元。
坟墓按照单人坟3000元/座、双人坟4000元/座标准予以补偿,由坟主的近亲属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处理,逾期未处理的,按无主坟处理。
被征地搬迁户除房屋外的建筑物、构筑物实行据实清点补偿。
征收林地的林木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征收林地的有关规定执行,补偿标准低于综合定额标准(1.5万元/亩)的,按照综合定额标准进行补偿。
四、安置对象及安置方式
(一)人员安置
人员安置对象范围及具体确定办法,按照《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潼南府发〔2021〕9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执行。五桂镇倒狮社区1社本次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共4人。由区征地和房屋征收中心采取发放安置补助费的方式进行安置,每个人员安置对象的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为3.6万元。
(二)住房安置
住房安置对象范围及具体确定办法,按照《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潼南府发〔2021〕9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执行。对住房安置对象采取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安置房安置或者货币安置等方式。
1.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住房安置对象选择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以及国家和本市关于宅基地建房的有关规定。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为每人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按照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30%给予自建住房补助。
2.安置房安置。住房安置对象选择安置房安置的,住房安置建筑面积标准为每人30平方米;符合《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潼南府发〔2021〕9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按相应建筑面积标准予以安置。
应安置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砖混结构房屋的重置价格标准(816元/平方米)购买。
因户型设计等原因,以户为单位,安置房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不满5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建安造价的50%(825元/平方米)购买;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5平方米以上不满1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建安造价(1650元/平方米)购买;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2600元/平方米)购买。
因户型设计、住房安置对象意愿等原因,购买安置房未达到应安置建筑面积的,不足部分按照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2600元/平方米)支付给住房安置对象。
3.货币安置。住房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的,住房安置建筑面积标准为每人30平方米;符合《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潼南府发〔2021〕9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按相应建筑面积标准予以安置。
货币安置款额等于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乘以应安置建筑面积。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为2600元/平方米。
选择住房货币安置的被搬迁户,以户为单位,按应安置面积计算,一次性给予200元/平方米的奖励。
4.搬迁和临时安置。征地搬迁农村住房,在规定时限内搬迁的,按户给予搬家补助费,用于被搬迁户搬家及生产生活设施迁移,3人以下(含3人)每户1000元,3人以上每增加一人增加200元,但最高不超过2000元,用于被搬迁户搬家及生产生活设施迁移。
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按照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人员每人每月300元计算并一次性支付18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安置房安置的,按照应安置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0元计算并支付自搬迁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后6个月止期间的临时安置费。
住房货币安置的,按照应安置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0元计算并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5. 搬迁奖励。在规定时间内拆除并搬迁的被搬迁户,按该户房屋补偿总额的30%给予奖励。
五、社会保障
对符合条件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缴费补贴。具体如下:
(一)补贴对象。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中,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以下人员不属于补贴对象:1.按照或参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规定,已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被征地安置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2.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前已死亡,或已出国定居且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
(二)补贴年限。根据补贴对象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的年龄确定补贴年限,最低2年,最高15年。具体补贴年限如下:
年龄 |
补贴年限 |
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 女性:年满40周岁及以上 |
15年 |
男性: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 |
14年 |
年满38周岁不满40周岁 |
13年 |
年满36周岁不满38周岁 |
12年 |
年满34周岁不满36周岁 |
11年 |
年满32周岁不满34周岁 |
10年 |
年满30周岁不满32周岁 |
9年 |
年满28周岁不满30周岁 |
8年 |
年满26周岁不满28周岁 |
7年 |
年满24周岁不满26周岁 |
6年 |
年满22周岁不满24周岁 |
5年 |
年满20周岁不满22周岁 |
4年 |
年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 |
3年 |
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 |
2年 |
(三)缴费补贴标准。缴费补贴标准为5500元/人·年。
(四)其他事项。具体补贴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实施缴费补贴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96号)执行。
六、其他事项
(一)生产经营活动搬迁补助。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持有合法证照且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综合考虑生产经营年限、规模、类别、搬迁损失、搬迁难易度等因素,对生产经营者一次性给予搬迁补助费,具体标准:
1.农业类。规模化种植面积10亩以上、种植时间1年以上的,经济林类的搬迁补助费(含搬迁损失费)按照其成本评估净值80%计算;绿化林类的搬迁补助费(含搬迁损失费)按照成本评估净值30%计算。
规模化水产(含蛙类)养殖水域面积5亩以上、养殖时间1年以上,搬迁补助费(含搬迁损失费)按照养殖水域面积5000元/亩计算。
规模化畜禽养殖搬迁补助费(含搬迁损失费)标准按照潼南府发〔2021〕9号文件规定执行。
2.工业类。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按所搬迁设施设备评估净值的20%计算,搬迁后丧失使用价值的,按照设施设备评估净值计算。
3.商业服务类。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标准按照实际用于商服经营1年以上房屋建筑面积对应房屋结构类型重置价格50%计算。
为生产经营安装的水、电、气、管网等设施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无法提供实际安装发票的,按搬迁时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的安装价格补偿。
(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土地分类面积和征地安置人员情况表
2.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明细表
附件1 土地分类面积和征地安置人员情况表 | ||||||||||
单位:公顷、人 | ||||||||||
权属单位 |
本次征收前总面积 |
本次征收前耕地面积 |
本次征地分类面积 |
人员安置对象人数 | ||||||
总面积 |
其中 |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其中: 耕地 | ||||||||||
五桂镇 |
倒狮社区 |
1社 |
119.4367 |
28.3243 |
0.1637 |
0.1637 |
0.1573 |
0 |
0 |
4 |
附件2 | |||||||||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明细表 | |||||||||
单位:亩、人、万元/亩、万元/人、万元 | |||||||||
序号 |
被征土地所有权人 |
征地面积 |
区片区综合地价标准 |
土地补偿费金额 |
安置补助费 |
两费合计 | |||
人员安置对象人数 |
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 |
安置补助费结余部分 |
补偿金额 | ||||||
1 |
五桂镇倒狮社区1社 |
2.4555 |
5.09 |
3.7495 |
4 |
3.6 |
0 |
14.4000 |
18.14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