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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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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南府征地方案公告〔202315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府于20221117日发布了建设重庆市潼南区滨江路(双江至金佛大桥)道路工程的征收土地预公告(潼南府征地预公告〔202232号),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了重庆市潼南区滨江路(双江至金佛大桥)道路工程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具体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补偿安置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二、异议反馈渠道。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于公告期满前通过信函或当面提交方式,向潼南区征地和房屋征收中心提出书面意见,书面意见应当签字、加盖手印(印章)并附具身份证明材料(地址: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金佛大道68号潼南区征地和房屋征收中心;邮编:402660;联系电话:023-44528989;联系人:周娟)。

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本府将依法组织听证。

三、办理补偿安置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方式、期限。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身份证明、户口簿、住房安置特殊对象调查表、银行账户信息等材料到大佛街道办事处、双江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安置登记,并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30日内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安置登记的,其补偿安置内容以潼南区征地和房屋征收中心、大佛街道办事处、双江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共同调查的结果为准。

四、确定具体人员安置对象的期限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30日内,按照《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344号)第十六条、《重庆市潼南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潼南府发〔20219号)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具体的人员安置对象。未在规定期限内确定的,由大佛街道办事处、双江镇人民政府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和原则拟定。具体人员安置对象按有关规定公示、初审、复核和核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告期限为30日。

特此公告

附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202366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为建设重庆市潼南区滨江路(双江至金佛大桥)道路工程,潼南区人民政府拟征收大佛街道胜利社区3社等2个街道(镇)5个社区(村)15个社集体土地10.7489公顷。根据《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实施缴费补贴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96号)、《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潼南府发〔20219号)、《重庆市潼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潼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公布征地拆迁安置房建安造价的通知》(潼建委发〔20217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土地现状

拟征收大佛街道胜利社区3社等2个街道(镇)5个社区(村)15个社集体土地10.7489公顷,其中:农用地9.5296公顷、建设用地0.0621公顷、未利用地1.1572公顷,具体征收范围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详见《土地分类面积及征地安置人员情况表》。

二、征收目的

土地征收后,拟用于重庆市潼南区滨江路(双江至金佛大桥)道路工程。

三、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征收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分地类,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30%,安置补助费占70%,具体补偿费用情况详见《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明细表》。

1.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由区征地和房屋征收中心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征收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的8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发放给承包经营户,土地补偿费的2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征收未发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

2.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由区征地和房屋征收中心按照3.6万元/人的发放标准支付给人员安置对象。安置补助费支付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不足的,由区人民政府安排资金予以补足。

(二)农村房屋补偿费

农村房屋以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准,按照《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潼南府发〔20219号)制定公布的重置价格标准补偿。

被搬迁房屋按照装修的建筑面积计算:地面、墙面和屋顶三项全部装修的,按300/平方米予以补助;地面、墙面和屋顶任两项装修的,按200/平方米予以补助;地面、墙面和屋顶任一项装修的,按100/平方米予以补助。被搬迁房屋的装饰物由所有权人自行拆除。

为确保房屋拆迁安全,对被拆迁的房屋实行残值回购,标准为砖混结构房屋15/平方米,砖木结构房屋10/平方米,其他结构房屋5/平方米。由大佛街道办事处或双江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拆除。

(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其他地上附着物(不含坟墓和被征地搬迁户除房屋外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青苗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被征收土地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1.5万元。

坟墓按照单人坟3000/座、双人坟4000/座标准予以补偿,由坟主的近亲属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处理,逾期未处理的,按无主坟处理。

被征地搬迁户除房屋外的建筑物、构筑物实行据实清点补偿。

征收林地的林木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征收林地的有关规定执行,补偿标准低于综合定额标准(1.5万元/亩)的,按照综合定额标准进行补偿。

四、安置对象及安置方式

(一)人员安置

人员安置对象范围及具体确定办法,按照《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潼南府发〔20219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执行。本次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共326人,其中:大佛街道胜利社区34人、424人,前进村128人、219人、316人、456人、65人,新生村141人、28人、428人、542人、639人;双江镇五里社区13人、82人,金龙社区2社(原1大队4社)3人、(原1大队5社)8人。由区征地和房屋征收中心采取发放安置补助费的方式进行安置,每个人员安置对象的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为3.6万元。

(二)住房安置

住房安置对象范围及具体确定办法,按照《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潼南府发〔20219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执行。对住房安置对象采取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安置房安置或者货币安置等方式。

1.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住房安置对象选择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以及国家和本市关于宅基地建房的有关规定。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为每人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按照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30%给予自建住房补助。

2.安置房安置。住房安置对象选择安置房安置的,住房安置建筑面积标准为每人30平方米;符合《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潼南府发〔20219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按相应建筑面积标准予以安置。

应安置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砖混结构房屋的重置价格标准(816/平方米)购买。

1)大佛街道因户型设计等原因,以户为单位,安置房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不满5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建安造价的50%875/平方米)购买;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5平方米以上不满1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建安造价(1750/平方米)购买;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3400/平方米)购买。

因户型设计、住房安置对象意愿等原因,购买安置房未达到应安置建筑面积的,不足部分按照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3400/平方米)支付给住房安置对象。

2)双江镇因户型设计等原因,以户为单位,安置房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不满5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建安造价的50%825元/平方米)购买;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5平方米以上不满1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建安造价(1650元/平方米)购买;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3000元/平方米)购买。

因户型设计、住房安置对象意愿等原因,购买安置房未达到应安置建筑面积的,不足部分按照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3000元/平方米)支付给住房安置对象。

3.货币安置。住房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的,住房安置建筑面积标准为每人30平方米;符合《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潼南府发〔20219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按相应建筑面积标准予以安置。

货币安置款额等于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乘以应安置建筑面积。大佛街道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为3400/平方米;双江镇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为3000/平方米。

4.搬迁和临时安置。征地搬迁农村住房,在规定时限内搬迁的,按户给予搬家补助费,用于被搬迁户搬家及生产生活设施迁移,3人以下(含3人)每户1000元,3人以上每增加一人增加200元,但最高不超过2000元,用于被搬迁户搬家及生产生活设施迁移。

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按照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人员每人每月300元计算并一次性支付18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安置房安置的,按照应安置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0元计算并支付自搬迁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后6个月止期间的临时安置费。

住房货币安置的,按照应安置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0元计算并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5. 搬迁奖励。在规定时间内拆除并搬迁的被搬迁户,按该户房屋补偿总额的30%给予奖励。

五、社会保障

对符合条件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缴费补贴。具体如下:

(一)补贴对象。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中,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以下人员不属于补贴对象:1.按照或参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规定,已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被征地安置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2.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前已死亡,或已出国定居且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

(二)补贴年限。根据补贴对象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的年龄确定补贴年限,最低2年,最高15年。具体补贴年限如下:

补贴年限

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

女性:年满40周岁及以上

15

男性: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

14

年满38周岁不满40周岁

13

年满36周岁不满38周岁

12

年满34周岁不满36周岁

11

年满32周岁不满34周岁

10

年满30周岁不满32周岁

9

年满28周岁不满30周岁

8

年满26周岁不满28周岁

7

年满24周岁不满26周岁

6

年满22周岁不满24周岁

5

年满20周岁不满22周岁

4

年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

3

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

2

(三)缴费补贴标准。缴费补贴标准为5500/人·年。

(四)其他事项。具体补贴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实施缴费补贴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96号)执行。

六、其他事项

(一)生产经营活动搬迁补助。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持有合法证照且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综合考虑生产经营年限、规模、类别、搬迁损失、搬迁难易度等因素,对生产经营者一次性给予搬迁补助费,具体标准:

1.农业类。规模化种植面积10亩以上、种植时间1年以上的,经济林类的搬迁补助费(含搬迁损失费)按照其成本评估净值80%计算;绿化林类的搬迁补助费(含搬迁损失费)按照成本评估净值30%计算。

规模化水产(含蛙类)养殖水域面积5亩以上、养殖时间1年以上,搬迁补助费(含搬迁损失费)按照养殖水域面积5000/亩计算。

规模化畜禽养殖搬迁补助费(含搬迁损失费)标准按照潼南府发〔20219号文件规定执行。

2.工业类。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按所搬迁设施设备评估净值的20%计算,搬迁后丧失使用价值的,按照设施设备评估净值计算。

3.商业服务类。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标准按照实际用于商服经营1年以上房屋建筑面积对应房屋结构类型重置价格50%计算。

为生产经营安装的水、电、气、管网等设施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无法提供实际安装发票的,按搬迁时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的安装价格补偿。

(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土地分类面积和征地安置人员情况表

          2.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明细表

1


附件1

土地分类面积和征地安置人员情况表

单位:公顷、人

权属单位

本次征收前总面积

本次征收前耕地面积

本次征地分类面积

人员安置对象人数

总面积

其中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其中:耕地

大佛街道

胜利社区

3社

30.8419

15.7581

0.1454

0.1454

0.1454

4

4社

48.5477

33.6404

0.9615

0.9615

0.9236

24

前进村

1社

26.4097

16.2120

0.5332

0.5332

0.5048

28

2社

25.7309

16.3088

0.4506

0.4506

0.4120

19

3社

31.6591

17.5299

0.7528

0.7322

0.1582

0.0206

16

4社

34.9367

20.6948

1.1266

1.1266

1.0640

56

6社

19.2197

13.6754

0.0561

0.0561

0.0561

5

村民委员会

0.0481

0.0481

新生村

1社

21.4995

12.5618

0.8847

0.8432

0.6941

0.0415

41

2社

32.7945

24.5553

0.1591

0.1591

0.1240

8

大佛街道

新生村

4社

35.1306

24.0711

0.5150

0.5150

0.4172

28

5社

40.0755

22.6745

0.8207

0.8207

0.6775

42

6社

73.7240

27.6626

1.8493

1.4848

0.8943

0.3645

39

双江镇

五里社区

1社

90.3166

45.0044

0.7570

0.6322

0.1220

0.1248

3

8社

127.3628

47.4111

0.7000

0.2098

0.4902

2

金龙社区

2社(原1大队4社)

8.3391

3.5443

0.0998

0.0498

0.0230

0.0500

3

2社(原1大队5社)

27.8417

14.5690

0.8890

0.7613

0.3040

0.1277

8

合计

674.4302

355.8737

10.7489

9.5296

6.5202

0.0621

1.1572

326



附件2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明细表

单位:亩、人、万元/亩、万元/人、万元

序号

被征土地所有权人

征地面积

区片区综合地价标准

土地补偿费金额

安置补助费

两费合计

人员安置对象人数

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

安置补助费结余部分

补偿金额

1

大佛街道胜利社区3社

2.1810

5.55

3.6314

4

3.6

0

14.4000

18.0314

2

大佛街道胜利社区4社

14.4225

5.55

24.0135

24

3.6

0

86.4000

110.4135

3

大佛街道前进村1社

7.9980

5.55

13.3167

28

3.6

0

100.8000

114.1167

4

大佛街道前进村2社

6.7590

5.55

11.2537

19

3.6

0

68.4000

79.6537

5

大佛街道前进村3社

11.2920

5.55

18.8012

16

3.6

0

57.6000

76.4012

6

大佛街道前进村4社

16.8990

5.55

28.1368

56

3.6

0

201.6000

229.7368

7

大佛街道前进村6社

0.8415

5.55

1.4011

5

3.6

0

18.0000

19.4011

8

大佛街道前进村村民委员会

0.7215

5.55

1.2013

3.6

2.8030

2.8030

4.0043

9

大佛街道新生村1社

13.2705

5.55

22.0954

41

3.6

0

147.6000

169.6954

10

大佛街道新生村2社

2.3865

5.55

3.9735

8

3.6

0

28.8000

32.7735

11

大佛街道新生村4社

7.7250

5.55

12.8621

28

3.6

0

100.8000

113.6621

12

大佛街道新生村5社

12.3105

5.55

20.4970

42

3.6

0

151.2000

171.6970

13

大佛街道新生村6社

27.7395

5.55

46.1863

39

3.6

0

140.4000

186.5863

14

双江镇五里社区1社

11.3550

5.33

18.1566

3

3.6

31.5655

42.3655

60.5222

15

双江镇五里社区8社

10.5000

5.33

16.7895

2

3.6

31.9755

39.1755

55.9650

16

双江镇金龙社区2社

原1大队4社

1.4970

5.33

2.3937

3

3.6

0

10.8000

13.1937

原1大队5社

13.3350

5.33

21.3227

8

3.6

20.9529

49.7529

71.0756

合计

161.2335

266.0324

326

87.2969

1260.8969

1526.9294

附件下载: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