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 索引号 ] 11500223009330348N/2023-00034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潼南区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法制 [成文日期 ] 2022-12-26 [ 发布日期 ] 2022-12-26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有效性 ]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持续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我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驻地;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主次干道、隧道、桥梁(含立交桥)、轨道等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消防重点单位周边安全距离范围内;

(五)重要水利设施、输变电设施及水、电、燃油、燃气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幼儿园、学校、公共文化场所;

(七)森林等重点防火区以及大佛寺湿地公园、福山公园;

(八)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二、梓潼、桂林、大佛街道城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巴蜀大道与潼南大道交汇处(上城华府外红绿灯)→巴蜀大道→运河桥→金佛大桥→金佛大桥西桥头红绿灯处(左转)→老场路→涪江路→佛缘路→佛缘路与石院街交汇处红绿灯(右转)→石院街→石院街与创意大道交汇处红绿灯(左转)→创意大道→朝阳湖大桥→创意大道与朝阳东路交汇处红绿灯(右转)→朝阳东路→朝阳东路与创业大道交汇处→创业大道→产业大道→产业大道与翠柏路交汇处(左转)→翠柏路→翠柏路与学院路交汇处右转(福江名都)→学院路→谭家桥→航电枢纽→上坝支路→四海路→四海路与巴渝大道交汇处(右转)→巴渝大道→东安大桥北桥头红绿灯处(左转)→产业大道→产业大道与产业五支路交汇处(右转)→产业五支路 →产业五支路与S438交汇处(左转)→S438→火车站广场(掉头)→巴蜀大道→巴蜀大道与潼南大道交汇处(上城华府外红绿灯)为止,所覆盖的封闭型区域(含该区域外侧物理隔离的居民小区)。


三、双江古镇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正街、下西街、上西街、老猪巷、河街、闇公广场、猴溪路、兴隆街、南街、田坝正街、田坝后街、滨江路、新桥至连江路46号段、教导队环线(连江路46号→天然气配送站→教办→食品站)。


四、工业园区东区(田家工业园区)建成区内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五、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场所,由有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并负责管理。


六、重大节庆活动确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组织焰火燃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八、单位或个人在禁放区域或者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法律、法规对燃放烟花爆竹有其他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潼南府通告〔2019〕3号)同时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