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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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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结合《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潼南府办201974号),经区政府研究,确定潼南区国资委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按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特此通知。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2021723

(此文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