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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3009330348N/2018-00496 [ 发文字号 ] 潼南府办发(2018)90号 [ 发布机构 ] 潼南区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财政 [成文日期 ] 2018-09-17 [ 发布日期 ] 2018-09-17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有效性 ]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区直事业单位,各区属国有企业: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重庆市潼南区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3日

 


重庆市潼南区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范围内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国有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

(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国有单位占用、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有单位国有(公共)财产或各种形式的投资及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五条  国有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国资监管部门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国有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区国资中心是全区国有资产管理的综合监督管理职能部门。依法对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受理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按照规定权限对区国有单位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

第八条  区审计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国有资产财务管理进行监督。

第九条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对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公务车辆的配置管理。

第十条  区国土房管局负责涉及土地“招拍挂”的国有资产处置和收入上缴。

第十一条  全区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是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负责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负责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办理国有资产管理手续的报批;负责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处置国有资产。

第十二条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两级平台是我区国有资产处置的交易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负责交易项目资料的审核、发布信息、报名登记、确定交易方式、签发交易凭证等,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办理交易业务。

 

第三章  资产处置

 

第十三条  资产处置范围包括物权、股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租赁等。资产处置文件是办理产权变动的依据,是调整有关资产、会计账目的原始凭证。账务处理按照现行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处置:

(一)国有资产存在产权纠纷或使用权纠纷的;

(二)区政府已明确有特定用途的;

(三)被设置为担保物的资产处置和租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程序:

(一)处置国有资产账面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由单位填写《潼南区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和附相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批、送国资部门备案后,按有关规定处置。

(二)处置国有资产账面价值在1万元以上(含1万)100万元以下的,由单位填写《潼南区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和附相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经国资部门审批后处置。

(三)处置国有资产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和年租金评估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的重大资产事项,由单位填写《潼南区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和附相关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国资部门审批,报请区政府同意后处置。

第十六条  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处置行为。

第十七条  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包括:

(一)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等涉及的资产;

(三)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划的资产;

(四)其他需调拨(划转)的资产。

第十八条  对外捐赠,是指国有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置的合法财产捐赠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第十九条  国有单位对外捐赠发生后,应当取得受赠方出具的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涉及贫困群众等个体受助对象确实无法取得捐赠收据时,应当要求受赠方所在地城镇街道、乡镇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接受捐赠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国有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须通过产权交易机构采用拍卖等市场竞价的方式公开处置,但下列情况可以采用协议方式:

(一)涉及国民经济重要行业、关键领域,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

(二)在国有单位之间转让的;

(三)依据相关规定,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其他可协议转让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要求的外,资产转让不得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

第二十三条  资产置换,是指国有单位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退补差价)。

第二十四条  公开出售(出让转让)、置换资产,以区国资监管部门核准的评估价值作为市场竞价或置换的参考依据。

首次公开出售(出让转让)的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值。因流标后的第二次公开出售(出让转让)可以将价格适当下浮,但下浮后的价格需要确定在评估价值90%以下(含90%)的,须报区国资监管部门重新审批。

以置换方式处置的资产涉及货币性资产的(即退补差价),须按批准的退补差价金额实施置换。如审批后差价金额发生变动的,须报区国资监管部门重新审批。

第二十五条  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十六条  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机构、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十七条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货币性资金、有价证券、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进行核销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租赁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土地、房屋、构筑物、生产设备、家具用具等实物形态类资产。

第二十九条  国有单位租赁资产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对租赁方案作出决定后,送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审核、报区国资监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  区国资监管部门批复国有单位租赁资产文件,自批文之日起在六个月内,国有单位可持续对外公开招租。超过期限后继续招租的,国有单位应重新报批。

第三十一条  资产租赁方案内容应包括:拟租赁资产状况、租赁用途、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承租条件、招租底价及确定依据、租金支付及递增方式、招租方式等。

第三十二条  资产租赁交易信息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等相关信息平台上发布,并在租赁资产所在地和相关公示栏进行张贴,必要时还可通过各类媒体多渠道发布。

第三十三条  国有单位应当与承租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规范的资产租赁合同。

第三十四条  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报名者时,可采取协议租赁方式,以公告的租金标准与报名者签订租约。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及以上报名者时,应采用公开竞租方式确定承租人。首次招租不成功且需调低招租底价的,应当报区国资监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五条  国有单位租赁资产附带为承租方提供的水、电、气等关联服务,应当按有关收费标准和按计量表计算的金额足额收费或由租赁方自行承担,不得提供无偿服务。

第三十六条  承租方不履行租赁合同时,国有单位应当按合同有关条款及时主张权利,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   资产评估

 

第三十七条 国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需拍卖、有偿转让、置换的国有资产;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国有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第三十九条 进行资产评估的国有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四十条  国有资产处置和租赁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财政专户,纳入区财政预算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区国资监管部门负责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可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国有单位资产处置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第四十二条  主管部门、国有单位和个人在资产管理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越权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国有资产;

(四)弄虚作假,任意夸大(缩小)本单位资产损失;

(五)资产处置收入未按规定程序及时足额上缴;

(六)其他造成国有单位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主管部门、国有单位和个人有上述所列行为的,要给予通报批评、责令纠正;对擅自处置国有资产、不按规定签订相关合同、不按规定收取处置收入等违法违纪行为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  区国资中心、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加大对国有资产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应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国有单位资产管理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未明确的,按上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潼南区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2.潼南区国有资产租赁申请表


附件1

潼南区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申报单位(签章)                申报日期:      年      日             申报文号:                评估(鉴证)号:              金额:元

序号

卡片编号

资产名称

资产分类

明细类别

资产来源

规格型号(坐落、

车牌号)

计量单位

数量

购置(形

成)日期

资产价值

处置方式

处置形式

账面原值

计提折旧额

账面净值

评估价值

 

 

 

 

 

 

 

 

 

 

 

 

 

 

 

 

 

 

 

 

 

 

 

 

 

 

 

 

 

 

 

 

 

 

 

 

 

 

 

 

 

 

 

 

 

 

 

 

 

 

 

 

 

 

 

 

 

 

 

 

 

 

 

 

处置原因

 

单位

意见

 

 

 

经办人                                             (签章)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经办人                     (签章)        年       月     日

机关

事务局

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国资

部门

审核

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区政府审批

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适用于区国有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处置事项申请。本表可自行加行。

2.资产分类:(1)流动资产;(2)固定资产;(3)无形资产;(4)对外投资;(5)在建工程。

3.明细类别:(1)流动资产:①货币性资金 ②应收款项 ③预付(暂付)款项 ④其他;(2)固定资产:①房屋及构筑物 ②专用设备 ③通用设备 ④文物和陈列品 ⑤图书和档案 ⑥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3)无形资产:①专利权 ②著作权 ③商标权 ④土地使用权⑤其他;(4)对外投资;(5)在建工程。

4.资产来源:(1)财政拨付资金形成;(2)单位自筹资金形成;(3)单位合并形成;(4)上级拨付资金形成;(5)上级调入形成;(6)接受捐赠形成;(7)其他。

5.处置方式:(1)出售(出让、转让);(2)置换;(3)报废、报损;(4)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6.处置形式:(1)拍卖;(2)招投标;(3)协议转让;(4)其他方式。

附件2

潼南区国有资产租赁申请表

申报单位: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

卡片编号

资产名称

资产来源

规格型号(坐落、车牌号)

计量单位

数量

购置(取得)日期

账面原值

评估价值

产权证号

出租/出借

拟出租/出借期限(年)

租金底价

招租方式

备 注

合      计

单位

意见

 

 

 

 

 

经办人                                  (签章)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经办人:                   (签章)      年     月     日

机关

事务局

审核

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国资部门

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可自行加行。

2.资产来源选填:(1)财政拨付资金形成;(2)单位自筹资金形成;(3)单位合并形成;(4)上级拨付资金形成;(5)上级调入形成;(6)接受捐赠形成;(7)其他。

3.产权证号:填写土地和房屋产权证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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