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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3009330348N/2018-00491 [ 发文字号 ] 潼南府发(2018)10号 [ 发布机构 ] 潼南区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人事工作 [成文日期 ] 2018-08-31 [ 发布日期 ] 2018-08-31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有效性 ]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潼南区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区直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区属国有重点企业,有关单位:

现将《潼南区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7日

潼南区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市委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行动计划工作部署,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落实“三百三千”人才培养集聚计划,大力吸引高层次人才,加快推进“四个做大做强”,建设更加美好的潼南,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引进人才,是指从本区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坚持党管人才、需求导向、能力优先、重在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引进人才既可采取全职引进方式,也可采取柔性引进、智力引进、团队引进等方式。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经济社会组织(不适用于公务员和参公人员)。

第二章 引进的重点领域与对象

第六条 紧扣“四个做大做强”,重点围绕工业商贸、现代农业、城市建设、旅游文化、教育卫生、综合管理等领域引进人才。

第七条 人才引进的重点对象:

A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博士学位的高层次人才。

B类: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硕士学位的急需紧缺人才。

C类:“巴渝工匠”称号获得者;企业优秀经营管理团队、创新型团队和高技能团队中,年薪(税前)20万元以上的创新创业人才;年薪(税前)20万元以上的高技能人才;在国内外知名企业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2年以上且业绩突出的经营管理人才。

第三章 住房支持

第八条 全职引进到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以下住房支持:

(一)A类人才3年内可免费入住100平方米左右的人才公寓或给予每年10000元的租房补贴。

(二)B类人才3年内可免费入住50平方米左右的人才公寓或给予每年5000元的租房补贴。

(三)A、B类人才在本区购买首套商品房用于本人居住的,所缴纳契税区级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个人。

第九条 全职引进到企业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以下住房支持:

C类人才由工业园区免费提供3年的人才公寓过渡使用;单个企业使用人才公寓人数最多不超过8人。

第四章 分配激励

第十条 对引进的特殊专业高层次人才,用人单位可给予一定的安居费。

第十一条 对企业引进的C类人才中年薪(税前)20万元以上的高层次人才,自企业设立年度起至第5年,按其薪酬性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100%的额度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人数最多不超过8人。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十二条 实行“人才服务证”制度,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申请领取“人才服务证”,享受人才服务“绿色通道”。

第十三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首次评聘中级职称时,单位若无相应空岗的,可按规定申请使用特设岗位,评聘高级职称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十四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区内公立医院就医,可享受绿色服务通道;其子女在区内入学的,由区教委根据其个人意愿在区内公办学校安排入学。

第十五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配偶是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工作人员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在政策范围内协调调入区内相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全职引进人才原则上应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工作(聘用)合同,载明工作岗位及期限、工作目标及任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合同的解除和终止、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七条 引进人才符合规定的,本人填写《重庆市潼南区高层次人才审批表》(见附件1),并提供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专技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及有关成果、资历、工资、个人所得税等证明材料,经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人力社保局审定,享受上述激励政策。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全职引进的人才,在合同执行期间,如合同双方有一方提出终止合同,必须征得另一方同意,并提前一个月递交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区人力社保局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办理解除合同等手续。

第七章  政策兑现

第十九条 住房支持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才公寓”,按《潼南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审批程序执行。

(二)申请“租房补贴”,每年7月1 日至7月31日申报过去12个月的租房补贴,由本人填报《潼南区高层次人才租房补贴审批表》(见附件2),持“潼南区人才服务证”经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区人力社保局、区教委、区卫生计生委审批发放。

(三)申请“购买首套商品房奖励”,每年7月1 日至7月31日由本人填报《潼南区高层次人才购买首套商品房奖励审批表》(见附件3),持“潼南区人才服务证”及购房契税证明,经单位和区国土房管部门审核后,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区人力社保局、区教委、区卫生计生委审批发放。

第二十条 “子女入学”审批程序:由本人填报《潼南区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审批表》(见附件4),持“潼南区人才服务证”、户口簿,经单位审核后,报区教委审批,原则上每年1月和7月集中办理。

第二十一条 “配偶安置”审批程序:由本人填报《潼南区高层次人才配偶安置审批表》(见附件5),持“潼南区人才服务证”经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带上结婚证及配偶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报区人力社保局按程序审批。

第二十二条 “个人所得税奖励”审批程序: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申报上一年度奖励,由本人填报《潼南区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奖励审批表》(见附件6),持“潼南区人才服务证”经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带上身份证和工资、个人所得税证明材料(个税证明到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税务窗口办理),报区财政局审批发放,在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全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参照本办法第八条执行,所需经费由企业自行解决。引进的其他类型的高层次人才,按《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及《重庆市引进海内外英才“鸿雁计划”实施办法》享受相应待遇,若市里政策有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区财政设立5000万元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用于人才引进培养、平台建设、项目实施、奖励补助等,日常管理由区人力社保局和区财政局共同负责,使用情况接受区纪委监察、区审计局的监察、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四条 柔性引进人才的待遇,根据工作需要及实际情况,参照现行市、区标准“一事一议”进行商定。

第二十五条 2017年8月30日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照潼南委﹝2011﹞38号文件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附件:1.潼南区高层次人才审批表

2.潼南区高层次人才租房补贴审批表

3.潼南区高层次人才购买首套商品房奖励审批表

4.潼南区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审批表

5.潼南区高层次人才配偶安置审批表

6.潼南区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奖励审批表

附件1-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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