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潼南区第二批群众办事“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的通告
为了规范行政行为,优化政务环境,助推潼南经济发展,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对潼南区行政许可服务事项进行了清理,编制了《潼南区第二批群众办事“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现予以公布。
附件:潼南区第二批群众办事“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2日
附件
潼南区第二批群众办事“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 |
电 话 |
受理地点 |
1 |
查询房地产权属档案及出具权属证明 |
区国土房管局 |
|
1.个人查询房地产权属档案及出具权属证明的,需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登记备案。如他人委托查询房地产权属档案出具权属证明的,需出具房地产权利人同意查询的证明文件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登记备案; |
44550571 |
区行政服务中心B幢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 |
2 |
重庆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二、三级) |
区国土房管局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通过专家审查。 |
1.《重庆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认定表》(原件1份); |
44550521 |
区行政服务中心A幢三楼国土房管局窗口 |
3 |
老年人优待证办理 |
区民政局 |
户口在本辖区年满60周岁老年人。 |
1.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 |
81655013 |
各镇街社事办 |
4 |
90岁以上老人高龄津贴 |
区民政局 |
具有潼南户籍,年满90周岁及以上健在高龄老人。 |
1.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1份; |
81655013 |
各镇街社事办 |
5 |
内地公民结婚登记 |
区民政局 |
1.当事人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潼南区辖区内; |
1.双方的户口簿(审原件收复印件); |
44578168 |
行政服务中心B幢三楼婚姻登记处 |
6 |
内地公民离婚登记 |
区民政局 |
1.当事人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潼南区辖区内; |
1.双方的户口簿(审原件收复印件); |
44578168 |
行政服务中心B幢三楼婚姻登记处 |
7 |
内地公民补领结婚证 |
区民政局 |
1.当事人结婚证遗失或损毁; |
1.双方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审原件收复印件); |
44578168 |
行政服务中心B幢三楼婚姻登记处 |
8 |
内地公民补领离婚证 |
区民政局 |
1.当事人离婚证遗失或损毁; |
1.当事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审原件收复印件); |
44578168 |
行政服务中心B幢三楼婚姻登记处 |
9 |
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 |
区民政局 |
户口在本辖区的城乡低保残疾人 。 |
1.申请人残疾人证、身份证、低保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邮政银行账号复印件。 |
81655018 |
各镇街社事办 |
10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民政局 |
户口在本辖区的城乡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一、二级)。 |
1.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2.邮政银行账号复印件。 |
81655018 |
各镇街社事办 |
11 |
民政医疗救助建档 |
区民政局 |
除已享受民政政策的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含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城乡孤儿、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城乡重度(1―2级)残疾人员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外,因患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乳腺癌、宫颈癌、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再生障碍性贫血、终末期肾病(尿毒症)、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重症甲型H1N1、1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地中海贫血、白血病、精神分裂症、躁狂症、焦虑症等26类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支出过大导致家庭困难的,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低保保障线2倍的其他城乡低收入家庭;或申请前6个月内家庭总收入扣减同期维持基本治疗自负医疗费用后,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低保保障线2倍的支出型家庭的家庭成员可申请医疗救助建档。 |
1.申请书(原件1份); 2.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注:户口簿含全部家庭成员增减页); 3.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认定授权书; 4.区县级以上(含区县级)医院病历诊断证明;家庭收入、财产和支出状况证明、医疗发票(或结算单)等相关材料。 |
81655025 |
各镇街社事办 |
12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区教委 |
1.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 |
1.户籍证明材料; |
44576291 |
辖区或就读学校 |
13 |
学前教育资助 |
区教委 |
优先资助建卡贫困户、低保户、残疾家庭、孤儿、困境儿童、因病因灾因特殊变故等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 |
1.申请表(原件1份); |
44576812 |
就读学校 |
14 |
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生活补助 |
区教委 |
1.寄宿生生活补助。优先资助寄宿生中的建卡、低保、孤儿、残疾、困境、因病因灾因特殊变故等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非寄宿建卡学生生活补助。未在学校就餐的建卡贫困户学生。 |
1.申请表(原件1份); |
44576812 |
就读学校 |
15 |
义务教育阶段营养改善计划“爱心午餐” |
区教委 |
未寄宿的建卡贫困户、低保户、孤儿、残疾、困境儿童和农村村小学生。 |
1.申请表(原件1份); |
44576812 |
就读学校 |
16 |
普通高中免学费 |
区教委 |
建卡贫困户、低保户、残疾学生、城乡特困救助学生、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及社会散居孤儿。 |
1.申请表(原件1份); |
44576812 |
就读学校 |
17 |
普高助学金资助 |
区教委 |
优先资助建卡贫困户、低保户、残疾、孤儿、困境、因病因灾因特殊变故等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1.申请表(原件1份); |
44576812 |
就读学校 |
18 |
中职助学金资助 |
区教委 |
优先资助建卡贫困户、低保户、残疾、孤儿、困境、因病因灾因特殊变故等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1.申请表(原件1份); |
44576812 |
就读学校 |
19 |
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
区教委 |
1.学籍:被国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正式录取的大学生新生和在校大学生; |
1.申请表(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盖章); 2.学生和共同借款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3.大学录取通知书或在校学生证。 |
44576812 |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
20 |
大学生学费资助 |
区教委 |
在全日制高校就读的潼南籍建卡贫困户大学生(研究生除外)。 |
1.申请表; |
44576812 |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
21 |
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 |
区教委 |
在我区乡镇事业单位就业并服务满3年的重庆户籍和重庆市属高校毕业的零就业家庭、建卡贫困户、低保家庭和本人残疾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应届普通本科生、专科生和研究生。 |
1.申请表; 2.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 3.身份证; 4.低保证、残疾证、零就业家庭证明、建卡户证明等材料; 5.高校毕业证书。 |
44576812 |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
22 |
护士执业许可(注销执业) |
区卫计委 |
拥有护士执业证书,并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 |
1.重庆市护士注销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1份); |
44578112 |
区行政服务中心A幢三楼卫计委窗口或潼南区网上办事大厅 |
23 |
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格许可 |
区卫计委 |
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1.《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 (原件1份); |
44578112 |
区行政服务中心A幢三楼卫计委窗口或潼南区网上办事大厅 |
24 |
宫内结育器放置(取出)术、皮下埋植剂放置(取出)术、输卵(精)管结扎术、输卵(精)管复通术、人工终止妊娠术 |
区卫计委 |
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 |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原件1份); |
44578112 |
区行政服务中心A幢三楼卫计委窗口或潼南区网上办事大厅 |
25 |
人员从事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服务许可 |
区卫计委 |
凡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服务的人员,必须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考核审批表 (原件1份); |
44578112 |
区行政服务中心A幢三楼卫计委窗口或潼南区网上办事大厅 |
26 |
医师执业许可(注销医师执业注册备案) |
区卫计委 |
1.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 |
1.重庆市医师注销执业注册备案表 (原件1份); |
44578112 |
区行政服务中心A幢三楼卫计委窗口或潼南区网上办事大厅 |
27 |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延续) |
区卫计委 |
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到期的机构。 |
1.《重庆市单采血浆站再次执业登记申请书》 (原件1份); |
44578112 |
区行政服务中心A幢三楼卫计委窗口或潼南区网上办事大厅 |
28 |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新办) |
区卫计委 |
1.符合卫生区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
1.重庆市设置单采血浆站申请书(原件1份); |
44578112 |
区行政服务中心A幢三楼卫计委窗口或潼南区网上办事大厅 |
29 |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变更) |
区卫计委 |
单采血浆站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业务项目等内容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1.单采血浆站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原件1份); |
44578112 |
区行政服务中心A幢三楼卫计委窗口或潼南区网上办事大厅 |
30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
区卫计委 |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
1.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的公函 (原件1份); |
44578112 |
区行政服务中心A幢三楼卫计委窗口或潼南区网上办事大厅 |
31 |
放射诊疗许可(注销) |
区卫计委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批准部门注销放射诊疗许可,并登记存档,予以公告:(一)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二)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三)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逾期不改进或者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四)歇业或者停止诊疗科目连续一年以上的;(五)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
1.注销申请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44578112 |
区行政服务中心A幢三楼卫计委窗口或潼南区网上办事大厅 |
32 |
放射诊疗许可(变更射诊疗场所、诊疗设备或诊疗项目、放射性核素) |
区卫计委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审查决定。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变更)(原件1份); |
44578112 |
区行政服务中心A幢三楼卫计委窗口或潼南区网上办事大厅 |
33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变更 |
区卫计委 |
1.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路名路牌或者生产类别发生改变并持有相关证明材料; |
1.重庆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变更申请表 (原件1份); |
44578112 |
区行政服务中心A幢三楼卫计委窗口或潼南区网上办事大厅 |
34 |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到期更换) |
区卫计委 |
1.有与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的诊疗科目; 2.有专职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 |
1.监督局现场监督销毁记录 (原件1份); |
44578112 |
区行政服务中心A幢三楼卫计委窗口或潼南区网上办事大厅 |
35 |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新办) |
区卫计委 |
1.有与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的诊疗科目; |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 (原件1份); |
44578112 |
区行政服务中心A幢三楼卫计委窗口或潼南区网上办事大厅 |
36 |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变更) |
区卫计委 |
合法持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并当《印鉴卡》中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法人代表(负责人)、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采购人员等项目发生变更时。 |
1.《市级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印鉴卡》变更登记表(原件1份); |
44578112 |
区行政服务中心A幢三楼卫计委窗口或潼南区网上办事大厅 |
37 |
医疗机构设置与执业许可(申请变更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类别) |
区卫计委 |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原件1份); |
44578112 |
区行政服务中心A幢三楼卫计委窗口或潼南区网上办事大厅 |
38 |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医疗机构注销登记) |
区卫计委 |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
1.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 (原件1份); |
44578112 |
区行政服务中心A幢三楼卫计委窗口或潼南区网上办事大厅 |
39 |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申请变更床位) |
区卫计委 |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原件1份); |
44578112 |
区行政服务中心A幢三楼卫计委窗口或潼南区网上办事大厅 |
40 |
医疗机构设置与执业许可(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
区卫计委 |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原件1份); |
44578112 |
区行政服务中心A幢三楼卫计委窗口或潼南区网上办事大厅 |
41 |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申请医疗机构执业) |
区卫计委 |
1.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执业(一)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在有效期内;(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三)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四)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44578112 |
区行政服务中心A幢三楼卫计委窗口或潼南区网上办事大厅 |
42 |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申请医疗机构校验) |
区卫计委 |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44578112 |
区行政服务中心A幢三楼卫计委窗口或潼南区网上办事大厅 |
43 |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申请竣工验收) |
区卫计委 |
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审查类别分为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分别于建设项目动工以前和建设项目完工以后进行申请。 |
1.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原件1份); |
44578112 |
区行政服务中心A幢三楼卫计委窗口或潼南区网上办事大厅 |
44 |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申请设计审查) |
区卫计委 |
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审查类别分为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分别于建设项目动工以前和建设项目完工以后进行申请。 |
1.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原件1份); |
44578112 |
区行政服务中心A幢三楼卫计委窗口或潼南区网上办事大厅 |
45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补发) |
区卫计委 |
1.沐浴场所:公共浴室、温泉浴室(场)、桑拿室、足浴室、婴幼儿沐浴室; |
1.卫生许可证补发申请书 (原件1份); |
44578112 |
区行政服务中心A幢三楼卫计委窗口或潼南区网上办事大厅 |
46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办) |
区卫计委 |
1.沐浴场所:公共浴室、温泉浴室(场)、桑拿室、足浴室、婴幼儿沐浴室; |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原件1份); |
44578112 |
区行政服务中心A幢三楼卫计委窗口或潼南区网上办事大厅 |
47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变更) |
区卫计委 |
1.沐浴场所:公共浴室、温泉浴室(场)、桑拿室、足浴室、婴幼儿沐浴室; |
1.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原件1份); |
44578112 |
区行政服务中心A幢三楼卫计委窗口或潼南区网上办事大厅 |
48 |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新办) |
区卫计委 |
1.申请的集中式供水是指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同输水管网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包括公共供水和单位自建设施供水); |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原件1份); |
44578112 |
区行政服务中心A幢三楼卫计委窗口或潼南区网上办事大厅 |
49 |
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新办) |
区卫计委 |
1.二次供水设施及周边环境应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要求,通过设施所供给居民的饮水感官性状不应对人产生不良影响,不应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不引起肠道传染病发生或流行; |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原件1份); |
44578112 |
区行政服务中心A幢三楼卫计委窗口或潼南区网上办事大厅 |
50 |
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延续) |
区卫计委 |
1.制水工艺及流程、制水设备或供水设备及用品、质量管理等未发生足以影响水质卫生的变化; |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原件1份); |
44578112 |
区行政服务中心A幢三楼卫计委窗口或潼南区网上办事大厅 |
51 |
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注销) |
区卫计委 |
二次供水单位已取得《卫生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
1.注销申请 (原件1份); |
44578112 |
区行政服务中心A幢三楼卫计委窗口或潼南区网上办事大厅 |
52 |
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变更) |
区卫计委 |
1.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路名或门牌号发生变化; |
1.重庆市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原件1份); |
44578112 |
区行政服务中心A幢三楼卫计委窗口或潼南区网上办事大厅 |
53 |
|
区规划局 |
需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满足《选址意见书》及其附件《规划要求函》的相关要求,并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核准文件的建设项目; 取得符合《规划条件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核准文件的建设项目。 |
1.现状地形图及电子文件(含地下管网及地下建(构)筑物) 电子版原件1份,内容完整清晰,有测绘单位盖章;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纸质版复印件1份,有土地主管部门盖章; 3.《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报建申请表》 电子版原件1份,内容完整,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44520212 |
区行政服务中心A幢三楼规划局窗口或潼南区网上办事大厅 |
54 |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_建设项目 |
区规划局 |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取得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的建设项目。 |
1.《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报建申请表》 纸质版原件1份 内容完整,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电子版原件复印件各1份,内容清晰,有公安部门和申请单位盖章; 3.1:500现状地形图及电子文件(含地下管网及地下建(构)筑物)纸质版原件1份,内容完整清晰,有测绘单位盖章; |
44520212 |
区行政服务中心A幢三楼规划局窗口或潼南区网上办事大厅 |
55 |
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区规划局 |
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市政工程和管线类市政工程,建设项目选址包括选址论证和选址意见书的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办理范围为国土部门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为向发改委申请批准或者核准的前置要件,选址论证的办理范围为市政府确定项目成立,但项目尚未定点(无专业、专项规划依据),需要市级规划部门提前介入提出选址意见的建设项目。限军事、安保设施等行政划拨用地的建筑工程项目选址论证。 |
1.《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报建申请表》纸质版原件1份,内容完整,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44520212 |
区行政服务中心A幢三楼规划局窗口或潼南区网上办事大厅 |
56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补办) |
区食药监局 |
1.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交叉污染、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
1.《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补办申请书 (原件1份); |
44520212 |
区行政服务中心A幢三楼综合窗口或潼南区网上办事大厅 |
57 |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许可证核发(零售) |
区安监局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九条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三)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四)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五)法律、法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
1.申请书 (原件3份); |
44520212 |
区行政服务中心A幢三楼综合窗口或潼南区网上办事大厅 |
58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变更) |
区食药监局 |
1.登记证上载明的食品小作坊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生产经营品种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后十日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
1.《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变更申请书 (原件1份); |
44520212 |
区行政服务中心A幢三楼综合窗口或潼南区网上办事大厅 |
59 |
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
区社保局 |
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合格人员 |
《职业技能鉴定证书花名册》(原件3份)。 |
44590783 |
区行政服务中心A幢一楼社保窗口 |
60 |
建设工程施工报建 |
区城乡建委 |
1.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
1.建设工程施工报建备案表(原件2份) ; |
44578422 |
区行政服务中心A幢三楼城乡建委窗口或潼南区网上办事大厅 |
61 |
人防资产报损、报废、拆除许可 |
区城乡建委 |
1.工程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下,以及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资产,由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 |
1.关于资产处置的请示; 2.非正常损失,要提交人防主管部门对造成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 3.对呆帐、坏帐的认定资料; 4.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复印件1份); 5.资产的价值凭证 (复印件1份); 6.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 。 |
44578422 |
区行政服务中心A幢三楼城乡建委窗口或潼南区网上办事大厅 |
62 |
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 |
区城乡建委 |
建筑工程项目竣工且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验收合格。 |
1.《重庆市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申请表》(原件4份) ; |
44578422 |
区行政服务中心A幢三楼城乡建委窗口或潼南区网上办事大厅 |
63 |
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新办审批 |
区城乡建委 |
1.具有必要的技术装备。申请条件详见《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 |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 |
44578422 |
区行政服务中心A幢三楼城乡建委窗口或潼南区网上办事大厅 |
64 |
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遗失补办审批 |
区城乡建委 |
1.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资产; 2.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 |
1.《重庆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补审核表》 ; |
44578422 |
区行政服务中心A幢三楼城乡建委窗口或潼南区网上办事大厅 |
65 |
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重新核定审批 |
区城乡建委 |
1.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资产; 2.具有必要的技术装备。申请条件详见《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 |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 |
44578422 |
区行政服务中心A幢三楼城乡建委窗口或潼南区网上办事大厅 |
66 |
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增项审批 |
区城乡建委 |
1.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注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 |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 |
44578422 |
区行政服务中心A栋三楼城乡建委窗口或潼南区网上办事大厅 |
67 |
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变更审批 |
区城乡建委 |
1.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注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 |
1.《重庆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
44578422 |
区行政服务中心A幢三楼城乡建委窗口或潼南区网上办事大厅 |
68 |
排污许可 |
区环保局 |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一)排污单位不具备符合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污染物处理能力;(二)排污单位申请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不符合规定标准和要求;(三)国家规定的其他不予审批的情形; 2.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污染物处理能力符合要求; 3.申请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符合规定标准和要求。 |
1.《重庆市排放污染物申报表》(原件1份); |
44576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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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区环保局 |
1.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按照《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6年版)》要求向相关环保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资料;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批准书:(一)项目建成后可能产生严重环境污染或者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且无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的;(二)项目所涉及的有关区域无相应环境容量且无相应的重点污染物削减措施,或者拟建项目可能导致所涉及的有关区域的环境质量不能达到规定标准且无相应改善措施;(三)项目未取得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四)对项目产生的特征污染物无有效防治技术的;(五)项目采用的工艺、技术、设备和生产规模属于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淘汰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审批的情形。 |
1.《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原件1份); 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送审版、报批版(原件1份); 3.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公示版(PDF版),公示版删除内容说明报告(原件1份); 4.《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原件2份); 5.公众参与说明及相关材料 (原件1份); 6.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原件1份)。 |
445963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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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 |
区环保局 |
1.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
1.《重庆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 2.三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复印件2份); 3.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2份); 4.符合国家或者本市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复印件2份); 5.符合国家或者本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本市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复印件2份); 6.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的证明材料(原件2份); 7.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证明材料(原件2份); 8.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须提交关于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复印件2份); 9.危废经营单位经营能力及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理能力的综合评估报告(原件2份)。 |
445783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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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审批 |
区环保局 |
1.具有符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中十三条到十六条所规定的人员机构、规章制度、安全措施、防护用品、监测仪器和应急措施等方面条件; 2.不具备《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中十三条到十六条所规定的人员机构、规章制度、安全措施、防护用品、监测仪器和应急措施等方面条件。 |
1.《重庆市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表》(原件4份); 2.辐射工作场所环境监测报告(复印件1份); 3.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年度评估报告) (复印件1份); 4.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1份)。 |
44578395 |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A幢三楼环保局窗口或潼南区网上办事大厅 |
72 |
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审批 |
区环保局 |
1.具有符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中十三条到十六条所规定的人员机构、规章制度、安全措施、防护用品、监测仪器和应急措施等方面条件; 2.不具备《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中十三条到十六条所规定的人员机构、规章制度、安全措施、防护用品、监测仪器和应急措施等方面条件。 |
1.《重庆市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原件4份); 2.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1份); 3.变更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复印件1份); 4.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1份)。 |
44578395 |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A幢三楼环保局窗口或潼南区网上办事大厅 |
73 |
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审批 |
区环保局 |
1.具有符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中十三条到十六条所规定的人员机构、规章制度、安全措施、防护用品、监测仪器和应急措施等方面条件; 2.不具备《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中十三条到十六条所规定的人员机构、规章制度、安全措施、防护用品、监测仪器和应急措施等方面条件。 |
1.《重庆市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原件4份); 2.已备案的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送交备案表(原件1份); 3.已获批准的放射性工作场所退役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4.射线装置处置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5.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1份)。 |
44596951 |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A幢三楼环保局窗口或潼南区网上办事大厅 |
74 |
污染防治设施拆除、闲置、停运审批 |
区环保局 |
1.污染防治设施已被其他设施替代; |
1.《重庆市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表》(原件2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3.污染防治设施停运具体原因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1份); 4.污染防治设施拆除、闲置、停运后,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或无污染物排放的实施方案(原件1份)。 |
44578395 |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A幢三楼环保局窗口或潼南区网上办事大厅 |
75 |
夜间作业审核 |
区环保局 |
1.因生产工艺要求或特殊需要必须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勘探、施工、装修、装卸等作业的,需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2.夜间作业排放噪声污染的申请应当依法在夜间作业4个工作日前; 3.未取得有关行政部门出具的夜间作业证明材料。 |
1.《重庆市夜间作业申报表》(原件1份); 2.《重庆市夜间作业申报表》(复印件1份); |
445610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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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文件审批 |
区环保局 |
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并公式后,向所在区县环保局提交《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6年版)》中规定由所在区县环保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及相关资料。 |
1.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原件2份);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原件1份); 3.建设项目噪声、固废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原件1份); 4.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信息公开相关证明材料1份(原件1份)。 |
44576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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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
区气象局 |
(一)申请单位具有以下场所的:1.油库、气库、弹药库、加油站、加气站、棉麻仓库、粮库,火工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可燃气体、化学(工)品、有毒有害物品的生产与存储等易燃易爆场所,以及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合成材料及加工工程、石油产品深加工工程、化纤工程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2.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煤矿、非煤矿山)、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3.高层建筑(高度超过100米)、桥梁(悬索桥、斜拉桥及其他高耸结构类型的特殊桥梁)、城市轨道交通、大型露天演义场所或体育场馆等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4.其他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的大型项。(二)项目所需建设的防雷装置已完成设计。(三)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原件1份); 2.防雷设计图说(总平面图、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及电子版)(原件1份); 3.设计中采用的防雷产品资料。(复印件1份)。 |
445900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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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
区气象局 |
(一)申请单位具有以下场所的: 1.油库、气库、弹药库、加油站、加气站、棉麻仓库、粮库,火工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可燃气体、化学(工)品、有毒有害物品的生产与存储等易燃易爆场所,以及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合成材料及加工工程、石油产品深加工工程、化纤工程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2.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煤矿、非煤矿山)、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3.高层建筑(高度超过100米)、桥梁(悬索桥、斜拉桥及其他高耸结构类型的特殊桥梁)、城市轨道交通、大型露天演义场所或体育场馆等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4.其他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的大型项目。(二)项目所涉防雷工程施工单位按照设计完成施工。(三)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
1.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原件1份); 2.防雷装置竣工资料(竣工图、防雷装置施工隐蔽资料)(原件1份); 3.防雷产品资料(未使用防雷产品的不需提交)(复印件1份)。 |
445900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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